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可以有一些替代方式
2003-09-10 18:29:31 来源:中国电力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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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记者:研究监管的替代方式有什么意义?
周汉华:所谓替代方式就是不监管。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不监管?这一点明确了,才能监管得更好。虽然存在著自然垄断、信息不对称、外部性和适度竞争等原因,也不一定必须进行监管。因为监管本身也有失灵和不起作用的时候,所以各国都在探讨监管的替代方式,以达到更好的效果。
记者:反垄断方式与监管有哪些异同?两者比较有何利弊?
周汉华:监管和反垄断方式的主要区别,在于是事先还是事后。不管对企业还是对管制者来说,事先机制与事后机制的效果都不一样。
监管方式收集信息比较全面,企业做事情要先汇报,监管机关批了以后才可以做。这样虽能主动掌握情况,但弊病是管得太多,有可能阻碍市场主体的一些行为。
反垄断方式的事后机制,则是先由企业放开去做,但不能有反竞争的行为。如两个发电企业合并,规定不许超过一个区域发电市场的20%,若发现超了就处罚,采取事后对付的办法。
事先机制工作量比较大,并且批准后企业就放心了,好像有了护身符。而不用批则企业自己要小心,必须严格自律。虽然事后机制有威慑力,但反垄断组织必须非常有力,否则就可能有垄断而发现不了。因此,大多数国家都是两种方式交替使用。
记者:作为监管的替代方式,信息披露作用如何?
周汉华:因为信息不对称,管制机关限于人力和物力不可能完全了解企业,掌握其全部信息。于是,信息披露成为一种有效的监管替代方式。
最典型的是证券市场,现在我国有1000多家上市企业,证监会根本管不过来,所以采取信息披露制度,以发挥市场的监管作用。证监会不管上市企业的具体行为,只要求他们把信息披露出来。所有重大事件必须让全体股民知道,广大证券投资者都来监管,使一个警察变为千千万万个警察。实践中,许多上市公司的问题并不是证监会发现的,而是媒体和广大股民等揭发出来的。
这是一种介乎于自律和监管之间的机制,不仅能够大大节省管制机关的成本,监管的效果也更好。
记者:征税是否也能成为替代方式?
周汉华:对于垄断环节,也可以靠征税的方法。企业凭借垄断地位定高价,就通过征税征走其非正常收益。
定价和征税,就分属事前和事后两种不同的管制机制。要确定价格水平,必须事先了解成本情况和投资回报率等。而征税则是和税收系统联系到一起,企业有垄断环节不要紧,通过二次分配将其收益转移。这样也不用监管,减轻了国家的负担。用征税的办法去掉暴利,也能替代监管达到目的。
记者:通过可转让许可权来替代监管,效果怎样?
周汉华:经营垄断行业的许可是特许,是政府特许。在理论上,管制和政府特许是一种相互替代。对电网企业,可以监管,如制定一系列规则要求其按什么技术标准、行为规范运营等。此外也可以运用特许,如政府将水、电、气等都交给一家公司,通过一个特许合同相应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种是规定,一种是约定,规定有稳定性,不能随便修改,国际上投资者更喜欢约定特许权合同。这种合同是可以转让的,像温州一个出租车牌值到上百万,就属于此例。只要初始环节是通过市场配置的,就可以转让,这样就能提高效率。有的企业经营不力,可以由更好的企业接过去。
记者:赔偿归责原则的改变指的是什么?国外是如何通过民事执法方式代替管制的?
周汉华:传统理论中侵权赔偿原则一直是过错原则,赔偿不赔偿取决于有无过错,只有高风险领域才有无过错赔偿。而政府监管的领域,都是那些高风险的、对社会影响大的,如公用事业、自然垄断行业等。如果造成损害,由政府追究其责任进行处罚。
而赔偿归责原则的改变,提高了民事责任的后果和严重性。如美国汽车业原来是由政府来管制,归责改变后由法院来判决,大大减轻了政府的负担。据美国学者研究,政府管制不仅没降低死亡率,反而造成汽车成本大幅上升,阻碍了技术进步。美国有一黑人因刹车故障驾车受伤,法院判赔40个亿。法院认为企业可以消除这种潜在的危害但没有去做,按其产量计算出应用于预防事故的投资,就依此来处罚。民事责任跟上去后,汽车制造商头顶上高悬著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会自己管好自己。
在市场经济里,真正不会被收买的只有消费者,因为监管者再独立都是代理人,都可能被收买。而收买管制者和收买每个消费者比,成本要低得多。
记者:国有化也可以不监管,您怎样看?
