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电改模式难在竞价上网
2003-06-19 09:47:02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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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本报记者 单继林
“计划并不是太激进,这有助于缓解目前行业的电价压力;是目前最清晰、最成形的区域市场计划,必将对未来全国电力体制改革进程和将来的改革模式产生重大影响。”对电监会日前发布的《关于建立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的意见》,国泰君安证券研究所分析员姚伟这样评论,但也有业内人士对这个电力改革文件提出不同看法。
“出台过于紧迫”
在电监会发布该《意见》的当天,一电力集团内部专业人士给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解答问题时,阐述了他的看法。
对《意见》中将于2004年1月实施的进度规定,这位人士认为,这一规定过于紧迫,恐难实现,建议改为2004年下半年试运行。在此之前,有必要对试点方案、相关的政策、规定、办法文件进行广泛讨论、审议,充分考虑各方面尤其是在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发电企业与用户的意见。如果这些基础性工作不下大力气做好,匆忙开始竞价上网,势必会给试点工作增加不必要的复杂性,甚至走弯路。“这样改革进程不是快反而是慢了。”该位人士说。
此外,有必要成立由有关方面共同参加的电力改革审议机构,充分体现公开、透明原则,在改革中不断分析研究出现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方案。但现在来看,这一机构还未成型。
这一人士希望,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的建立试点中,在市场构架、市场组织设计上,尽量采用规范的市场经济模式,以便有利于今后进一步深化改革,持续完善电力市场建设。比如在“发电权转让”上,具体含义不清楚。他认为,在电力市场建立初期,电力交易方式应从简单做起,逐步丰富完善,如无必要,不宜规定得过于复杂。
这位人士建议说,区域电网公司作为东北电力市场的主持者,因它是省级电网公司的出资人,应当不作为收购方参与电量交易。
在交易模式和计算的问题上,他认为,应建立的市场结构是,省级电网公司作为区域电力市场中的电力收购方、各发电企业作为电力出售方,双方进行竞价交易。部分大用户也可逐步直接进入市场购电。交易结果由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予以执行、结算。他说,这样可以初步形成多家买方、多家卖方的规范的市场模式,将来输配电分开后,省网公司也可退出交易,只承担输电服务和调度交易结算服务。
对电力市场风险调节基金用途问题,他建议,应仅限于市场交易主体,限于市场交易初期。否则会因电价体制并没有全部理顺,而造成交易主体之间的利益调整。他建议,应明确规定与地方政府的利益无关,减少可能引发行政干预市场的麻烦。
这位人士建议,办法中应对基金管理办法的基本原则作出明确规定。例如基金管理委员会的构成、基金使用程序、条件、信息披露等。与基金密切相关的输电成本也必须严格监管,公开透明,否则基金的积累没有保证。
单一过渡电价模式待思量
“至少在初期试点结束前,全国有限电量竞价不会铺开,两部制电价实施应在‘十一五’后期,全面竞价上网将在2010年后。”姚伟对意见中实施“单一过渡电价模式”如此评论。
姚伟认为,单一过渡其实还是部分竞价,大部分使用原还本付息电价;两部制主要针对还本付息电价进行改革,价格对应成本以统一电价体系,为全面竞价作准备。两部制电价而后单一报价、全部竞价上网,届时理论上应该不存在第二种电价机制。“用单一过渡是因为原竞价上网试点并没有贯彻,现在是重新开始。”他说。
对此,这一电力集团的人士认为,在国家没有出台正式的两部制电价之前,可以先申请执行试点两部制电价,原来的电价作为“档案电价”留存备案。试点中,对容量电价可以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标准,逐年核定,一厂一价。虽然核定容量电价工作当前麻烦一些,换来的是竞价上网的规范运作,而且为将来准确核定全网容量电价水平积累了信息。
据这位人士分析,采取“单一电价制、部分电量竞价”的方式,虽然当前看起来可以早一点开展市场竞价,但是这种竞价仅仅对降低电网公司购电成本有用,而对电价体制改革没有很大的意义,对电厂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的促进作用也很有限。
这位人士认为,市场的最终模式不应当是实现“单一电价制”,仍需要长期保留两部制电价,所不同的是容量电价不再是一厂一价,而是按照不同类型机组(水电、火电、核电、风电)执行统一容量价格,或者不分机组类型的全网单一容量价格。容量电价保证电源投资者有保本收入,降低投资风险,可起到鼓励投资的作用。而单一制电价全电量竞价的体制,其最大缺陷是增大了电源建设的投资风险,可能导致电源发展受阻。而对报价的主体,可以是一个电厂单独报价,也应当允许具备一定条件的发电公司整体报价。
