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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价改革滞后使煤电价格联动方案难以有效实行

  2005-01-20 11:59:46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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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目前在电价决策机制上存在纵向权力过于集中、横向职能过于分散等问题

  2005年度全国煤炭衔接会的一大焦点,就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正式推出煤电价格联动方案。有关人士指出,煤电之争表面上是上下游行业之间的利益之争,其实是能源价格决策机制弊端的集中显现。

  长期以来,煤电一直是国家计划控制下的产业,只是后期国家首先让煤走向了市场,但电力仍是国家控制。当能源不那么紧缺时,两个行业相安无事。但近两年,经济发展迅速,能源相对短缺,作为基础资源的煤炭价格一路上扬。在市场价与计划电煤价差距迅速拉大的情况下,煤电交锋不可避免。

  电监会专家组成员、上海大学教授言茂松认为,煤电价格联动对解决电煤短缺,缓解发电企业压力具有积极意义,但并不是缓解煤电矛盾的根本措施,更不是电力体制改革的方向。煤电矛盾只是电力体制改革矛盾的转移。现在电力体制改革主导者是区域电网,作为利益主体的电网要求压低发电企业的上网电价,而发电企业又将此压力转移至燃料成本方面,最终导致煤电矛盾的激化。在目前电力企业发电成本无法弄清的情况下谈价格联动也不现实。

  电力行业的自然垄断性质主要存在于输配电网的环节,前端的发电和终端的供电都可以实现市场化。在保证国有资本占据足够份额的前提下,如果允许民营资本大规模进入发电和供电两个环节,在前端必形成竞价上网供电,在终端必出现竞价向用户供电,这样,政府既不必担心电力过剩或短缺,也不必费心控制电价,更不必为电力投资张罗资金。 

  电价改革的滞后已经成了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发改委经济研究所副所长刘树杰认为,我国电价决策权过于集中,横向间职能过于分散,形成了部门间的互相迁就;而决策程序则过于简单、随意。

  从我国电价决策权的配置来看,横向与电价有关系的包括物价、计划、财政、监管等部门,起主要作用的是国家发改委与国家电监会。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发改委行使定价权,电监会则有电价建议权;发改委有电价监督检查权,电监会行使电价监管职能。这些错综复杂的关系如何划定产权边界,是个棘手问题。

  发改委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副所长高世楫说,改革中的电力产业,面临多种所有制企业共存、不同环节市场竞争结构不同、区域市场有待发展、需求快速增长、环境约束加强的格局。面对这种复杂的产业业态,电监会要推动有效竞争格局的形成,面临诸多资源和组织能力上的约束。现代监管的基础是公正、透明、专业化、诚信,这是电监会有效运作应有的定位。这同时要求监管机构必须要有必要的资源和组织能力,处理电力监管过程中的重要问题。

  比如电价监管。在电监会看来,没有定价权的电价监管权“是不完整的,直接影响到监管的效果和权威性”。而发改委认为,电价关乎整个国家宏观经济的运行,当然应该由管理国家宏观经济的政府部门来管理。这个互相打架的问题“在即将出台的《电力监管条例》里,并没有得到根本的解决”,电监会政策法规部吴姜宏处长坦承,“目前只能根据国务院和国办有关文件作比较原则的规定。”

  电价决策权的纵向配置是指中央、地方、省和市的关系。现在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或者说是集中审批、委托管理。从制度规定上看,所有的电价都要通过国家审批。但实际上,绝大部分初级的或基础性工作都在省级完成。因此,可以说是终审权集中、初审权下放。

  从参与决策的相关主体来看,不同类别电价参与的相关主体也不同。如居民电价,主要采取听证会形式,参与决策的主体包括政府、电力企业、消费者代表和其它的社会力量;其它用户电价的决策主体基本上是发改委、地方政府、电网公司三家;上网电价的决策主体,主要是国家发改委、地方政府、电网公司、独立发电企业。

  关于决策相关主体,刘树杰认为最大问题就是消费者力量太弱,“这里的消费者不仅是指居民消费者,发电公司相对于电网公司来说,也是消费者,它的力量也太弱。发电公司的利益缺少适当的反映渠道和沟通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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