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编办发布明确发改委与电监会有关职责分工通知
2005-06-02 11:33:1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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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法律之星北京消息:近日,中央编制办公室下发了《关于明确发展改革委与电力监管委员会有关职责分工的通知》,首次明确了发改委与电监会在十三项电价监管职责上的分工。
中编办这份《通知》对于发改委和电监会职责分工的规定共14项,其中除第一项是关于电力项目投资管理和另外一项关于电价检查的职责分工,其余12项都是关于各个环节电价的管理职责划分。
依据新的电价改革方案,电价被划分为上网电价、输电电价、配电电价和终端销售电价,竞争性的发电、售电价格逐步由市场竞争形成,而垄断性的输、配电价格则由政府制定。
电监会人士解释,之所以在《电力监管条例》中,对电价监管只做了原则性规定,主要是要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衔接,不能与之相抵触。现行的《电力法》和《价格法》分别是1996年和1998 年颁布的,而电监会是2003年才正式成立的,因此,在《电力法》和《价格法》中,只有对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的电价管理权限的规定,没有关于电力监管机构的电价管理权限的规定。
除此之外,电价在当前还被赋予宏观调控和控制物价总水平的意义,而这两项职能依然需要发改委担当重任。
所以,虽然由电力监管机构行使电价监管职能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但考虑到职能调整要与现行法律、法规衔接,要与电力市场建设相适应,条例采取了“各方面都能接受的比较原则的表述”。而这次通过《通知》,则部分解决了电价管理中的操作性问题。
中编办这份《通知》对于发改委和电监会职责分工的规定共14项,其中除第一项是关于电力项目投资管理和另外一项关于电价检查的职责分工,其余12项都是关于各个环节电价的管理职责划分。
依据新的电价改革方案,电价被划分为上网电价、输电电价、配电电价和终端销售电价,竞争性的发电、售电价格逐步由市场竞争形成,而垄断性的输、配电价格则由政府制定。
电监会人士解释,之所以在《电力监管条例》中,对电价监管只做了原则性规定,主要是要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衔接,不能与之相抵触。现行的《电力法》和《价格法》分别是1996年和1998 年颁布的,而电监会是2003年才正式成立的,因此,在《电力法》和《价格法》中,只有对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的电价管理权限的规定,没有关于电力监管机构的电价管理权限的规定。
除此之外,电价在当前还被赋予宏观调控和控制物价总水平的意义,而这两项职能依然需要发改委担当重任。
所以,虽然由电力监管机构行使电价监管职能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但考虑到职能调整要与现行法律、法规衔接,要与电力市场建设相适应,条例采取了“各方面都能接受的比较原则的表述”。而这次通过《通知》,则部分解决了电价管理中的操作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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