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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工作规则》印发

  2003-05-08 13:28:2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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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4月2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电监发〔2003〕8号文印发了《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工作规则》,其全文如下: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工作规划
  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7号)和《国务院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的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根据国务院授权,认真履行职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电力监管机构。
  三、电监会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切实贯彻落实电监会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
  四、电监会工作人员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开拓进取,严谨务实,依法公正,清正廉洁。
  第二章 电监会领导及有关负责人职责
  五、电监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主席是电监会的法定代表人,领导电监会的全面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六、主席召集和主持电监会主席办公会议、全国电力监管工作会议和有关重要会议。
  七、副主席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对主席负责。受主席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电监会进行社会公务和外事活动。
  八、总监、首席会计师、首席工程师在主席、副主席领导下工作,受主席、副主席委托,处理电监会监管业务和财务、工程技术等方面的工作。
  九、各部门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对分管本部门的主席、副主席负责。
 十、主席、副主席的具体工作分工,经主席办公会议讨论,由主席决定。
  第三章 依法监管
  十一、电监会按照国务院授权,行使行政执法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履行全国电力监管职责。
  十二、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研究电力发展与改革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构建和不断完善政府监管下的政企分开、公平竞争、开放有序、健康发展的电力市场体系。
  十三、坚持科学决策,建立健全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
  十四、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科学合理地确定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和工作要点。
  十五、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
  十六、加强电力监管信息网站建设,发布监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人民来信来访,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第四章 会议制度
  十七、电监会实行主席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和全国电力监管工作会议制度。
  十八、主席办公会议由主席、副主席、总监、首席会计师、首席工程师和办公厅主任组成,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和主持。根据会议内容,由主席确定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会议。主席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重要文件、指示和重大决策部署;
 (二)讨论决定电监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通过由电监会制定和发布的重要规章;
 (四)研究讨论重大纠纷的仲裁决定;
 (五)审议电力监管工作会议和重要专题会议文件;
 (六)讨论决定各派出机构和所唆单位请示电监会的重要事项;
 (七)通报和讨论电监会其他事项。
  主席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两次,主席可根据情况决定临时召开。
  十九、专题会议由主席、副主席(或委托总监、首席会计师、首席工程师)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议题,召集有关人员研究、协调和处理电力监管工作中某一方面的问题。
  专题会议不定期召开。
  二十、全国电力监管工作会议由主席主持召开,参加人员为:主席办公会议成员,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全国电力监管工作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总结交流、研究部署电力监管工作。
  二十一、主席办公会议、全国电力监管工作会议的议题由主席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办公厅负责。
  主席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二十二、电监会视工作需要,可召开专业会议。专业会议以电监会名义或电监会有关部门名义召开,由有关部门主办,参加人员为全部或部分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负责人。
 二十三、建立会议制度,严格会议审批。电监会及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压缩会议时间,精简会议人员,不得在高级宾馆和风景名胜区开会。在不需要保密的情况下,要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高效、节俭的会议形式。
  第五章 公文审批管理制度
  二十四、电监会办理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的有关规定;公文的审批按电监会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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