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就电力企业重组工作中有关资产财务划分问题发出通知
2003-04-01 13:26:0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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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3月11日财政部以财企[2003]92号文发出《财政部关于电力企业重组工作中有关资产财务划分问题的通知》。
通知说,国务院最近批复了新组建的部分电力企业组建方案,各电网公司(指新组建的国家电网公司和中国南方电网有限公司,下同)发电集团公司(指新组建的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下同)和辅业集团公司(指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下同)即将进行工商登记,依法履行对所属资产管理职责,电力企业资产财务划分工作提上了议事日程。根据电力体制改革工作小组的
要求,财政部在组织各电网公司、发电集团公司和辅业集团公司讨论研究的基础上,对电力企业重组工作中资产财务划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电力企业资产财务划分工作原则
电力企业资产财务划分工作,由有关电力企业按照平等协商、公平合理、宜粗不宜细、操作简便等原则进行。
二、关于电力企业资产财务划分基准日
(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发[2000]69号等文件规定,电力企业资产财务划分以2000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为保持工作连续性,原国家电力公司及所属网省电力公司确定的2001年和2002年预算应继续执行。2001、2002年预算执行不到位的,由各方协商处理。2000年以来未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擅自进行资产重组的,应将已变更的股权结构和比例恢复原状。不能恢复的,由各方协商处理。
(二)为保持会计年度完整性,2002年会计决算由国家电网公司组织有关各方统一编制上报。
三、关于以前年度工资结余划分
各网省电力公司应对本部工资结余进行合理分配。工资结余要按照2000年末的结余数和当年职工人数平均进行分配并划转资金。如2001、2002年按预算动用以前年度结余可予以扣除,新增结余相应增加以前年度结余。各网省电力公司用工资结余办理的各种商业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等应进行划转,未直接对应职工名下的应按人均数对应到职工名下。
四、关于内部核算电厂流动资金划分
各网省电力公司在1993年实行新会计制度后,将内部核算电厂流动资金集中上收的,应按当初上收额返还给各内部核算电厂。没有上收的,由各方考虑燃料平均库存、目前的煤价、各电厂合理的备品备件、事故备品备件及材料等因素协商确定。
五、关于控股和参股电厂2002年投资收益
2002年度控股和参股电厂投资收益应按股权比例合理分配,具体由各方协商处理。
六、关于电网保留变现发电资产及补偿辅业发电资产管理
用于变现的647万千瓦发电资产和用于补偿辅业的920万千瓦发电资产,暂由国家电网公司代管,单独核算,在国家财政中单列。具体管理办法,财政部将另行研究制定。
七、关于电力企业资产财务划分工作协商主体
电力企业资产财务划分工作的协商主体为各电网公司、发电集团公司和辅业集团公司。各协商主体也可以委托所属企业进行具体协商工作。
八、关于电力企业资产财务划分工作步骤
各电网公司、发电集团公司及辅业集团公司应按照上述规定进行资产财务划分工作。其他未明确事项,由各方协商处理。资产财务划分工作结束后,各电网公司、发电集团公司及辅业集团公司将划分结果共同上报财政部确认,作为分账的法律依据。
九、关于新组建电力企业资产财务管理
(一)由于电力企业资产财务划分工作尚需时日,各电网公司、发电集团公司及辅业集团公司可暂按所属企业2002年决算数建账。待电力企业资产财务划分结果确认后,再相应调整。
(二)内部核算电厂临时上网电价确定以前,各网省电力公司暂按上年度内部核算电厂购电成本预付购电费。
(三)各电网公司、发电集团公司、辅业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公司章程批准后,请即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资产与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等手续,切实履行对所属资产管理职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通知说,国务院最近批复了新组建的部分电力企业组建方案,各电网公司(指新组建的国家电网公司和中国南方电网有限公司,下同)发电集团公司(指新组建的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下同)和辅业集团公司(指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下同)即将进行工商登记,依法履行对所属资产管理职责,电力企业资产财务划分工作提上了议事日程。根据电力体制改革工作小组的
要求,财政部在组织各电网公司、发电集团公司和辅业集团公司讨论研究的基础上,对电力企业重组工作中资产财务划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电力企业资产财务划分工作原则
电力企业资产财务划分工作,由有关电力企业按照平等协商、公平合理、宜粗不宜细、操作简便等原则进行。
二、关于电力企业资产财务划分基准日
(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发[2000]69号等文件规定,电力企业资产财务划分以2000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为保持工作连续性,原国家电力公司及所属网省电力公司确定的2001年和2002年预算应继续执行。2001、2002年预算执行不到位的,由各方协商处理。2000年以来未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擅自进行资产重组的,应将已变更的股权结构和比例恢复原状。不能恢复的,由各方协商处理。
(二)为保持会计年度完整性,2002年会计决算由国家电网公司组织有关各方统一编制上报。
三、关于以前年度工资结余划分
各网省电力公司应对本部工资结余进行合理分配。工资结余要按照2000年末的结余数和当年职工人数平均进行分配并划转资金。如2001、2002年按预算动用以前年度结余可予以扣除,新增结余相应增加以前年度结余。各网省电力公司用工资结余办理的各种商业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等应进行划转,未直接对应职工名下的应按人均数对应到职工名下。
四、关于内部核算电厂流动资金划分
各网省电力公司在1993年实行新会计制度后,将内部核算电厂流动资金集中上收的,应按当初上收额返还给各内部核算电厂。没有上收的,由各方考虑燃料平均库存、目前的煤价、各电厂合理的备品备件、事故备品备件及材料等因素协商确定。
五、关于控股和参股电厂2002年投资收益
2002年度控股和参股电厂投资收益应按股权比例合理分配,具体由各方协商处理。
六、关于电网保留变现发电资产及补偿辅业发电资产管理
用于变现的647万千瓦发电资产和用于补偿辅业的920万千瓦发电资产,暂由国家电网公司代管,单独核算,在国家财政中单列。具体管理办法,财政部将另行研究制定。
七、关于电力企业资产财务划分工作协商主体
电力企业资产财务划分工作的协商主体为各电网公司、发电集团公司和辅业集团公司。各协商主体也可以委托所属企业进行具体协商工作。
八、关于电力企业资产财务划分工作步骤
各电网公司、发电集团公司及辅业集团公司应按照上述规定进行资产财务划分工作。其他未明确事项,由各方协商处理。资产财务划分工作结束后,各电网公司、发电集团公司及辅业集团公司将划分结果共同上报财政部确认,作为分账的法律依据。
九、关于新组建电力企业资产财务管理
(一)由于电力企业资产财务划分工作尚需时日,各电网公司、发电集团公司及辅业集团公司可暂按所属企业2002年决算数建账。待电力企业资产财务划分结果确认后,再相应调整。
(二)内部核算电厂临时上网电价确定以前,各网省电力公司暂按上年度内部核算电厂购电成本预付购电费。
(三)各电网公司、发电集团公司、辅业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公司章程批准后,请即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资产与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等手续,切实履行对所属资产管理职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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