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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用户直接购电――电力市场的催化剂

  2004-08-06 01:19:17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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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随着我国电力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电力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我国电力市场将逐渐出现多种运营模式。大用户直购电作为其中一种重要的模式,正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在我国,大用户直购电在一些地方已经事实存在。如葛洲坝电厂通过厂用电系统,铺设4公里左右的35千伏电力电缆线路,为凯普松电子供电,并且同多家企业签订了供电协议;河南焦作铝厂与美国AES公司合作组建万方股份公司后,美方投资建成一座装机容量为25万千瓦的电厂,直接向铝厂供电。
  
  根据国际上的经验及国内实践的结果,大用户直购电符合我国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方向,有利于市场主体多赢局面的形成。

  大用户直购电意义非凡

  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开展大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是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具体措施,对我国电力工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可以优化电力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在电网由国家垄断经营、电力市场不开放的背景下,一方面用电企业为降低用电成本,自己出资建设小容量的发电机组,能效低,污染重,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一方面相当一部分大容量、高参数的公用电厂或由于主网需求疲软、或由于主网输送能力限制,利用小时数始终在低水平徘徊。尽管部分发电资源闲置,但囿于电网垄断的经营体制,不能将剩余的电能直接向大用户供应。通过实行大用户直购电,能有效解决上述矛盾。
  
  二、降低企业成本,提高效率。大用户直购电模式下,发电企业与大用户之间通过市场行为签订直接供电协议,既可以架设单独线路,也可以选择通过公共电网供电,只需支付少量的过网费,大大降低了大用户的购电成本,提高了企业效率。
  
  三、打破垄断,促进电力市场化进程。我国电力体制改革的最终目标是发电、输电、配电、售电四个环节完全分开。目前,我国发电侧市场化改革已取得初步成效,但供电侧的垄断经营仍没有被打破,成为阻碍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之间按照市场行为合作双赢的“瓶颈”。大用户直购电模式的建立,是探索输配分开、电网公平开放的有效途径和办法。
  
  四、有利于输配电价形成机制的建立,促进电价改革。大用户向发电企业直购电的前提是建立输配电定价机制,大用户应和发电厂一道向电网企业支付接网费和过网电费。过网电费即电厂与用户共同承担的实际输送费用,通过输电容量电价和输电电量电价表现出来。试行大用户直购电模式,是一种积极的尝试,将有力地促进电价改革。

  直购拷问现有体制

  市场催生了大用户直购电模式,大用户直购电也拷问着现有体制。目前,在我国大范围实现大用户直购电还存在着许多问题。
  
  第一是法律障碍。现行的《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规,规定了我国的供电专营制度,供电企业以外的企业无法取得供电营运资格。
  
  第二是政策障碍。目前我国的电价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仍被政府当做转移支付的手段之一,工农业用电之间存在严重的交叉补贴现象。另外,大批新建电厂尚处于还本付息阶段,存在大量的搁浅成本,因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不是以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而是按照个别成本确定。以上问题,以及随着电费一同收取的各种加价,都是政府政策的体现。在大用户直购电的模式下,用户将自主选择向发电成本低于社会平均成本的发电企业购电,购电价格也将绕开政府的政策措施,由供需双方按照市场规则直接商定,这无疑会对政府现行政策形成一定的冲击。
  
  第三是技术障碍。主要存在两方面的技术障碍:计量问题和过网费的确定问题。在发电企业通过公共电网向大用户供电的情况下,用户为了平衡短期负荷,也需要实时从电网采购一定的平衡性电量,而用户潮流的瞬间变化情况比较复杂,导致电能交易量计量上的困难。同时,我国的输电业务一直没有独立的成本核算,过网费的收取暂时还没有统一的标准。
  
  第四是电力工业发展水平的制约。目前我国输配电网还比较薄弱,并且当前和今后的一个时期,电力供应不足的现象还比较严重,不具备实施输配电分开改革的生产力条件。
  
  第五是地区差异带来的影响。地区电力发展水平很不均匀,电力的需求状况也存在很大差别,因此在全国范围大规模推广大用户直购电的模式暂时还不具备条件。
  
  除此之外,实施大用户直购电会给市场竞争秩序带来诸多隐患,存在潜在的改革风险。一方面,大用户中高耗能的制造企业居多,这些企业的产品竞争激烈,企业优胜劣汰的周期较短,决定了企业的资信良莠不齐,稍有不慎,容易给发电企业及电网经营企业带来巨额的电费拖欠,甚至形成呆账坏账。另一方面,在区域电力市场内,发电企业的进入成本较高,发电市场接近寡头垄断市场,如果它们之间形成串谋,则很容易操纵市场,使大用户处于被动地位。

  四大问题急需解决

  针对上述问题,在我国实施大用户直购电,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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