周汉华:监管是特殊历史时期的产物。在两种情况下都不需要监管:一是完全自由市场竞争,不存在自然垄断;一是上下完全一体化,由国家垄断经营。在电力改革前,欧洲长期都是这样。我国以前对电力部、国电公司都不监管。监管是由于存在垄断环节,自由竞争环节不用管,而国家经营上下游全部统一,监管也没意义。后来实践证明,国有化导
周汉华:所谓替代方式就是不监管。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不监管?这一点明确了,才能监管得更好。虽然存在著自然垄断、信息不对称、外部性和适度竞争等原因,也不一定必须进行监管。因为监管本身也有失灵和不起作用的时候,所以各国都在探讨监管的替代方式,以达到更好的效果。
记者:反垄断方式与监管有哪些异同?两者比较有何利弊?
周汉华:监管和反垄断方式的主要区别,在于是事先还是事后。不管对企业还是对管制者来说,事先机制与事后机制的效果都不一样。
监管方式收集信息比较全面,企业做事情要先汇报,监管机关批了以后才可以做。这样虽能主动掌握情况,但弊病是管得太多,有可能阻碍市场主体的一些行为。
反垄断方式的事后机制,则是先由企业放开去做,但不能有反竞争的行为。如两个发电企业合并,规定不许超过一个区域发电市场的20%,若发现超了就处罚,采取事后对付的办法。
事先机制工作量比较大,并且批准后企业就放心了,好像有了护身符。而不用批则企业自己要小心,必须严格自律。虽然事后机制有威慑力,但反垄断组织必须非常有力,否则就可能有垄断而发现不了。因此,大多数国家都是两种方式交替使用。
记者:作为监管的替代方式,信息披露作用如何?
周汉华:因为信息不对称,管制机关限于人力和物力不可能完全了解企业,掌握其全部信息。于是,信息披露成为一种有效的监管替代方式。
最典型的是证券市场,现在我国有1000多家上市企业,证监会根本管不过来,所以采取信息披露制度,以发挥市场的监管作用。证监会不管上市企业的具体行为,只要求他们把信息披露出来。所有重大事件必须让全体股民知道,广大证券投资者都来监管,使一个警察变为千千万万个警察。实践中,许多上市公司的问题并不是证监会发现的,而是媒体和广大股民等揭发出来的。
这是一种介乎于自律和监管之间的机制,不仅能够大大节省管制机关的成本,监管的效果也更好。
记者:征税是否也能成为替代方式?
周汉华:对于垄断环节,也可以靠征税的方法。企业凭借垄断地位定高价,就通过征税征走其非正常收益。
定价和征税,就分属事前和事后两种不同的管制机制。要确定价格水平,必须事先了解成本情况和投资回报率等。而征税则是和税收系统联系到一起,企业有垄断环节不要紧,通过二次分配将其收益转移。这样也不用监管,减轻了国家的负担。用征税的办法去掉暴利,也能替代监管达到目的。
记者:通过可转让许可权来替代监管,效果怎样?
周汉华:经营垄断行业的许可是特许,是政府特许。在理论上,管制和政府特许是一种相互替代。对电网企业,可以监管,如制定一系列规则要求其按什么技术标准、行为规范运营等。此外也可以运用特许,如政府将水、电、气等都交给一家公司,通过一个特许合同相应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种是规定,一种是约定,规定有稳定性,不能随便修改,国际上投资者更喜欢约定特许权合同。这种合同是可以转让的,像温州一个出租车牌值到上百万,就属于此例。只要初始环节是通过市场配置的,就可以转让,这样就能提高效率。有的企业经营不力,可以由更好的企业接过去。
记者:赔偿归责原则的改变指的是什么?国外是如何通过民事执法方式代替管制的?
周汉华:传统理论中侵权赔偿原则一直是过错原则,赔偿不赔偿取决于有无过错,只有高风险领域才有无过错赔偿。而政府监管的领域,都是那些高风险的、对社会影响大的,如公用事业、自然垄断行业等。如果造成损害,由政府追究其责任进行处罚。
而赔偿归责原则的改变,提高了民事责任的后果和严重性。如美国汽车业原来是由政府来管制,归责改变后由法院来判决,大大减轻了政府的负担。据美国学者研究,政府管制不仅没降低死亡率,反而造成汽车成本大幅上升,阻碍了技术进步。美国有一黑人因刹车故障驾车受伤,法院判赔40个亿。法院认为企业可以消除这种潜在的危害但没有去做,按其产量计算出应用于预防事故的投资,就依此来处罚。民事责任跟上去后,汽车制造商头顶上高悬著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会自己管好自己。
在市场经济里,真正不会被收买的只有消费者,因为监管者再独立都是代理人,都可能被收买。而收买管制者和收买每个消费者比,成本要低得多。
记者:国有化也可以不监管,您怎样看?
周汉华:监管是特殊历史时期的产物。在两种情况下都不需要监管:一是完全自由市场竞争,不存在自然垄断;一是上下完全一体化,由国家垄断经营。在电力改革前,欧洲长期都是这样。我国以前对电力部、国电公司都不监管。监管是由于存在垄断环节,自由竞争环节不用管,而国家经营上下游全部统一,监管也没意义。后来实践证明,国有化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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