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改革专家学者漫谈之四]“跑马圈地”与企业产权制度有关
2005-08-09 21:23:49 来源:中国电力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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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访长沙理工大学管理学院院长叶泽
外资撤出的经济学解释
记者:您在前不久出版的《电力竞争》一书中提出,与一般商品市场不同,在电力长期均衡市场中,卖方会因风险而处于不利地位。这是为什么?
叶泽:由于发电项目投资巨大,投资后所形成的资产专用性强,因此,发电投资者一般在投资前就需要与有关方面签订售电价格和电量合同。“集资办电”就是按这种制度推广的,国外也有这种制度。如果没有事先合同约定,一旦投资完成后,发电项目投资者就会因沉没成本和资产专用化而失去与购电方公平交易的机会,投资者将面临很大的风险。
出于对这种风险的回避,发电项目投资者就会减少投资或者不投资,市场就会因此出现供应短缺现象。这就是说,在电力长期均衡市场中,不是买方而是卖方处在不利地位。在我国电力供应严重短缺的时候,外资的纷纷退出,就是出于这一原因。为了使电力企业对社会的供给义务不受损害,必须使卖方权益得到保护。这也是国外电力市场化改革所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
“跑马圈地”的制度解读
记者:您说过,电源开发中出现的“跑马圈地”现象,与企业产权制度有关。并认为,在电力市场条件下,企业国有化会产生投资过剩问题,企业私有化会产生投资不足问题。请您具体分析一下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和电力市场竞争的关系。
叶泽:国外电力工业市场化改革包括三项主要内容:市场化、民营化和规制重建。与此相对比,目前我国的电力改革偏重市场化,却对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以及相应的规制重建未给予足够重视。
电力企业的产权制度影响和决定了电力市场竞争效率。如果市场竞争结果与经营者无关,或者关系不大,那么市场竞争就不可能有效地进行,也难以实现资源最优配置目标。近期我国电力项目投资中的“跑马圈地”现象,就是这一问题的突出表现。
把企业产权制度作为政策变量来分析电力长期投资问题,我得出一个结论:在电力市场中,企业国有化会产生投资过剩问题,但是有利于保证供给义务;私有化会产生投资不足问题,可能损害供给义务。
记者:那么,这不就成为两难选择了吗?
叶泽:是的。无效率的供给义务满足,所反映的是一种粗放的生产经营方式,成本太大。而另一方面,私有化的电力市场机制对供给义务的损害,是在改革后才被逐渐认识的,并被认为可以通过市场制度和政策组合来逐步改进。
传统的国家所有制在市场化改革中首先受到了冲击。在已经完成和正在进行电力工业引入竞争机制改革的几十个国家中,除挪威、新西兰等少数几个国家没有同时进行电力企业的私有化改革外,大多数国家都同时进行了私有化改革。让私人参与,过去主要是出于获得资金的考虑,但目前更多地是从发挥市场竞争机制作用来考虑。
记者:如果没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配合,您认为电力市场改革是否仍然有效呢?
叶泽:我认为,很难做到有效。如果缺乏真正的竞争主体,那么有效的市场竞争行为,如资本收益最大化决策和成本控制等,就不可能发生,可能发生作用的只有比较竞争或标杆竞争等,而这些在过去体制下也能够发挥积极作用。
企业改制需要长期计划
记者:产权制度改革在我国是一个敏感和困难的问题,尤其是在电力这一基础性产业中。这方面要想取得实质性进展,您估计需要多少时间?
叶泽:这与经济体制改革整体进程有关,当前迫切需要的是制定一个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长期计划。此前,已有经济学家提出在电力改革中向社会公众出售股份,以及电网企业海外上市等设想。我认为,政府应该制定产权制度改革的长期计划,计划的首要步骤是建立健全电力公司治理结构。目前,电力公司普遍存在经理人单边治理的问题,尚谈不上科学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这一长期计划的根本目的是构造电力市场竞争的微观主体。(本网记者 陆文辉)
外资撤出的经济学解释
记者:您在前不久出版的《电力竞争》一书中提出,与一般商品市场不同,在电力长期均衡市场中,卖方会因风险而处于不利地位。这是为什么?
