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家电力体制改革的几点建议
2008-07-21 15:42:0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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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作者:冯丽雯
需搞清的几大概念:
1、 国电公司改制是国家电力体制改革中的一部分,不应再简单混为一谈,原因
(1) 国电公司控制了全国的电网与大部分的配电;
(2) 国电公司控制了(全资及控股)全国50%左右的发电设施及1/3的发电量;
(3) 国电公司的政府职能尚未全部退出。
2、 如何改革国电公司取决于政府对国家电力体制改革的战略构思。
2.1 参照各国改革经验均是自上而下,由政府及立法机构决策,企业根据新的立法规定的范围与期限内完成内部的改制。
2.2 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制定应由国务院体改的部门设专门部门负责,实际上改革关键在于原则在于要不要建立电力市场,引进竞争机制,如决定要建立市场机制,需要
第一步:电网分开/ 厂网分开 / 发电公司划分;
第二步:组织监管机构,并规定其职能;
第三步:制定竞争规则。
3、 国家电力(能源)管理体制上存在的部分问题的讨论。
3.1 关于改革进程中存在问题的建议:无常设机构专门协调电力体制改革相关政策,建议成立国务院能源办公室;无独立的政府及民间的战略研究机构协助立法--- 建议由计委宏观院与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设独立机构。
3.2 国电公司的愿望与国家战略决策之差别:国电公司作为改革方案的利益相关方--- 建议应回避参与决策。国家电力公司为企业自身利益希望影响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制定。保留国电公司一家全国大网的现状,就情理而言,无可厚非,也是正常的,换上哪一家自然垄断性质的企业情况一样。而关键在于国家战略决策与职能机构推行改革的目的与决心是以谁为受益方而定。如政府也希望既任裁判,又拥有比赛场的同时还不放弃参与竞争的机会,则改革就没有必要了。
3.3 改革难度的分析
3.3.1 电力行业垄断程度远高于交通及电信行业。
3.3.2 经济技术上的发展,是打破垄断的必要条件(见小平文章)
3.3.3 中央/地方及中央地方权力的平衡。
3.4 电力行业对国民生产发展成本的影响
电力消费者的定义企业与个人:
(1) 个人的电力消耗在城市已经成为必须品,但电费与其总收入的比例不变,而其它隐形成本作为普通消费者无法计算.
(2) 企业电力消耗常常占总成本中很大的比例,其中表现形式分为电量、供电贴费、增容费及接入设施建设费用,所以只讨论用电企业的电费负担则不足以说明电力垄断企业对于用电企业降低成本的制约。对于电力设施的安装与建设,设备的选定均由供电部门来决定。为本企业的利益(只要是国营)让用户多出钱,无论是法律上或是道义上均无责任。这一费用并未计入电价,而是由用电方计入了自身的建设、扩建成本中转移至消费方,企业及个人对这部分的成本的构成几乎是没有任何选择余地,所以只好少说为佳,但时有个人用户提出异议,但多为个体用户最终端的设施与服务质量的意见。而电力行业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及所占比例则只记入了企业能耗中的电费,因无独立研究机构,其实际比例无从得知。
4. 民间对于电力改革的反应:
4.1 因长期电力行业技术性的实现了全面的垄断,几乎没有任何行外的研究机构存在。
4.2 长期的政企不分,全行业的观念根深蒂固,以政府方式运行企业和企业方式经营政府职能的现象变本加厉。
4.3 消费者根本没有选择的可能性,也就不再提什么意见了,特别是企业,包括用电企业和系统外的发电企业几乎很少有将电力局告上法庭的例子,最好的结果是打赢一个官司,接下来输掉十年的利润。
4.4 因无独立政策研究机构,很多建议来自海外的金融机构,多数建议保留国电公司的全国电网,其目的只偏重于上市融资,因为这些机构对建立公平的市场竞争,促进经济发展并无兴趣。
