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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送变电公司“2017.5.7”人身伤亡事故调查处理通报

  2018-01-08 23:42:4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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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2017年5月7日,国网江西省送变电建设公司承建的鹰潭-抚州-罗坊500千伏Ⅱ回输电工程发生铁塔倒塌事故(以下简称“5·7”事故),造成分包单位4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80万元。事故发生后,公司高度重视,舒印彪董事长、寇伟总经理作出批示,要求全力做好伤员救治和善后处置等工作,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严肃追究责任,针对工程建设管理和分包队伍管理的薄弱环节采取果断措施,确保电网基建安全。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江西宜春市政府成立了“5·7”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目前,事故善后处理已完成,事故调查已结案,并出具了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经调查认定,“5·7”事故为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项目工程概况

该项目新建鹰潭-抚州Ⅱ回500千伏线路和抚州-罗坊Ⅱ回500千伏线路。其中抚州-罗坊Ⅱ回500千伏输电线路起点为抚州500千伏变电站,终点为罗坊500千伏变电站,路径全长138.19千米,共有杆塔346基。本工程利用已建赣江双回路大跨越1.78千米,利用已建抚州-罗坊Ⅰ回架设5.64千米,新建抚州-罗坊Ⅱ回线路130.77千米;新建抚州-罗坊Ⅰ回线路7.99千米。建设管理单位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经济技术研究院。施工单位江西省送变电建设公司。监理单位江西诚达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分包单位四川强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5月6日下午,在181#铁塔未经过验收,改变施工计划安排,未按照业主项目部和施工项目部要求5月8日作业的计划安排,在没有提前通知施工项目部和监理项目部人员到位,且没有确认塔根连接是否牢固、拉线是否满足要求的情况下,四川强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现场施工队负责人蒋林志就安排架线班组负责人李隆平对181#-151#(抚罗Ⅰ回旧塔)左相导线紧线施工。5月7日上午6点30分,四川强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继续对181#-151#(抚罗Ⅰ回旧塔)进行中相导线紧线施工,7点26分,在进行第二根子导线紧线时,181#塔向抚罗Ⅰ回151#侧倾倒,同时151#铁塔塔头折弯,造成181#塔上5名四川强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高处作业人员随塔跌落,2人当场死亡,2人送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1人受伤。

三、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的认定

(一)直接原因

分包队伍负责人未按照施工项目部和业主项目部的施工计划,自行组织提前施工;181#铁塔组立完成后,未经过铁塔验收,没有对181#塔地脚螺栓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到位,擅自将施工方案中要求打沿导线反方向的三根拉线,改变成两根外八方向的拉线,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便开始紧线;分包队伍在未将181#铁塔地脚螺栓全部拧紧、151#铁塔未打过轮临锚的情况下,就安排施工人员对181#-151#紧线,塔在水平方向,受边相四根子导线和中相两根子导线的张力和反向塔根弹力和拉线拉力的作用下,北侧拉线受力达16多吨超过最大拉力15.1吨而断裂,导致塔失去平衡而向151#铁塔方向倾倒。

(二)间接原因

1.四川强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强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过程管理混乱,施工组织、安全管理制度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落实不到位,没有对施工队进行严格监管,对施工班组招聘的工人没有进行严格把关;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现场施工作业班组在铁塔组立后,未经检查验收合格、履行转序手续,且在未通知施工项目部、监理部的情况下,违规进行紧线作业。现场作业未安排监护人,现场施工班长违章指挥,违规作业。

2.江西省送变电建设公司。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认真落实上级和公司有关安全管理要求,对现场安全状况失察,对线路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管理不力,对输变电工程安全风险管理不到位。对分包单位施工队伍的人员素质、相关资质符合情况监督检查不力,对施工班组违规作业失察,安全监管不力。

3.江西诚达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公司安全监理不严格,制度执行不到位,对施工单位、分包单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问题、施工班组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问题、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问题、施工人员违章作业问题等监督不力,对施工班组工程未经检查验收合格、履行转序手续就直接开展紧线作业的行为失察。

 

 

 

