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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制约因素及对策建议

  2007-05-28 14:05:18    来源:能源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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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摘要]我国电力体制改革始于2002年,其对促进电力工业发展、提高企业效率发挥了积极作用,成效较显著。但受我国特有国情特点和经济发展阶段的限制,改革也出现了许多新的矛盾和问题,其中的经验教训值得认真总结和反思,以指导和推进下一步改革工作。

    我国电力体制改革始于2002年,其对促进电力工业发展、提高企业效率发挥了积极作用,成效较显著。但受我国特有国情特点和经济发展阶段的限制,改革也出现了许多新的矛盾和问题,其中的经验教训值得认真总结和反思,以指导和推进下一步改革工作。

    一、我国电力市场化改革的主要制约因素

    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必须充分考虑我国电力发展的国情特点,特别是对有关制约因素要高度重视,弄清成因,对症下药,才能有针对性地设计改革方案并稳步实施。我国目前推行电力市场化改革主要受以下因素制约:

    1.法规建设滞后,改革路径不甚清晰。我国电力改革没有走“立法先行”的路子,《电力法》等法律法规滞后于改革实践。由于缺乏国家强有力的法律保障,难以平衡、协调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使改革进程受阻。同时,改革没有进行系统设计,未体现“远略近详”的战略思想,对未来发展阶段不同情景下的目标、路径和措施不甚明晰,尤其是对当前急需的市场竞争模式和风险规避机制、销售电价与市场竞价联动机制、市场中止和退出机制等关键性的游戏规则尚未充分论证并预先建立。在此情况下,如果匆忙进行改革,对改革成效及风险难以理性预期和评估,一旦市场有风吹草动,则反对者众多,容易使改革中途夭折。

    2.原有体制惯性未完全消除,新的监管体制尚不健全。我国电力体制是在“政府办企业、企业办社会”的历史背景下形成的,电力行业长期处于垂直垄断一体化经营管理模式中,电力企业既是市场经营主体,又承担了相当多的公共服务、安全、就业等社会责任代行了部分政府职能。在此体制框架下,已形成了中央与地方、政府与企业、企业与用户、电厂与电网、内资与外资之间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若做大幅度调整,会引发、激化矛盾并带来社会稳定等问题。在电力管理方面,各部门权力较分散,各把一摊,各自为战,很难统筹规划电力发展和改革问题。特别是电力行政与监管部门分设后,由于职能分工界定不甚清晰,且与传统管理模式差距较大,实践中带来多头管理和交叉管理,让电力企业等市场参与者无所适从。同时,目前监管不到位,对电力企业的高工资、高福利和服务质量等缺乏有效约束,使改革产生的一些负面效应未能及时“纠偏”,影响了改革的社会舆论环境,无形中也加大了改革的难度。

    3.竞争性的市场结构尚未充分形成,竞争模式受很大限制。一方面,由于体制和安全方面的原因,我国电网输、配、售电环节未分开,电网是批发环节单一买电者和单一卖电者。受此限制,发电企业与用户直接进行双边交易不能实施,只能单纯进行发电环节竞争,用户不能及时响应,使竞价风险倍增。美国加州、加拿大安大略省电力市场均有这方面惨痛的教训。在我国,由于电力企业大多为国有企业,还带来另一问题,即无论电力供求形势如何,政府不可能放任电力企业竞相降价导致亏损甚至破产倒闭,也不可能允许电价大幅上涨,使用户受损而电力企业牟取较高利润,这样发电市场的竞争状况就难以真实反映,也不能有效传导到用户,最终使竞价效果大打折扣,难以持续。东北电力市场目前进退两难的困境,就是例证。另一方面,我国厂、网虽然拆分了,但由于不能全面及时竞争,厂网间调度、电量等方面的摩擦加剧,使原来电力系统可内部解决的矛盾外部化,增加了交易成本,并带来了电力供应安全、就业和社会稳定等问题。

    4.市场主体不成熟。从供应方看,电力企业以国有企业为主体,电网为国有独资企业,产权单一。电厂尽管大都实行了股份制,但基本上是国有资产一股独大,外资、民资只占较小比例。从消费方看,我国企业、居民等电力用户自行承担和规避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弱,对政府有较强的依赖性,还未成长为真正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同时,社会各界对改革期望值较高,大都希望通过竞争降低电价,对困难和风险估计不足。在此背景下,电力市场的供求、价格等信号及风险难以正常传导,终端用户电价与市场竞价联动难以实现,电力企业、消费者和社会脆弱的风险承载能力,反过来会限制或阻碍改革的施行,即使建立了市场,也不一定能正常发挥作用。

    5.技术、信息等条件不完善。目前我国区域电网网架还不健全,省际间电量交换不大,加之与“省为实体”的行政管理体制的固有矛盾,还不具备在区域电力市场平台统一竞价的条件,强行推进区域电力市场竞争缺乏应有的物质基础。同时,我国公众市场观念较薄弱,竞争所必需的信息化管理、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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