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成章:国际电力体制改革告诉我们什么?
2003-01-03 16:07:0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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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中国新一轮的电力体制改革正在研究之中,为了学习国际电力体制改革的经验和教训,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办、世界银行和美国能源基金会协办的“中国电力工业改革国际研讨会”于2000年10月9―10日在北京召开。会议认为,中国电力工业改革必须继续下去,要结合中国的国情灵活应用其他国家的经验。
一、要跨越单一购电机构模式
世界银行东亚地区能源发展局局长鹫见良先生说:“尽管中国有其特点,但中国电力行业的问题也是国际上普通存在的问题。改革必须继续下去,特别要跨越单一购电机构模式。因为在单一购电模式下,进入市场和进入市场后都没有竞争,跨省交易得不到发展,污染严重的小型燃煤凝汽式火电厂发展迅速,整个系统陈旧。
亨特女士的发言也否定了单一购电机构模式。她说:电力工业的结构和市场存在四种模式:横向、纵向垄断的一体化结构,单一购电机构模式,趸售竞争模式(包括向大用户直接供电)[1],零售竞争模式。电力工业的改革不一定经历全部四种模式,如阿根廷、英国、澳大利亚和挪威都没有经历单一购电机构模式,而是直接进入趸售和零售竞争模式。
否定单一购电机构模式,似乎是这次研讨会的中心议题。因为中国电力工业改革正准备走这条道路,在几项中国电力工业改革的国际研究中,几乎都是肯定单一购电机构模式的。
1、1993―1994年中国电力部门改革战略选择课题。世界银行“中国电力行业改革――趋向竞争与改进职能”中[2]提出四种模式,一是纵向集约垄断,如法国;二是纵向集约发电和输电垄断与独立的地方供电垄断相结合,如英国1990年以前及许多其他国家;三是发电竞争输电垄断(趸售模式),如1978年以来美国大部分地区和西班牙;四是完全竞争,发电与能够选择供电者的用户或零售商竞争,如英国、挪威。这四种模式也是由亨特女士归纳总结的。世行认为‘趸售模式,也就是单一购电机构模式(与这次会上讲的趸售竞争模式不同),是目前中国电力工业体制改革惟一可行的模式。“因为是实现从中央计划经济体制转换到以市场为主的经济改革而不致于引起大的破坏作用的最佳方式。在转换期间,中央控制一些条件可以通过省电力公司(趸售机构)加以保留,从而继续履行公共服务和义务,如农村电汽化,以及通过竞争投标/或一定的合同协议将电价抑制在生产成本之内,从而防止短期内电价涨幅过高。此外,考虑到中国的高速发展,在发电方面引入竞争,这是模式的基本点,它将十分有益于提高投资效率,并逐步推动电力公司降低运行成本和燃料成本”。
2、1997年初完成的中国电力工业部与世界银行合作研究课题第2号“中国电力部门管制框架研究报告”。[3] 亨特女士当时作为国际专家小组成员参加了这个研究报告的起草工作。在这个报告的第二章中,专门有一节――购电机构模式:一个实用的目标中强调用单一购买机构模式:“中国这样一个大国,要推荐一种全国普遍适用的组织结构模式是不恰当的。然而,购电机构模式或单一买主模式对中国许多地方来说却是一种实用的、适当的结构模式,许多省初地区都具备采用这种模式的条件。有许多国际经验可供中国借鉴。在北爱尔兰、葡萄牙、波兰、西班牙、泰国、印度的奥里萨邦和美国,已经或准备采用各种不同的购电机构模式”。购电机构模式能创造一个市场,是肯定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
3、2000年6月16日美国大卫与露茜.派克德基金会和美国能源基金会在北京召开的“强化电力工业排放标准研讨会”上,向与会代表提供的“中国可持续能源项目的参考资料”中[4] 有两篇论述电力改革的文章,一是“最优实践指导:实施电力部门改革”,二是“最佳实践方法指南,实施电力行业改革”。这两篇文章认为电力部门的改革的三种模式,一是竞争性新发电,如日本、台湾省采用的模式;二是全部趸售竞争,如上所述北爱尔兰及美国所采用的模式;三是全部零售竞争,如英国、挪威所采用的模式。在这三种模式中,一、二两种模式都属单一购电机构模式。
上述情况说明,电力工业体制改革究竟应当怎么搞,还处在试验研究阶段,随着改革的实践会不断发生变化。英国英格兰、威尔士从2000年10月开始取消原来采用的电力库模式,美国加州的电力体制改革出现了缺电和电价暴涨。我们应冷静、客观地对待别国的经验,切忌照抄照搬。即使是别的国家实践证明是正确的模式,也要考虑基础、历史、环境等条件,实事求是地分析是否适合我国。
