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监会失约挂牌仪式
2003-01-07 15:20:2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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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电力体制改革方案扑朔迷离
●改革不力将可能导致电价上涨
2002年12月29日,中国电力新组建的11家公司同时挂牌成立,而本应于当日同时成立的电监会却没能“如期”挂牌,电监会“三定”方案(职能设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也没有公布。
今年,电监会肯定会挂牌亮相,能否使长期与市场化方向相抵触的电力行业的责任水平和监督获得改进成了焦点问题,而其相应的权力、责任及权利等,目前又如同“雾里看花”一样朦胧不清。
据悉,在国务院2002年12月4日拟订的“三定”方案附件1中,初步规定了“划入职能、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其他补充”等五个方面。在划入职能一项中,其一是将“国家经贸委的制定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监督市场运营,制定电力监管规章、规范和标准以及颁发经营许可证等职能”划入电监会;“处理电力市场纠纷和电力执法等职能”相继交由电监会执掌。
其二是将“国家计委承担的电力价格审核和监管检查职能”划入电监会。
但参与制定电监会成立方案的国务院体改办研究员高世楫博士分析后认为:“电监会暂时不拥有电力企业投资准入权;电力的定价权和审核权也不会放在电监会。”
高世楫一直强调,“对电监会最大的挑战,它已不再是一个政府的行政主管部门,而是政府授权对这个产业进行监管的一个独立的事业机构,它的运行方式跟政府的不同,是基于规则来的。”
曾参与过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制定的首都经贸大学刘纪鹏教授在接受记者访问时,更多的是强调电监会在2003年将面临的系统风险。
刘纪鹏认为,目前国家电力改革的思路是由国家计委制定的,计委就应该把权、责、利承担到底,如果电监会现在就急于把电力改革的整个工作接过来,那电监会本身就充满着风险。
刘纪鹏分析说,今年电力市场的形势更加严峻,可能会导致电价的上涨。
现在为止,整个改革仅仅是拆分了国家电力公司,形成了五大电源、两大电网,它们之间今后再没有一个像国家电力公司那样的机构去相互协调,新的竞争机制没有建立起来,旧的那种平衡又被打破,本身就蕴含着风险。
高世楫认为,国家要创造一个使得企业之间能够受到有效约束和激励的竞争结构,在企业层面上,通过竞价上网将成本降低,使效率提高,单位能耗降低,环保问题减小。
但最终的职责和决策是不是在电监会,现在还不得而知。在国务院下发的关于电力体制改革的五号文件中,对电监会的职能有一个方向性的规定,但没有具体明确下来。
现状是,并没有通过一个法定的程序对监管机构进行明确规定,使电监会职能的最终确定还要跟其他部门去谈判,表面上是不同部门基于对五号文件的不同理解而放弃或保留某些权力,更深层次的原因是,不同部门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而有所取舍。
●改革不力将可能导致电价上涨
2002年12月29日,中国电力新组建的11家公司同时挂牌成立,而本应于当日同时成立的电监会却没能“如期”挂牌,电监会“三定”方案(职能设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也没有公布。
今年,电监会肯定会挂牌亮相,能否使长期与市场化方向相抵触的电力行业的责任水平和监督获得改进成了焦点问题,而其相应的权力、责任及权利等,目前又如同“雾里看花”一样朦胧不清。
据悉,在国务院2002年12月4日拟订的“三定”方案附件1中,初步规定了“划入职能、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其他补充”等五个方面。在划入职能一项中,其一是将“国家经贸委的制定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监督市场运营,制定电力监管规章、规范和标准以及颁发经营许可证等职能”划入电监会;“处理电力市场纠纷和电力执法等职能”相继交由电监会执掌。
其二是将“国家计委承担的电力价格审核和监管检查职能”划入电监会。
但参与制定电监会成立方案的国务院体改办研究员高世楫博士分析后认为:“电监会暂时不拥有电力企业投资准入权;电力的定价权和审核权也不会放在电监会。”
高世楫一直强调,“对电监会最大的挑战,它已不再是一个政府的行政主管部门,而是政府授权对这个产业进行监管的一个独立的事业机构,它的运行方式跟政府的不同,是基于规则来的。”
曾参与过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制定的首都经贸大学刘纪鹏教授在接受记者访问时,更多的是强调电监会在2003年将面临的系统风险。
刘纪鹏认为,目前国家电力改革的思路是由国家计委制定的,计委就应该把权、责、利承担到底,如果电监会现在就急于把电力改革的整个工作接过来,那电监会本身就充满着风险。
刘纪鹏分析说,今年电力市场的形势更加严峻,可能会导致电价的上涨。
现在为止,整个改革仅仅是拆分了国家电力公司,形成了五大电源、两大电网,它们之间今后再没有一个像国家电力公司那样的机构去相互协调,新的竞争机制没有建立起来,旧的那种平衡又被打破,本身就蕴含着风险。
高世楫认为,国家要创造一个使得企业之间能够受到有效约束和激励的竞争结构,在企业层面上,通过竞价上网将成本降低,使效率提高,单位能耗降低,环保问题减小。
但最终的职责和决策是不是在电监会,现在还不得而知。在国务院下发的关于电力体制改革的五号文件中,对电监会的职能有一个方向性的规定,但没有具体明确下来。
现状是,并没有通过一个法定的程序对监管机构进行明确规定,使电监会职能的最终确定还要跟其他部门去谈判,表面上是不同部门基于对五号文件的不同理解而放弃或保留某些权力,更深层次的原因是,不同部门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而有所取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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