为什么实行两部制电价,这位人士分析,这是拉平各类电力企业竞价起点,可用容量电价的不同水平抵消各类电厂的不可比成本因素,使参加竞价的
“计划并不是太激进,这有助于缓解目前行业的电价压力;是目前最清晰、最成形的区域市场计划,必将对未来全国电力体制改革进程和将来的改革模式产生重大影响。”对电监会日前发布的《关于建立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的意见》,国泰君安证券研究所分析员姚伟这样评论,但也有业内人士对这个电力改革文件提出不同看法。
“出台过于紧迫”
在电监会发布该《意见》的当天,一电力集团内部专业人士给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解答问题时,阐述了他的看法。
对《意见》中将于2004年1月实施的进度规定,这位人士认为,这一规定过于紧迫,恐难实现,建议改为2004年下半年试运行。在此之前,有必要对试点方案、相关的政策、规定、办法文件进行广泛讨论、审议,充分考虑各方面尤其是在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发电企业与用户的意见。如果这些基础性工作不下大力气做好,匆忙开始竞价上网,势必会给试点工作增加不必要的复杂性,甚至走弯路。“这样改革进程不是快反而是慢了。”该位人士说。
此外,有必要成立由有关方面共同参加的电力改革审议机构,充分体现公开、透明原则,在改革中不断分析研究出现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方案。但现在来看,这一机构还未成型。
这一人士希望,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的建立试点中,在市场构架、市场组织设计上,尽量采用规范的市场经济模式,以便有利于今后进一步深化改革,持续完善电力市场建设。比如在“发电权转让”上,具体含义不清楚。他认为,在电力市场建立初期,电力交易方式应从简单做起,逐步丰富完善,如无必要,不宜规定得过于复杂。
这位人士建议说,区域电网公司作为东北电力市场的主持者,因它是省级电网公司的出资人,应当不作为收购方参与电量交易。
在交易模式和计算的问题上,他认为,应建立的市场结构是,省级电网公司作为区域电力市场中的电力收购方、各发电企业作为电力出售方,双方进行竞价交易。部分大用户也可逐步直接进入市场购电。交易结果由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予以执行、结算。他说,这样可以初步形成多家买方、多家卖方的规范的市场模式,将来输配电分开后,省网公司也可退出交易,只承担输电服务和调度交易结算服务。
对电力市场风险调节基金用途问题,他建议,应仅限于市场交易主体,限于市场交易初期。否则会因电价体制并没有全部理顺,而造成交易主体之间的利益调整。他建议,应明确规定与地方政府的利益无关,减少可能引发行政干预市场的麻烦。
这位人士建议,办法中应对基金管理办法的基本原则作出明确规定。例如基金管理委员会的构成、基金使用程序、条件、信息披露等。与基金密切相关的输电成本也必须严格监管,公开透明,否则基金的积累没有保证。
单一过渡电价模式待思量
“至少在初期试点结束前,全国有限电量竞价不会铺开,两部制电价实施应在‘十一五’后期,全面竞价上网将在2010年后。”姚伟对意见中实施“单一过渡电价模式”如此评论。
姚伟认为,单一过渡其实还是部分竞价,大部分使用原还本付息电价;两部制主要针对还本付息电价进行改革,价格对应成本以统一电价体系,为全面竞价作准备。两部制电价而后单一报价、全部竞价上网,届时理论上应该不存在第二种电价机制。“用单一过渡是因为原竞价上网试点并没有贯彻,现在是重新开始。”他说。
对此,这一电力集团的人士认为,在国家没有出台正式的两部制电价之前,可以先申请执行试点两部制电价,原来的电价作为“档案电价”留存备案。试点中,对容量电价可以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标准,逐年核定,一厂一价。虽然核定容量电价工作当前麻烦一些,换来的是竞价上网的规范运作,而且为将来准确核定全网容量电价水平积累了信息。
据这位人士分析,采取“单一电价制、部分电量竞价”的方式,虽然当前看起来可以早一点开展市场竞价,但是这种竞价仅仅对降低电网公司购电成本有用,而对电价体制改革没有很大的意义,对电厂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的促进作用也很有限。
这位人士认为,市场的最终模式不应当是实现“单一电价制”,仍需要长期保留两部制电价,所不同的是容量电价不再是一厂一价,而是按照不同类型机组(水电、火电、核电、风电)执行统一容量价格,或者不分机组类型的全网单一容量价格。容量电价保证电源投资者有保本收入,降低投资风险,可起到鼓励投资的作用。而单一制电价全电量竞价的体制,其最大缺陷是增大了电源建设的投资风险,可能导致电源发展受阻。而对报价的主体,可以是一个电厂单独报价,也应当允许具备一定条件的发电公司整体报价。
为什么实行两部制电价,这位人士分析,这是拉平各类电力企业竞价起点,可用容量电价的不同水平抵消各类电厂的不可比成本因素,使参加竞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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