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力管制价格形成机制研究
2003-01-03 09:41:42 来源:中国软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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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电力产业是对社会经济发展影响极大,在结构上又十分复杂的基础设施产业。由于它具有较强的自然垄断性,一定范围内的极少数几家垄断经营企业会利用其垄断力量,制定高价获得垄断利润,其结果会扭曲社会分配效率,损害消费者利益。同时,中国目前正处于初步工业化向现代化过渡时期,工业产品仍以高耗能的初级产品为主,电力消耗成本占工业成本的比重较高,电价水平对国民经济成本影响较大。由此可见,对电力价格进行恰当的管制,使电价结构科学、水平合理具有重大意义。
一、中国现行的电力管制价格形成机制
价格形成机制是指影响价格的各种因素及相互关系,电力价格政府管制的改革实质上就是电力管制价格形成机制的改革。因此,中国电力管制价格形成机制也是随着政府管制体制改革的深入,也一直处于发展和完善之中。中国电力管制价格形成机制的改革大体上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52―1978年),全国统一电价制度,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当时电力严重短缺的状况;第二阶段(1979―1984年),调整电价制度,由于当时煤炭和运输价格上调,导致电力企业资金利润水平急剧下降。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对电价采取了局部调整的措施,以改善电力企业的效益水平;第三阶段(1985年至今),多种电价制度,多种电价主要体现为电价方法是以个别成本为基础的成本加成法。根据《电力法》的规定,电价由基价和各种收费项目构成,基价包括成本、费用、税金、利润,附加费则包括公用事业附加费、电网建设基金等。电力管制价格由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制定,如果由于燃料价格上涨或通货膨胀等原因导致电力成本费用提高的话,则首先由电力经营企业向当地物价部门递交提价申请,并提供作为调价理由的有关财务资料,当地物价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调价资料进行审核,同时召开电力价格听证会,听取各利益集团对调价幅度的意见,然后对调价方案进行调整,上报省级物价部门批准。由此可见,中国现行的电力管制价格形成机制仍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带有传统行政色彩,已经不适应电力工业的发展需要,在运行过程中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
二、电力管制价格形成机制的问题分析
从1985年实施至今的多种电价制度,切实缓解了当时电力紧缺、电力投资不足的问题。但是随着电力供需的缓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电力管制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的滞后性问题越来越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电力价格形成机制缺乏经济学基础
1.销售电价未能反映对不同用户供电的成本差异 在电能的生产和销售中,同一计量单位有不同有时甚至是很大差别的固定费用含量,是一种必然的现象。这种必然性是由用户不同的用电特性对系统的结构和运行的影响所产生的。用户不同的用电特性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用户的负荷率;二是供电电压。按照现有的电力管制价格形成机制,用户的负荷率和用电电压造成的成本差别在电价中不能得到反映。最典型的例子是.工业电力用户和居民户之间存在较大的电压差别。在国外,工业用电的价格一般只为居民用电价格的一半左右,而我国居民用电价格长期低于工业用电价格,明显形成了工业用户补贴居民用户的状况。
2.分时电价的确定过于简单 在电力产业中,进行分时定价有利于削峰填谷,管理电力需求,提高电力资源的利用效率,从而可以降低平均供电成本及提高系统的可靠性和安全性,但是由于机制和技术方面的原因,目前尚没有长期的大规模的负荷研究基础,不能根据负荷曲线的分布图来准确地确定出各时段供电的边际成本,因此就把每天平均划分为8个小时的高峰、平段、低谷三个时段,从而实行分时电价与预期效果差距较大。1995年起全国普遍实行了峰谷电价,当前主要问题是:供电企业以平均电价购电,峰谷电价售电,影响供电企业推广峰谷电价积极性;两部制电价不合理,影响峰谷电价拉大差距,价外加价使得已拉开的峰谷差又缩小。另外季节性电价同样存在许多问题。
3.两部制电价扭曲 从试行两部制电价以来,为优化资源配置,逐步理顺两部制电价中基本电价和电度电价之间的比价关系,体现出“用户公平负担成本”的原则,1993年和1997年国家两次提高了基本电价标准,合计按最大需量计费的每月每千瓦提高38元,按变压器容量计费的每月每千伏安提高了54元。尽管如此,基本电费在整个电费中的比重仍然偏低。根据北京水利电力经济研究所对华东电网的调查:按1986年不变价格计算,容量成本占用电成本的比重达60%―80%,而基本电费在整个收入中的比重,沿海开放城市在5%―12%,内地10%―25%,都远未到达应有的比重,而且两部制电价用户中多数用户按变压器容量计收基本电费,不具有鼓励用户降低最大需量作用。
