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纪鹏:输配逐步分开是改革的重要选项
2006-06-07 09:47:21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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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回顾历史,无论是1997年成立的国家电力公司还是国家发改委、电监会的主体改革思路,都把输配逐步分开作为我国电力改革的重要选项,例如,原国家电力公司在2000年提出的四步走改革战略就曾明确:第一步,1997-1998年,成立国电公司,撤销电力部,政企分开;第二步,1998-2000年,国电公司公司制改组,实体化,厂网分开,进行竞价上网试点;第三步,2001-2010年,全国联网并全面推开厂网分开、竞价上网,形成电力市场;第四步,2010年后,配电和售电放开,最终形成国家输电网公司。
这样的改革思路是把国家电力公司作为改革推进主体,即进行网厂分开和跨大区联网,搭建竞价上网的平台,培育售电公司,并探讨输配分开的有效模式,而在这一改革过程中,国电系统和国家电网公司作为责任主体直接承担改革和发展的重任及改革失误的风险,发挥电力在国民经济发展安全运营中的主体作用。
必须看到,探索输配分开必须要根据电力产业的特点,解决经济和技术上的充分论证。首先,输配分开本身并不能够打破垄断,从经济学理论上说,输电和配电都具有自然垄断属性,自然垄断在经济学意义上的基本特点,即在某个行业中一个厂商生产的产品总成本低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厂商生产该产品的总成本之和。简言之,即一优于二,一大于二。无论是输电还是配电,在一个区域内都不应该搭建两个以上的电网平台来提供电网服务,因此,输配电的自然垄断属性并不能因为输配分开而打破,无非是由一个大垄断变成若干个大小垄断。这是由输配电网的基础性、安全性、网络性和规模性决定的。就电力市场的建设来说,输电和配电对市场的影响不同,引入批发竞争需要输电网络的独立开发和公平的输电价格,开展零售竞争需要配电网络的公平开发和独立的配电价格。因此,与其说输配分离的目的是打破垄断,倒不如说输配分离是通过划小核算单位,实现输配电二者成本和价格的核算清晰。因此,纵观各国在实现输配分开的组织模式上,既有输配电产权完全分开的独立模式,也有总分公司模式和母子公司模式,显然,输配分开是非常必要的,但具体采用何种模式,一定要综合考虑我国电力改革的历史沿革、发展水平和具体国情,国际上没有可以照搬照抄的统一模式。那种简单把输配分开就是在企业组织和产权上进行肢解和拆分的理解是不全面的。
而从输配分开的技术难点看,输配电的定义,是指在电力系统中,发电厂与电力用户之间输送电能与分配电能的总称为输配电的统称。其中,将众多电源点与供电点连接起来的主干网及不同电网之间互送电力的联网网架为输电网;在供电区之内,将电力分配至用户并直接为用户服务的支网为配电网;传统的输电网和配电网的划分是以电压等级划分的,如国际上通常将150KV以上电网称为输电网络,但是在发展中国家中132KV甚至60KV电网也可能被称为输电网络。但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和技术进步,这一划分标准越来越难与输配分开的改革组织模式相衔接,如,在北京和上海的市中心甚至已直接引入了22万KV和50万KV的输电线路。这使得:1、输配电网功能定位不明确。我国电网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也处在高速发展时期,电网功能复杂、变化快,难以按照功能合理界定输电和配电资产。2、输配电价交叉补贴严重。在我国现行电价体系中,不同区域、不同业务之间的电价存在严重的交叉补贴,输、配分开后,供电业务独立的价格机制必然导致销售电价按供电区制定,将会取消各地区之间的交叉补贴,而我国国情决定了电价中的交叉补贴在短时期内难以完全取消。
显然,无论是按电压等级还是以地域划分输电和配电,都十分困难。输配分开的问题必须要通过经济和技术上的充分论证才能在现实中实现。因此,正确理解《十一五规划纲要》所指出的“电力改革要逐步实行输配分开”,就是要明确,第一,输配分开是我国电力市场改革深入发展的重要选项。第二,输配分开的具体模式和时机的选择必须经过充分论证。
输配分开的前提与时机选择
(一)以优先成立售电公司为前提
我们必须认真区分在电力垄断行业中自然垄断业务和非自然垄断业务,对自然垄断业务实行价格管制,而对非自然垄断业务则应放开市场,引入竞争机制。在电力行业的发、输、配、售四个环节中,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必然要实行“放开两头、管住中间”的价格监管政策。所谓放开两头,就是要在发电环节实现竞价上网,在售电环节当务之急是大力发展私人售电公司,在大用户和发电商之间穿针引线,通过众多私人售电公司的市场竞争,实现竞价下网。首先从售电侧引进竞争,推进配售分开,让电力用户直接参与市场竞争,构建多买方、多卖方的市场结构,通过电力市场的两头放开竞价,让消费者和用户得到质优价廉的电力产品。
