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监会“行权进行时”
2002-12-30 13:22:36 来源:南方日报报业集团-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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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我们还在摸着石头过河”。12月24日,一位目前暂时在电监会工作的人士,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说。
在国务院日前正式的人事任命中,前浙江省省长柴松岳被正式任命为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此间有专家认为,此种人事安排和机构设置反折射出电监会在整个电力体制改革中,将极具权威性和独立性,这个正部级机构将可能拥有较强的博弈能力。但实际上,这个新的机构在成立后相当一段时间内却面临“无法可依”的窘境。
两大监管职责
在指导整个电力体制改革的国务院5号文件中,对电监会的职能作了字数不多的阐述:制定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维护公平竞争;根据市场行情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整电价建议;监督检查电力企业的质量,颁发和管理许可证,处理市场违规行为;价格监管;监督电力企业普通的社会职责实施。
柴松岳在近日的一个发言中表示,电监会作为监管机构,将对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的电力非竞争性领域进行依法监管,而对于竞争性领域的所有发电企业一视同仁,且保公平竞争环境,其最终目的是确保建立一个政企分开、公平竞争、健康发展的电力市场体系。柴认为,目前对于电监会而言,最大最新的课题就是如何成功实现三大监管:对于竞争性发电公司的监管、垄断性输配电公司以及电力调度交易中心的监管,柴的发言基本上暗示了未来电监会的职能安排。
柴强调了电监会的经济监管职能,但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产业经济研究部副部长、博士研究员冯飞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电监会必须行使两大职责:经济性监管和社会性监管。在经济性监管中,他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市场准入控制,许可证,电价监管和维护公平竞争。而社会性监管则包括:环保,公共利益等方面。冯飞认为,参照国际经验,应该放松经济性监管,加强社会性监管。比如,经济性监管中的审批应该放松,而电价监管也要借鉴国际上发达国家对自然垄断的管理方法,尽量把定价权交给市场。
国家计委一位官员告诉记者,成立电监会倡导的重要原则之一是政监分离。电监会主要职责将是监管,而基本政策的制定将由国务院经济综合部门进行。冯飞认为,这样做的目的一方面是防止电监会的权力过大,另一方面是使电监会“有法可依、有规可行”。但是,电监会将会有一些规章的制定权力,一些操作性和功能性政策制定的权力,比如具体的监管条例等。
垄断之忧
由于电源供应商基本是国有企业,许多人担心,这些企业会像电力体制改革前的电力企业一样没有成本控制和价格控制,在竞争中实行杀价竞争。对此,冯飞认为,并不担心杀价行为发生,反而担心发电公司权力过大采取策略性投标,损害消费者。从目前情况看,这种行为的发生极有可能,理由有三:一、中国目前电力整体上供不应求,供求关系较紧张,而许多经济发达地区用电增长很快,这在一定程度会导致电力短缺;二,按《国电发电资产划分方案》,5大发电公司中每个公司在一个区域电网内都占有20%的份额,这个份额的市场潜力是非常巨大的,对任何一个发电公司而言,发电量要达到这个市场都需要很长的时间,甚至可能有发电公司会把这个空间的一部分进行寻租;三、新生的5大发电公司的发电总量占了整个电力市场一半以上的电量,由于这几大公司都脱胎于国电系统,有一种天然的血脉联系,这几大公司甚至可能出于同一目的,达成默契性协议实行一定程度的价格垄断。
在电力产业链的四个环节中,发电和售电环节可以引入竞争,监管成本相对低一些,但在输电和配电环节,由于处于一种技术性垄断,无法引入竞争,监管的成本相对高一些。冯飞认为,正是因为电网的天然垄断性才需要监管的力量。但困难是,如何对电网的运行成本定价/厂网不分导致的低效,同样可能因为电网垄断而发生,因为无论电网的运行成本多高,最终支付这笔费用的都是消费者。
冯飞说,由于信息不完备的信息不对称,监管总是处于一个不利的位置,电网的运行成本确实难以评估。国际上解决天然性垄断部门的成本一般有两种方法:一是用比较成本+投资回报,而投资回报以国债的发行形式计算。中国目前正好有两个电网公司,可以进行成本比较,为此还专门引入一个词:标尺监管。二是对电网公司进行价格上限管理,给电网公司确定一个最高价位。而这种方法,虽然解决了成本问题,但却无法建立有效的投资激励机制。
“无论采用哪种监管方法,电网公司都没有风险,要使这个天然的垄断部门有效率,监管的成本并不低。”中国社科院一位研究员说。
多元化方向