叶泽:由于发电项目投资巨大,投资后所形成的资产专用性强,因此,发电投资者一般在投资前就需要与有关方面签订售电价格和电量合同。“集资办电”就是按这种制度推广的,国外也有这种制度。如果没有事先合同约定,一旦投资完成后,发电项目投资者就会因沉没成本和资产专用化而失去与购电方公平交易的机会,投资者将面临很大的风险。
出于对这种风险的回避,发电项目投资者就会减少投资或者不投资,市场就会因此出现供应短缺现象。这就是说,在电力长期均衡市场中,不是买方而是卖方处在不利地位。在我国电力供应严重短缺的时候,外资的纷纷退出,就是出于这一原因。为了使电力企业对社会的供给义务不受损害,必须使卖方权益得到保护。这也是国外电力市场化改革所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
“跑马圈地”的制度解读
记者:您说过,电源开发中出现的“跑马圈地”现象,与企业产权制度有关。并认为,在电力市场条件下,企业国有化会产生投资过剩问题,企业私有化会产生投资不足问题。请您具体分析一下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和电力市场竞争的关系。
叶泽:国外电力工业市场化改革包括三项主要内容:市场化、民营化和规制重建。与此相对比,目前我国的电力改革偏重市场化,却对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以及相应的规制重建未给予足够重视。
电力企业的产权制度影响和决定了电力市场竞争效率。如果市场竞争结果与经营者无关,或者关系不大,那么市场竞争就不可能有效地进行,也难以实现资源最优配置目标。近期我国电力项目投资中的“跑马圈地”现象,就是这一问题的突出表现。
把企业产权制度作为政策变量来分析电力长期投资问题,我得出一个结论:在电力市场中,企业国有化会产生投资过剩问题,但是有利于保证供给义务;私有化会产生投资不足问题,可能损害供给义务。
记者:那么,这不就成为两难选择了吗?
叶泽:是的。无效率的供给义务满足,所反映的是一种粗放的生产经营方式,成本太大。而另一方面,私有化的电力市场机制对供给义务的损害,是在改革后才被逐渐认识的,并被认为可以通过市场制度和政策组合来逐步改进。
传统的国家所有制在市场化改革中首先受到了冲击。在已经完成和正在进行电力工业引入竞争机制改革的几十个国家中,除挪威、新西兰等少数几个国家没有同时进行电力企业的私有化改革外,大多数国家都同时进行了私有化改革。让私人参与,过去主要是出于获得资金的考虑,但目前更多地是从发挥市场竞争机制作用来考虑。
记者:如果没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配合,您认为电力市场改革是否仍然有效呢?
叶泽:我认为,很难做到有效。如果缺乏真正的竞争主体,那么有效的市场竞争行为,如资本收益最大化决策和成本控制等,就不可能发生,可能发生作用的只有比较竞争或标杆竞争等,而这些在过去体制下也能够发挥积极作用。
企业改制需要长期计划
记者:产权制度改革在我国是一个敏感和困难的问题,尤其是在电力这一基础性产业中。这方面要想取得实质性进展,您估计需要多少时间?
叶泽:这与经济体制改革整体进程有关,当前迫切需要的是制定一个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长期计划。此前,已有经济学家提出在电力改革中向社会公众出售股份,以及电网企业海外上市等设想。我认为,政府应该制定产权制度改革的长期计划,计划的首要步骤是建立健全电力公司治理结构。目前,电力公司普遍存在经理人单边治理的问题,尚谈不上科学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这一长期计划的根本目的是构造电力市场竞争的微观主体。(本网记者 陆文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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