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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电力主辅分离

  2009-05-31 11:52:4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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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是党中央、国务院在2002年再就业工作会议上,总结了近几年国有企业减员增效、下岗分流、实施再就业工程经验的基础上,明确提出的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推行的改革政策。

根据天强管理顾问公司的研究,电力主辅分离目标为:

1、电网业务、电网公司一定要与其它部分相互独立,独立运营。

国务院国发[2002]5号文件《电力体制改革方案》中指出“电力企业可以拥有必要的电力科研机构。经营主业以为的业务要按照规定程序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与电网业务分开核算。有关电力设计、修造、施工等辅助性业务单位,要与电网企业脱钩,进行公司化改造,进入市场。医疗和教育单位按国家规定实行属地化管理。“三产”和多种经营企业参加发电企业的重组,也可以交由地方政府管理”。

国办发[2007]19号文件《关于“十一五”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中指出:“要稳步实施电网企业主辅分离改革工作,逐步实现辅助性业务单位与电网企业脱钩,积极推进电网和三产、多种经营企业的分离工作,妥善解决电网企业职工持有发电企业股权问题。有关部门要抓紧处置预留和暂留电网的发电资产,加强对资产处置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变现工作依法合规运作,资金合理安排使用。”

上述两个核心性指导文件明确并肯定了电力主辅分离要实现电网业务独立的目标。虽然大家目前在输配电端主辅业划分的标准方面还存在一些争议,但从目前来看,电网业务要独立运营这个核心原则不会改变,与电网主业无关联业务的多经企业必须分离,进入市场,与电网主业有关联业务的多经企业,也要进行公司化改制,进入市场,至于电力设计、修造、施工等关联度非常大的辅助性单位要逐步实现分离。

2、针对电网业务,建立严格、完善的监管体系。

对可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的部分放松监管,在垄断环节加强监管,这是国际共识,也是我们目前电力体制改革要实现的重要目标。电力主辅分离改革,电网业务独立是目标,但仅独立不能实现根本性目的,只有在实现电网业务独立的同时,针对电网业务建立严格、完善的监管体系才能保证电力主辅分离、电力体制改革根本目的的实现。

主辅分离的根本目的是在主辅分离的目标实现的基础上产生的良好的社会效益和影响。对于主辅分离的根本目的,我们同样从两个方面加以阐述:

1、建立有效的电力市场秩序,提高效率,降低电价。主辅分离改革紧跟着的就将是输配分离改革,从国际经验看,共识性结论是发电和售电是可引入竞争的环节,而输电和配电由其网络特征决定是自然垄断环节。

国发[2002]5号文件中指出“十五”期间电力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实施厂网分开,重组发电和电网企业;实行竞价上网,建立电力市场运行规则和政府监管体系,初步建立竞争、开放的区域电力市场,实行新的电价机制。“十五”改革任务没有全部完成,国办发[2007]19号文件肯定了5号文件的改革方向,指出要“巩固厂网分开,逐步推进主辅分离,改进发电调度方式,加快电力市场建设,创造条件稳步实行输配分开试点和深化农村电力体制改革试点,积极培育市场主体,全面推进电价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初步形成政府宏观调控和有效监管下的公平竞争、开放有序、健康发展的电力市场体系。”

从上述文件表述中我们可以明确主辅分离的根本目的之一是为建立完善的电力市场体系服务的,这个电力市场体系应该能够体现更高的效率,能够在电价方面打破垄断,实现社会收益最大化。

2、对电网业务进行有效监管,保证电网业务收益合理分配,实现社会公正。这一点可以从中央关于2008年经济工作的总体要求中的相关表达“加强企业劳动工资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强化垄断性行业收入分配监管”不难看出。

针对主辅分离,在实现电网业务完全独立的基础上,由于电网属于天然的垄断行业,因此我们需要针对电网部门在收益分配方面进行严格的监管,保证其收益分配的公开、透明。

从实践上来看,改革的成败关键在于能否体现社会公平,电力主辅分离改革要考虑的不仅是电力系统内部的利益公平问题,还要考虑社会总体的公平问题。任何一个行业都不能持续维持不明不白的暴利收入。一些垄断行业可以维持一定的高收入,但必须要让社会公众看清楚其得到的收益是与所付出的服务以及行业的重要性相匹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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