4.5 国电公司对厂网分开,竞价上网,甚至是电网产权管理权分离并无反对意见,目前争论的主要焦点在于是否建立4至7个电力市场,组成分立的电网公司,还是保留国家电力公司一家管理整个电网的方案的选择上。国电公司<
需搞清的几大概念:
1、 国电公司改制是国家电力体制改革中的一部分,不应再简单混为一谈,原因
(1) 国电公司控制了全国的电网与大部分的配电;
(2) 国电公司控制了(全资及控股)全国50%左右的发电设施及1/3的发电量;
(3) 国电公司的政府职能尚未全部退出。
2、 如何改革国电公司取决于政府对国家电力体制改革的战略构思。
2.1 参照各国改革经验均是自上而下,由政府及立法机构决策,企业根据新的立法规定的范围与期限内完成内部的改制。
2.2 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制定应由国务院体改的部门设专门部门负责,实际上改革关键在于原则在于要不要建立电力市场,引进竞争机制,如决定要建立市场机制,需要
第一步:电网分开/ 厂网分开 / 发电公司划分;
第二步:组织监管机构,并规定其职能;
第三步:制定竞争规则。
3、 国家电力(能源)管理体制上存在的部分问题的讨论。
3.1 关于改革进程中存在问题的建议:无常设机构专门协调电力体制改革相关政策,建议成立国务院能源办公室;无独立的政府及民间的战略研究机构协助立法--- 建议由计委宏观院与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设独立机构。
3.2 国电公司的愿望与国家战略决策之差别:国电公司作为改革方案的利益相关方--- 建议应回避参与决策。国家电力公司为企业自身利益希望影响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制定。保留国电公司一家全国大网的现状,就情理而言,无可厚非,也是正常的,换上哪一家自然垄断性质的企业情况一样。而关键在于国家战略决策与职能机构推行改革的目的与决心是以谁为受益方而定。如政府也希望既任裁判,又拥有比赛场的同时还不放弃参与竞争的机会,则改革就没有必要了。
3.3 改革难度的分析
3.3.1 电力行业垄断程度远高于交通及电信行业。
3.3.2 经济技术上的发展,是打破垄断的必要条件(见小平文章)
3.3.3 中央/地方及中央地方权力的平衡。
3.4 电力行业对国民生产发展成本的影响
电力消费者的定义企业与个人:
(1) 个人的电力消耗在城市已经成为必须品,但电费与其总收入的比例不变,而其它隐形成本作为普通消费者无法计算.
(2) 企业电力消耗常常占总成本中很大的比例,其中表现形式分为电量、供电贴费、增容费及接入设施建设费用,所以只讨论用电企业的电费负担则不足以说明电力垄断企业对于用电企业降低成本的制约。对于电力设施的安装与建设,设备的选定均由供电部门来决定。为本企业的利益(只要是国营)让用户多出钱,无论是法律上或是道义上均无责任。这一费用并未计入电价,而是由用电方计入了自身的建设、扩建成本中转移至消费方,企业及个人对这部分的成本的构成几乎是没有任何选择余地,所以只好少说为佳,但时有个人用户提出异议,但多为个体用户最终端的设施与服务质量的意见。而电力行业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及所占比例则只记入了企业能耗中的电费,因无独立研究机构,其实际比例无从得知。
4. 民间对于电力改革的反应:
4.1 因长期电力行业技术性的实现了全面的垄断,几乎没有任何行外的研究机构存在。
4.2 长期的政企不分,全行业的观念根深蒂固,以政府方式运行企业和企业方式经营政府职能的现象变本加厉。
4.3 消费者根本没有选择的可能性,也就不再提什么意见了,特别是企业,包括用电企业和系统外的发电企业几乎很少有将电力局告上法庭的例子,最好的结果是打赢一个官司,接下来输掉十年的利润。
4.4 因无独立政策研究机构,很多建议来自海外的金融机构,多数建议保留国电公司的全国电网,其目的只偏重于上市融资,因为这些机构对建立公平的市场竞争,促进经济发展并无兴趣。
4.5 国电公司对厂网分开,竞价上网,甚至是电网产权管理权分离并无反对意见,目前争论的主要焦点在于是否建立4至7个电力市场,组成分立的电网公司,还是保留国家电力公司一家管理整个电网的方案的选择上。国电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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