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电力市场监管框架“初现雏形”
2004-05-14 11:14:18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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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根据电力体制改革的要求,我国“十五”期间将初步建立竞争、开放的区域电力市场,电监会将向区域电力调度交易中心派驻分支机构,建立全国的电力监管体系。在美国能源基金会的资助下,国电动力经济研究中心和华东电网有限公司联合成立课题组对华东电力市场的监管体系进行了研究,目前已提出华东区域电力监管机构的框架建设建议。
华东地区是我国经济最发达的地区之一,也是电力市场化改革实践最早的地区之一。华东电网覆盖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和福建省,2003年全区GDP为38127亿元,占全国的32.7%,而与此同时,华东地区2003年总用电量4506亿千瓦时,仅占全国的23.8%。到2003年底,全区装机容量达到7957万千瓦,占全国的20.7%,电源结构以火电为主,约占80%,水电占17%,核电占3%。
华东电力市场建设将按照“安全稳定、协调发展、开放透明、积极稳妥”的原则分三期实施,一期采用统一竞争、分区控制、协调运作的模式;二期实现区域内的统一运作、统一控制;三期在售电环节引入竞争机制,建立完善配套的华东电力市场体系。
在交易方式上,华东电力市场在运作初期将采用合约交易为主、现货交易为辅的方式。交易类型主要包括年度合同、月度合约竞价、日前现货竞价和实时平衡。建立华东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和省(市)电力调度交易结算中心,月度合约竞价和日前现货竞价在大区平台上进行,年度合同和实时平衡在省(市)进行。市场运作初期,实行单一制电价加有限竞争模式,具备条件时再转入两部制电价。
目前,华东电力市场即将进入模拟运行阶段。课题组对华东电力监管体系提出的总体设想是:在市场建设初期,华东区域电力监管机构定位为电监会的分支机构,根据授权行使监管职能,以维护华东区域市场的公平竞争、促进资源优化配置、保证电力行业可持续发展。区域电力监管机构可下设省电力监管机构,同省政府协作,对该省电力监管机构实施双重管理,以充分发挥省政府在电力工业发展中的作用。随着市场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以后可以逐步建立垂直一体化的国家、区域、省电力监管机构。
现阶段区域电力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能包括:审定区域内电力市场的运作模式和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设立的方案,制定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监管区域电力市场的运行,规范电力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管理许可证业务,参与电力监督技术、安全、定额和质量标准的制定并监督检查,协同有关部门对电力行业执行环保、节能等政策、法规和标准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输电电价和各项辅助服务收费的执行情况;研究提出输电电价的定价建议;参与区域电力发展规划的制定,参与拟订区域电力市场发展规划和区域电力市场设置方案;监督区域内电力法律、行政规范的执行情况,依法对电力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电力市场纠纷。
课题组认为华东区域电力监管机构可下设市场监管处、输电监管处、价格与财务监管处和稽查处4个业务部门。对区域电力市场的监管,又可划分为对电力调度中心的监管和对市场交易主体行为的监管两个方面。
课题组还专门就如何监管区域电力市场里的“市场操纵力”进行了研究,提出要对区域电力市场的结构进行评估,监管市场主体的资产重组行为,通过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对市场行为进行评价,制定合理的市场规则以限制市场操纵力的滥用,增加市场竞争。
华东地区是我国经济最发达的地区之一,也是电力市场化改革实践最早的地区之一。华东电网覆盖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和福建省,2003年全区GDP为38127亿元,占全国的32.7%,而与此同时,华东地区2003年总用电量4506亿千瓦时,仅占全国的23.8%。到2003年底,全区装机容量达到7957万千瓦,占全国的20.7%,电源结构以火电为主,约占80%,水电占17%,核电占3%。
华东电力市场建设将按照“安全稳定、协调发展、开放透明、积极稳妥”的原则分三期实施,一期采用统一竞争、分区控制、协调运作的模式;二期实现区域内的统一运作、统一控制;三期在售电环节引入竞争机制,建立完善配套的华东电力市场体系。
在交易方式上,华东电力市场在运作初期将采用合约交易为主、现货交易为辅的方式。交易类型主要包括年度合同、月度合约竞价、日前现货竞价和实时平衡。建立华东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和省(市)电力调度交易结算中心,月度合约竞价和日前现货竞价在大区平台上进行,年度合同和实时平衡在省(市)进行。市场运作初期,实行单一制电价加有限竞争模式,具备条件时再转入两部制电价。
目前,华东电力市场即将进入模拟运行阶段。课题组对华东电力监管体系提出的总体设想是:在市场建设初期,华东区域电力监管机构定位为电监会的分支机构,根据授权行使监管职能,以维护华东区域市场的公平竞争、促进资源优化配置、保证电力行业可持续发展。区域电力监管机构可下设省电力监管机构,同省政府协作,对该省电力监管机构实施双重管理,以充分发挥省政府在电力工业发展中的作用。随着市场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以后可以逐步建立垂直一体化的国家、区域、省电力监管机构。
现阶段区域电力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能包括:审定区域内电力市场的运作模式和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设立的方案,制定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监管区域电力市场的运行,规范电力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管理许可证业务,参与电力监督技术、安全、定额和质量标准的制定并监督检查,协同有关部门对电力行业执行环保、节能等政策、法规和标准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输电电价和各项辅助服务收费的执行情况;研究提出输电电价的定价建议;参与区域电力发展规划的制定,参与拟订区域电力市场发展规划和区域电力市场设置方案;监督区域内电力法律、行政规范的执行情况,依法对电力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电力市场纠纷。
课题组认为华东区域电力监管机构可下设市场监管处、输电监管处、价格与财务监管处和稽查处4个业务部门。对区域电力市场的监管,又可划分为对电力调度中心的监管和对市场交易主体行为的监管两个方面。
课题组还专门就如何监管区域电力市场里的“市场操纵力”进行了研究,提出要对区域电力市场的结构进行评估,监管市场主体的资产重组行为,通过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对市场行为进行评价,制定合理的市场规则以限制市场操纵力的滥用,增加市场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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