二、改革过程中要重视节能和清洁能源技术的发展
美国能源基金会中国可持续能源项目主任欧道格先生说:“在改革过程中,应重视节能、清洁能源技术的发展及其带来的健康和环境影响。如果在改革初期不重视
一、要跨越单一购电机构模式
世界银行东亚地区能源发展局局长鹫见良先生说:“尽管中国有其特点,但中国电力行业的问题也是国际上普通存在的问题。改革必须继续下去,特别要跨越单一购电机构模式。因为在单一购电模式下,进入市场和进入市场后都没有竞争,跨省交易得不到发展,污染严重的小型燃煤凝汽式火电厂发展迅速,整个系统陈旧。
亨特女士的发言也否定了单一购电机构模式。她说:电力工业的结构和市场存在四种模式:横向、纵向垄断的一体化结构,单一购电机构模式,趸售竞争模式(包括向大用户直接供电)[1],零售竞争模式。电力工业的改革不一定经历全部四种模式,如阿根廷、英国、澳大利亚和挪威都没有经历单一购电机构模式,而是直接进入趸售和零售竞争模式。
否定单一购电机构模式,似乎是这次研讨会的中心议题。因为中国电力工业改革正准备走这条道路,在几项中国电力工业改革的国际研究中,几乎都是肯定单一购电机构模式的。
1、1993―1994年中国电力部门改革战略选择课题。世界银行“中国电力行业改革――趋向竞争与改进职能”中[2]提出四种模式,一是纵向集约垄断,如法国;二是纵向集约发电和输电垄断与独立的地方供电垄断相结合,如英国1990年以前及许多其他国家;三是发电竞争输电垄断(趸售模式),如1978年以来美国大部分地区和西班牙;四是完全竞争,发电与能够选择供电者的用户或零售商竞争,如英国、挪威。这四种模式也是由亨特女士归纳总结的。世行认为‘趸售模式,也就是单一购电机构模式(与这次会上讲的趸售竞争模式不同),是目前中国电力工业体制改革惟一可行的模式。“因为是实现从中央计划经济体制转换到以市场为主的经济改革而不致于引起大的破坏作用的最佳方式。在转换期间,中央控制一些条件可以通过省电力公司(趸售机构)加以保留,从而继续履行公共服务和义务,如农村电汽化,以及通过竞争投标/或一定的合同协议将电价抑制在生产成本之内,从而防止短期内电价涨幅过高。此外,考虑到中国的高速发展,在发电方面引入竞争,这是模式的基本点,它将十分有益于提高投资效率,并逐步推动电力公司降低运行成本和燃料成本”。
2、1997年初完成的中国电力工业部与世界银行合作研究课题第2号“中国电力部门管制框架研究报告”。[3] 亨特女士当时作为国际专家小组成员参加了这个研究报告的起草工作。在这个报告的第二章中,专门有一节――购电机构模式:一个实用的目标中强调用单一购买机构模式:“中国这样一个大国,要推荐一种全国普遍适用的组织结构模式是不恰当的。然而,购电机构模式或单一买主模式对中国许多地方来说却是一种实用的、适当的结构模式,许多省初地区都具备采用这种模式的条件。有许多国际经验可供中国借鉴。在北爱尔兰、葡萄牙、波兰、西班牙、泰国、印度的奥里萨邦和美国,已经或准备采用各种不同的购电机构模式”。购电机构模式能创造一个市场,是肯定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
3、2000年6月16日美国大卫与露茜.派克德基金会和美国能源基金会在北京召开的“强化电力工业排放标准研讨会”上,向与会代表提供的“中国可持续能源项目的参考资料”中[4] 有两篇论述电力改革的文章,一是“最优实践指导:实施电力部门改革”,二是“最佳实践方法指南,实施电力行业改革”。这两篇文章认为电力部门的改革的三种模式,一是竞争性新发电,如日本、台湾省采用的模式;二是全部趸售竞争,如上所述北爱尔兰及美国所采用的模式;三是全部零售竞争,如英国、挪威所采用的模式。在这三种模式中,一、二两种模式都属单一购电机构模式。
上述情况说明,电力工业体制改革究竟应当怎么搞,还处在试验研究阶段,随着改革的实践会不断发生变化。英国英格兰、威尔士从2000年10月开始取消原来采用的电力库模式,美国加州的电力体制改革出现了缺电和电价暴涨。我们应冷静、客观地对待别国的经验,切忌照抄照搬。即使是别的国家实践证明是正确的模式,也要考虑基础、历史、环境等条件,实事求是地分析是否适合我国。
二、改革过程中要重视节能和清洁能源技术的发展
美国能源基金会中国可持续能源项目主任欧道格先生说:“在改革过程中,应重视节能、清洁能源技术的发展及其带来的健康和环境影响。如果在改革初期不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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