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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改革专家学者漫谈之五]理论的不同决定了改革路径的不同

  2005-08-09 21:22:57    来源:中国电力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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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访北京开达电力经济研究所名誉所长朱成章

        两种理论决定两种改革

    记者:您曾建议大家关注近期经济学界关于新自由主义理论的讨论。您认为,这场争论将对包括电力体制改革在内的经济改革产生很大影响。能否请您谈谈工业发达国家和我国在电力改革指导理论的选择上有什么不同?
    朱成章:20世纪90年代前后,东欧和前苏联剧变后,许多社会主义国家进行市场化取向的改革。工业发达国家新自由主义理论抬头。美国和英国等在新自由主义理论指导下,提出电力改革要走放松管制、引入竞争机制的道路。改革方案包括:国有电力私有化,分拆发输配售、纵向结合,扩大市场准入、分拆发电市场横向垄断,建立批发和零售市场竞争、实行市场定价,等等。
    由此可见,西方工业国家的电力改革是想在新自由主义理论指导下,在电力高度发展而经济增长率放缓的条件下,试图通过市场竞争再额外挤出一些经济效率和服务质量。因此,这种改革模式实际上只适用于电力高度发展、经济成熟的国家。我国电力工业的改革,是要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指导下,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路。两种理论出现了两种改革,不能混为一谈。
    美英等国和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把只适用于西方工业发达国家的改革措施,推广到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结果造成很大损失和失败。新自由主义主导的电力改革模式,只在英国和北欧进行得比较好。美国加州电力改革后出现了电力危机,加拿大、挪威等国电力市场还需要政府强制设置价格上限或以其他手段来控制电力公司操纵市场。在发展中国家和转轨国家,大部分电力改革都遇到重重困难:一些国家电力改革后,发电成本上升;由于国家控制电价,国际投资者因看不到预期回报而纷纷撤资,加剧了电力短缺。

        在“市场的竞争”和“市场内竞争”之间选择

    记者:有经济学者提出电力市场存在“市场的竞争”和“市场内竞争”两类竞争。您认为这种区分有意义吗?
    朱成章:“市场的竞争”研究是与自然垄断相伴随的,而“市场内竞争”的研究主要产生于1990年英国电力市场化改革之后。划分两种竞争的最大意义是提醒我们,不要认为在自然垄断经营条件下不可以搞竞争,或者没有竞争。事实上,目前一些国家已开展的“市场内竞争”也都是有限的。比如英国,按新的电力市场规则,输电配电不能竞争,发电大部分靠双边合同,只有10%参加现货市场竞争。
    我认为,传统的“市场的竞争”方法在有效性上并不比“市场内竞争”方法差,引入“市场内竞争”不是电力工业发展的惟一出路。努力改进和充分使用“市场的竞争”方法,也可以使资源的配置效率达到“市场内竞争”的程度。
    我认为,工业发达国家适用“市场内竞争”,而发展中国家更多适合采用“市场的竞争”。以我国为例,新建电厂和输变电工程很多,如果在新建项目中引入竞争机制,如勘测设计竞标、业主竞标、工程建设竞标、各运行单位之间的对标竞争、检修市场竞标等,要比市场内竞标重要得多。而英美等工业发达国家经济成熟,电力需求增长率不高,备用容量和富裕容量非常充足,没有多少新建电厂和输变电工程。对于他们来说,是要通过“市场内竞争”来挖掘已建成工程的潜力。
    观察英国等国家的竞争性电力市场,会看到“市场内竞争”存在的一些问题:电力公司对现货市场和服务市场的操纵力,破坏了竞争性市场;竞争虽有提高效率的作用,但它取代了传统模式稳定和低风险的投资环境,带来了价格波动,影响了电力投资;竞争性环节分离之后的协调是一大难题;电力零售并非特别有利可图的业务,只有很少的独立零售商进入市场为小用户服务,而配电公司的关联售电企业占据了目前大部分市场;经常只考虑短期利益,而缺乏远见;在竞争性市场中,没有人对缺电和多电负责,无法进行统一的电力规划。(本网记者 陆文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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