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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电厂改制引发的思考

  2004-07-12 13:27:55    来源:国际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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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据报道,河南长葛市发电厂在企业改制中,将价值1.2亿的国有企业以1500万元卖给了经营者、中层干部和有功人员。这个资产评估值为1.01亿元的发电厂,却被以原发电厂厂长为首的35个自然人以1500多万元的底价,一次性付款买走。发电厂改制后由35个自然人股东组成股份制企业,原厂长变成了公司董事长。根据有关方面的解释,剩余国有净资产中被扣除了两大款项:一是对有功人员奖励30%,共960多万元;二是用现金一次性买断优惠25%,共560多万元。奖励和优惠两项合计1500多万元,最后成交的国有资产出售收入也是1500多万元。通过这种资产奖励以及实际上的贱卖方式,这家在当地盈利性较好的企业实现了民营化。

  这个“国退民进”的案例很具有典型性,通过分析这个案例我们能得到许多有益的思考。

  思考一:“国退民进”的领域需要科学论证和谨慎对待。应当说,我国上万亿国有资产的战略性调整是走向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必要步骤和阶段。在这个过程中,国有资产退出一般性竞争领域以及非重点发展的领域是一个必然趋势,这就是所谓的“国退民进”。然而,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各个经济区域和城市中资源优势各有不同,国有资产分布也呈现不同的特征。因此,“国退民进”也具有不同的特征与方式。此前,我已经在专栏文章中指出:国资调整方向需要决策科学化,不仅需要在国家层面进行规划与设计,各个地区各个城市也应当因地制宜,深入研究,科学论证国资布局的调整。并不见得把国有企业都改制民营化为好。一些效益较好、具有垄断性市场地位以及资源性企业,理应让国有资本继续存在,没有必要进行民营化改革。企业不是为了改制而改制,而是为了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才会有改制。

  在我国,电力企业是具有垄断性乃至能源资源特征的一类企业。据悉,河南这家发电厂效益还算不错,否则就不会有所谓的奖励出台。这样的企业是否应当进行民营化改制本身就值得商榷,即使需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也完全可以按照“产权多元化改革”的思路进行,采取混合产权结构。有关方面应当考虑到企业改制的社会效益,国有企业民营化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企业经济效益也许会提高,但是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驱动下,把一些冗余员工解聘推向社会,增加负的社会效益。这和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相违背。在我国,企业改革不仅对经济增长作出贡献,还要兼顾社会稳定发展的目标。

  思考二:国有资产处置需要贯彻必要的原则。以前我提出国有资产处置须贯彻八个原则: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集约化、公开化、公正化、公平化、规范化。姑且不论河南电厂这个改制方案是否做到了社会化和专业化,也不论该地区国资办是否采取了较为优化的处置模式,单单看其整个过程,至少有违“三公原则”和规范化原则。

  思考三:国有产权交易需要遵循必备的程序。1、进场交易。通过“进场交易”保证国有产权转让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加强对转让过程的有效监管,保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2、公开披露信息。按照规定的内容、方式、时间公开充分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国资监管部门要备案,并尽可能广泛征集受让方,以杜绝暗箱操作,并有利于形成市场竞价机制。3、履行手续。参照执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明确的内部决策、转让行为批准、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价格确定、转让价款支付以及产权登记等规定,其中转让价格应以合规合理的资产评估为基础通过市场确定。4、听取职代会意见。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事项,应当听取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处理好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查处和追究责任。5、与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相衔接。国有产权转让中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向外资转让国有产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处理与职工的劳动关系以及担保、拍卖等问题,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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