电监会行使职能的权力正等待被赋予。但这些权力却掌握在不同的部门手中。在旧有的电力行业管理格局中,项目审批、价格管理属计委,产业政策、行业管理属国家经贸委,企业财务管理属财政部。
首都经贸大学教授、电力改革专家刘纪鹏指出:“只有在取消目前国家计委的行政审批电价和还本付息电价的基础上,电监会<
在国务院日前正式的人事任命中,前浙江省省长柴松岳被正式任命为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此间有专家认为,此种人事安排和机构设置反折射出电监会在整个电力体制改革中,将极具权威性和独立性,这个正部级机构将可能拥有较强的博弈能力。但实际上,这个新的机构在成立后相当一段时间内却面临“无法可依”的窘境。
两大监管职责
在指导整个电力体制改革的国务院5号文件中,对电监会的职能作了字数不多的阐述:制定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维护公平竞争;根据市场行情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整电价建议;监督检查电力企业的质量,颁发和管理许可证,处理市场违规行为;价格监管;监督电力企业普通的社会职责实施。
柴松岳在近日的一个发言中表示,电监会作为监管机构,将对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的电力非竞争性领域进行依法监管,而对于竞争性领域的所有发电企业一视同仁,且保公平竞争环境,其最终目的是确保建立一个政企分开、公平竞争、健康发展的电力市场体系。柴认为,目前对于电监会而言,最大最新的课题就是如何成功实现三大监管:对于竞争性发电公司的监管、垄断性输配电公司以及电力调度交易中心的监管,柴的发言基本上暗示了未来电监会的职能安排。
柴强调了电监会的经济监管职能,但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产业经济研究部副部长、博士研究员冯飞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电监会必须行使两大职责:经济性监管和社会性监管。在经济性监管中,他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市场准入控制,许可证,电价监管和维护公平竞争。而社会性监管则包括:环保,公共利益等方面。冯飞认为,参照国际经验,应该放松经济性监管,加强社会性监管。比如,经济性监管中的审批应该放松,而电价监管也要借鉴国际上发达国家对自然垄断的管理方法,尽量把定价权交给市场。
国家计委一位官员告诉记者,成立电监会倡导的重要原则之一是政监分离。电监会主要职责将是监管,而基本政策的制定将由国务院经济综合部门进行。冯飞认为,这样做的目的一方面是防止电监会的权力过大,另一方面是使电监会“有法可依、有规可行”。但是,电监会将会有一些规章的制定权力,一些操作性和功能性政策制定的权力,比如具体的监管条例等。
垄断之忧
由于电源供应商基本是国有企业,许多人担心,这些企业会像电力体制改革前的电力企业一样没有成本控制和价格控制,在竞争中实行杀价竞争。对此,冯飞认为,并不担心杀价行为发生,反而担心发电公司权力过大采取策略性投标,损害消费者。从目前情况看,这种行为的发生极有可能,理由有三:一、中国目前电力整体上供不应求,供求关系较紧张,而许多经济发达地区用电增长很快,这在一定程度会导致电力短缺;二,按《国电发电资产划分方案》,5大发电公司中每个公司在一个区域电网内都占有20%的份额,这个份额的市场潜力是非常巨大的,对任何一个发电公司而言,发电量要达到这个市场都需要很长的时间,甚至可能有发电公司会把这个空间的一部分进行寻租;三、新生的5大发电公司的发电总量占了整个电力市场一半以上的电量,由于这几大公司都脱胎于国电系统,有一种天然的血脉联系,这几大公司甚至可能出于同一目的,达成默契性协议实行一定程度的价格垄断。
在电力产业链的四个环节中,发电和售电环节可以引入竞争,监管成本相对低一些,但在输电和配电环节,由于处于一种技术性垄断,无法引入竞争,监管的成本相对高一些。冯飞认为,正是因为电网的天然垄断性才需要监管的力量。但困难是,如何对电网的运行成本定价/厂网不分导致的低效,同样可能因为电网垄断而发生,因为无论电网的运行成本多高,最终支付这笔费用的都是消费者。
冯飞说,由于信息不完备的信息不对称,监管总是处于一个不利的位置,电网的运行成本确实难以评估。国际上解决天然性垄断部门的成本一般有两种方法:一是用比较成本+投资回报,而投资回报以国债的发行形式计算。中国目前正好有两个电网公司,可以进行成本比较,为此还专门引入一个词:标尺监管。二是对电网公司进行价格上限管理,给电网公司确定一个最高价位。而这种方法,虽然解决了成本问题,但却无法建立有效的投资激励机制。
“无论采用哪种监管方法,电网公司都没有风险,要使这个天然的垄断部门有效率,监管的成本并不低。”中国社科院一位研究员说。
多元化方向
电监会行使职能的权力正等待被赋予。但这些权力却掌握在不同的部门手中。在旧有的电力行业管理格局中,项目审批、价格管理属计委,产业政策、行业管理属国家经贸委,企业财务管理属财政部。
首都经贸大学教授、电力改革专家刘纪鹏指出:“只有在取消目前国家计委的行政审批电价和还本付息电价的基础上,电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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