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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改革风险有哪些

  2002-12-11 09:54:0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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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我国刚刚告别电力短缺,此次改革后电力市场的需求仍将高速增长;
  用户电价由发、输、配、售电价叠加而成,此次改革后电价有可能上涨;
  实行“厂网分开”改革,电力产业链中发、输、配、售四环节能否运行协调?
  电力工业改革是一次重大的体制性改革。此次改革要解决哪些突出的矛盾?希望达到何种成效?改革存在什么风险以及如何规避或减少这些风险?这些都是公众十分关注的问题。为了回答这些问题,有必要对我国电力体制改革作一个简单的回顾,从中可以清晰地发现我们改革的主线和思路。
  从我国电力工业的经营和管理体制角度分析,大体上经历了三个历史发展阶段:一是1985年之前政企合一国家独家垄断经营阶段。这一时期的突出矛盾是体制性问题造成电力供应严重短缺。二是1985年至1997年,为了解决电力供应严重短缺的问题,实行了发电市场的部分开放,以鼓励社会投资。这一时期的突出矛盾是存在着政企合一和垂直一体化垄断两大问题。三是1997年至2000年,以解决政企合一问题作为改革的重点,成立了国家电力公司,同时将政府的行业管理职能移交到经济综合部门。这一时期的突出矛盾演变成垂直一体化垄断的问题。从这一改革的历史轨迹可以清晰地发现,改革的主线是市场化取向改革的逐步深化、政企关系的逐步确立,以及集中解决不同时期存在的突出矛盾。
  此次电力工业改革较前一时期的改革而言,更深层次地涉及体制性问题,其目的就是要破除垂直一体化的垄断,通过结构性重组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建立竞争性市场条件下的电力监管制度。
  概括来讲,这一重大体制性变革涉及四方面内容:一是由垂直一体化垄断的市场结构,变革为有利于引入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二是由垄断的、带有一定计划色彩的经营体制,变革为适度竞争的(在可竞争环节)、市场化的经营体制;三是由建立在行政审批、强计划管理的政府管电体制,变革为符合竞争性市场要求的现代电力监管体制;四是由仍残留着政企不分、行政性色彩的企业,变革为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自主经营的现代电力企业。
  如何在电力工业这个带有自然垄断特性(网络特征)的产业中引入有效的竞争机制,是改革的关键。我们分析一下电力工业的技术经济特征,不难发现如下事实:电力产业链是由发电、输电、配电、售电四个环节组成的,而自然垄断的特性仅仅体现在输、配电两个环节上,发电和售电是可竞争的环节。
  国际上电力体制改革的成功案例也提供了可资利用的经验,也就是对电力工业垂直一体化的市场结构,采取纵向分拆的方式,在可竞争的环节引入充分有效的竞争,而对输、配电网络通过监管机构实行较严格的监管。
  此次电力工业改革以“厂网分离,竞价上网”在发电市场引入竞争起步,而后逐步使售电端竞争,使用户最终享有用电选择权。从这一思路可以看出,对“厂网”实行结构性重组不是目的,在发电市场引入竞争,从而达到电力工业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和价格、改善服务才是最终目的。
  实行“厂网分开”有两个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一是发电公司的规模及其市场控制力;二是如何解决电网公司的垄断问题。对于前一问题的解决方式是限制每家发电公司的市场份额在一个区域市场范围内不得超过20%,而对于后一个问题我们将涉及另外一个重要话题,即电力监管问题。
  按照独立、集中原则设立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其意义不在于设立了一个新的机构,更深远的意义在于竞争性的网络产业如何建立新型的政企关系,如何建立适应市场竞争规律、符合垄断性行业特点的监管制度,此工作在我国带有很强的探索性和开拓性。最关键的问题是监管职能和监管方式的确立。
  从理论上说,监管机构最起码应履行如下三大监管职能:一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目前是发电市场);二是对垄断环节(输配电网)实行价格等严格管制;三是处置
  纠纷。具体来说,监管机构应拥有价格管制权、市场准入权、行政执法权。这就不可避免地涉及监管权力在政府部门之间的再调整。
  但是,仅有监管权力的“转移”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政府管理方式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否则政府的职能如果不能适应竞争性市场的要求,将不能实现电力体制改革的初衷和目的。
  我国电力工业体制改革是一项十分复杂、艰巨的工作,这其中也存在着一定的改革风险。改革风险主要体现在如下四个方面:一是发展的风险。我们的电力体制改革是在刚刚告别电力短缺后进行的,并且市场需求仍将保持较长时期的高速增长,这一点决定了我们改革的环境根本有别于发达国家的成熟市场(即使美国也出现了加州的电力危机)。二是价格上涨的风险。
  从电价结构来看,终端用户的价格是由发、输、配、售四个环节的价格叠加而成,而现行的输配电价格却不足以覆盖其成本,处于亏损状态,“厂网分开”后可能会推动电价上涨。三是运行协调机制的风险。实行“厂网分开”的结构性分离后,完整的产业
  链变成了分离的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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