4.电力管制价格中经营性因素和政策性因素模糊不清 现行的电价构成不仅有基本费用,还包括各种价外加价。如国家从1985开始征收的电力建设基金就属于价外加价,其用途是电力工业的扩大再生产,因而利润属性是明确的,但由于是价外
一、中国现行的电力管制价格形成机制
价格形成机制是指影响价格的各种因素及相互关系,电力价格政府管制的改革实质上就是电力管制价格形成机制的改革。因此,中国电力管制价格形成机制也是随着政府管制体制改革的深入,也一直处于发展和完善之中。中国电力管制价格形成机制的改革大体上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52―1978年),全国统一电价制度,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当时电力严重短缺的状况;第二阶段(1979―1984年),调整电价制度,由于当时煤炭和运输价格上调,导致电力企业资金利润水平急剧下降。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对电价采取了局部调整的措施,以改善电力企业的效益水平;第三阶段(1985年至今),多种电价制度,多种电价主要体现为电价方法是以个别成本为基础的成本加成法。根据《电力法》的规定,电价由基价和各种收费项目构成,基价包括成本、费用、税金、利润,附加费则包括公用事业附加费、电网建设基金等。电力管制价格由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制定,如果由于燃料价格上涨或通货膨胀等原因导致电力成本费用提高的话,则首先由电力经营企业向当地物价部门递交提价申请,并提供作为调价理由的有关财务资料,当地物价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调价资料进行审核,同时召开电力价格听证会,听取各利益集团对调价幅度的意见,然后对调价方案进行调整,上报省级物价部门批准。由此可见,中国现行的电力管制价格形成机制仍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带有传统行政色彩,已经不适应电力工业的发展需要,在运行过程中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
二、电力管制价格形成机制的问题分析
从1985年实施至今的多种电价制度,切实缓解了当时电力紧缺、电力投资不足的问题。但是随着电力供需的缓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电力管制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的滞后性问题越来越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电力价格形成机制缺乏经济学基础
1.销售电价未能反映对不同用户供电的成本差异 在电能的生产和销售中,同一计量单位有不同有时甚至是很大差别的固定费用含量,是一种必然的现象。这种必然性是由用户不同的用电特性对系统的结构和运行的影响所产生的。用户不同的用电特性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用户的负荷率;二是供电电压。按照现有的电力管制价格形成机制,用户的负荷率和用电电压造成的成本差别在电价中不能得到反映。最典型的例子是.工业电力用户和居民户之间存在较大的电压差别。在国外,工业用电的价格一般只为居民用电价格的一半左右,而我国居民用电价格长期低于工业用电价格,明显形成了工业用户补贴居民用户的状况。
2.分时电价的确定过于简单 在电力产业中,进行分时定价有利于削峰填谷,管理电力需求,提高电力资源的利用效率,从而可以降低平均供电成本及提高系统的可靠性和安全性,但是由于机制和技术方面的原因,目前尚没有长期的大规模的负荷研究基础,不能根据负荷曲线的分布图来准确地确定出各时段供电的边际成本,因此就把每天平均划分为8个小时的高峰、平段、低谷三个时段,从而实行分时电价与预期效果差距较大。1995年起全国普遍实行了峰谷电价,当前主要问题是:供电企业以平均电价购电,峰谷电价售电,影响供电企业推广峰谷电价积极性;两部制电价不合理,影响峰谷电价拉大差距,价外加价使得已拉开的峰谷差又缩小。另外季节性电价同样存在许多问题。
3.两部制电价扭曲 从试行两部制电价以来,为优化资源配置,逐步理顺两部制电价中基本电价和电度电价之间的比价关系,体现出“用户公平负担成本”的原则,1993年和1997年国家两次提高了基本电价标准,合计按最大需量计费的每月每千瓦提高38元,按变压器容量计费的每月每千伏安提高了54元。尽管如此,基本电费在整个电费中的比重仍然偏低。根据北京水利电力经济研究所对华东电网的调查:按1986年不变价格计算,容量成本占用电成本的比重达60%―80%,而基本电费在整个收入中的比重,沿海开放城市在5%―12%,内地10%―25%,都远未到达应有的比重,而且两部制电价用户中多数用户按变压器容量计收基本电费,不具有鼓励用户降低最大需量作用。
4.电力管制价格中经营性因素和政策性因素模糊不清 现行的电价构成不仅有基本费用,还包括各种价外加价。如国家从1985开始征收的电力建设基金就属于价外加价,其用途是电力工业的扩大再生产,因而利润属性是明确的,但由于是价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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