(二)以理顺输配电价为前提
鉴于输电和配电均属于自然垄断环节,输配电就是提供一个供发电公司和售电公司竞争的网络平台,这个平台本身不存在充分竞争,而是按照其成本
这样的改革思路是把国家电力公司作为改革推进主体,即进行网厂分开和跨大区联网,搭建竞价上网的平台,培育售电公司,并探讨输配分开的有效模式,而在这一改革过程中,国电系统和国家电网公司作为责任主体直接承担改革和发展的重任及改革失误的风险,发挥电力在国民经济发展安全运营中的主体作用。
必须看到,探索输配分开必须要根据电力产业的特点,解决经济和技术上的充分论证。首先,输配分开本身并不能够打破垄断,从经济学理论上说,输电和配电都具有自然垄断属性,自然垄断在经济学意义上的基本特点,即在某个行业中一个厂商生产的产品总成本低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厂商生产该产品的总成本之和。简言之,即一优于二,一大于二。无论是输电还是配电,在一个区域内都不应该搭建两个以上的电网平台来提供电网服务,因此,输配电的自然垄断属性并不能因为输配分开而打破,无非是由一个大垄断变成若干个大小垄断。这是由输配电网的基础性、安全性、网络性和规模性决定的。就电力市场的建设来说,输电和配电对市场的影响不同,引入批发竞争需要输电网络的独立开发和公平的输电价格,开展零售竞争需要配电网络的公平开发和独立的配电价格。因此,与其说输配分离的目的是打破垄断,倒不如说输配分离是通过划小核算单位,实现输配电二者成本和价格的核算清晰。因此,纵观各国在实现输配分开的组织模式上,既有输配电产权完全分开的独立模式,也有总分公司模式和母子公司模式,显然,输配分开是非常必要的,但具体采用何种模式,一定要综合考虑我国电力改革的历史沿革、发展水平和具体国情,国际上没有可以照搬照抄的统一模式。那种简单把输配分开就是在企业组织和产权上进行肢解和拆分的理解是不全面的。
而从输配分开的技术难点看,输配电的定义,是指在电力系统中,发电厂与电力用户之间输送电能与分配电能的总称为输配电的统称。其中,将众多电源点与供电点连接起来的主干网及不同电网之间互送电力的联网网架为输电网;在供电区之内,将电力分配至用户并直接为用户服务的支网为配电网;传统的输电网和配电网的划分是以电压等级划分的,如国际上通常将150KV以上电网称为输电网络,但是在发展中国家中132KV甚至60KV电网也可能被称为输电网络。但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和技术进步,这一划分标准越来越难与输配分开的改革组织模式相衔接,如,在北京和上海的市中心甚至已直接引入了22万KV和50万KV的输电线路。这使得:1、输配电网功能定位不明确。我国电网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也处在高速发展时期,电网功能复杂、变化快,难以按照功能合理界定输电和配电资产。2、输配电价交叉补贴严重。在我国现行电价体系中,不同区域、不同业务之间的电价存在严重的交叉补贴,输、配分开后,供电业务独立的价格机制必然导致销售电价按供电区制定,将会取消各地区之间的交叉补贴,而我国国情决定了电价中的交叉补贴在短时期内难以完全取消。
显然,无论是按电压等级还是以地域划分输电和配电,都十分困难。输配分开的问题必须要通过经济和技术上的充分论证才能在现实中实现。因此,正确理解《十一五规划纲要》所指出的“电力改革要逐步实行输配分开”,就是要明确,第一,输配分开是我国电力市场改革深入发展的重要选项。第二,输配分开的具体模式和时机的选择必须经过充分论证。
输配分开的前提与时机选择
(一)以优先成立售电公司为前提
我们必须认真区分在电力垄断行业中自然垄断业务和非自然垄断业务,对自然垄断业务实行价格管制,而对非自然垄断业务则应放开市场,引入竞争机制。在电力行业的发、输、配、售四个环节中,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必然要实行“放开两头、管住中间”的价格监管政策。所谓放开两头,就是要在发电环节实现竞价上网,在售电环节当务之急是大力发展私人售电公司,在大用户和发电商之间穿针引线,通过众多私人售电公司的市场竞争,实现竞价下网。首先从售电侧引进竞争,推进配售分开,让电力用户直接参与市场竞争,构建多买方、多卖方的市场结构,通过电力市场的两头放开竞价,让消费者和用户得到质优价廉的电力产品。
(二)以理顺输配电价为前提
鉴于输电和配电均属于自然垄断环节,输配电就是提供一个供发电公司和售电公司竞争的网络平台,这个平台本身不存在充分竞争,而是按照其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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