四、事故调查组对分包队伍有关人员及责任单位处理意见

(一)对分包队伍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

1.李隆平,四川强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分包队伍的181#塔放线施工现场工作负责人,违章指挥,未按照施工项目部的计划,擅自提前作业,未执行施工方案打3根拉线的要求,现场只装设2根拉线,且打成外八型,不能平衡导线50%以上的张力,在忽视塔根地脚螺栓螺帽型号不匹配、紧固不到位、螺帽数量不够的情况下,就指挥作业人员登塔放线紧线,造成在紧线过程中倒塔。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蒋林志,四川强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分包队伍的抚罗Ⅰ回旧塔181#-151#施工现场工作负责人,未按照施工项目部的计划,擅自提前作业,擅自改变施工方案181#塔打3根拉线的要求,现场只装设2根拉线,且打成外八型,不能平衡导线50%以上的张力,在181#塔组塔完毕后转入下道工序前,对塔根地脚螺栓螺帽型号不匹配、紧固不到位、螺帽数量不够的重大安全隐患跟踪整改不到位,造成在紧线过程中倒塔。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符登华、陈遵红、张林生、巫尔阿八、刘洪全作为四川强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分包队伍的181#塔放线施工现场工作班成员,没有拒绝现场违章指挥,没有检查塔根地脚螺栓螺帽是否紧固,拉线是否符合要求,就登塔放线紧线,属违章作业,应对本次事故负次要责任,考虑到符登华、陈遵红、张林生、巫尔阿八已死亡,刘洪全已重伤。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4.陈德勇,四川强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分包队伍的181#组塔班组负责人,完成181#塔组立后,对塔根地脚螺栓螺帽型号不匹配、紧固不到位、螺帽数量不够的重大安全隐患跟踪整改不到位,为事故埋下隐患,应对本次事故负一定直接责任。建议由宜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处0.8万元的罚款。

5.蒋继荣,四川强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分包队伍的负责人,对工程疏于管理,以委代管,日常管理交给其弟蒋林志,对工程安全管理抓得不严、不细、不实,安全教育不够,对工程转序自验收走过场,对安全隐患跟踪整改不到位,对施工计划、施工方案监督执行不力,疏于对材料领用、保管的日常管理,形成许多管理漏洞,应对本次事故负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由宜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处1万元的罚款。

6.樊从侯,四川强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法》赋予的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到位,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宜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二)对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意见

1.四川强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为该工程项目的分包单位,对分包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擅自更改作业计划和施工方案要求,对施工现场安全状况失察,对隐患跟踪整改不够,对施工班组违规作业失察,安全监管不力,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宜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四川强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处60万元的罚款。

2.江西省送变电建设公司,为该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认真落实上级和本公司有关安全管理要求,对现场安全状况失察,对线路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管理不力,对输变电工程安全风险管理不到位。对施工队伍的人员素质、相关资质符合情况监督检查不力,对施工班组违规作业失察,安全监管不力,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建议由宜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江西省送变电建设公司处55万元的罚款。

3.江西诚达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作为该工程项目的监理单位,安全监理不严格,制度执行不到位,对施工单位、分包单位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及现场施工作业情况监督检查不力,对隐患跟踪整改不够,对施工班组违规作业失察,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理责任。建议由宜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江西诚达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处50万元的罚款。

五、公司系统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根据事故调查组调查结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公司《纪律审查工作规定》《安全工作奖惩规定》,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四不放过”要求,本着事故调查组问责与公司奖惩规定相比取其重的原则,国家电网公司、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江西省送变电建设公司分别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进行了追责。

(一)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1.徐明龙,江西省送变电建设公司171#、180#、181#塔施工现场负责人,默认改变施工方案181#塔打3根拉线的要求,现场只装设2根拉线,且打成外八型,不能平衡导线50%以上的张力,在181#塔组塔完毕后转入下道工序前,督促跟踪分包队伍整改塔根地脚螺栓螺帽型号不匹配、紧固不到位、螺帽数量不够的重大安全隐患不到位,造成在紧线过程中倒塔,对本次事故负现场管理责任。给予其留用察看一年处分,并处3万元罚款。

2.刘开岩,江西省送变电建设公司181#塔施工现场负责人,没有发现分包队伍改变施工方案181#塔打3根拉线的要求,现场只装设2根拉线,且打成外八型,不能平衡导线50%以上的张力,在181#塔组塔完毕后转入下道工序前,督促跟踪分包队伍整改塔根地脚螺栓螺帽型号不匹配、紧固不到位、螺帽数量不够的重大安全隐患不到位,造成在紧线过程中倒塔,对本次事故负现场管理责任。给予其留用察看一年处分,并处3万元罚款。

3.连拥军,江西诚达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鹰抚罗500千伏输电线路工程安全总监,对分包队伍日常施工计划、施工方案的执行、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监督不力,对本次事故负直接管理责任。给予其留用察看一年处分,并处3万元罚款。

4.胡来国,江西诚达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鹰抚罗500千伏输电线路工程安全专监,对分包队伍日常施工计划、施工方案的执行、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监督不力,对分包队伍的安全教育不够,对本次事故负直接管理责任。给予其留用察看一年处分,并处3万元罚款。

5.徐武华,江西诚达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鹰抚罗500千伏输电线路工程现场监理,没有发现分包队伍改变施工方案181#塔打3根拉线的要求,现场只装设2根拉线,且打成外八型,不能平衡导线50%以上的张力,在181#塔组塔完毕后转入下道工序前,督促跟踪分包队伍整改塔根地脚螺栓螺帽型号不匹配、紧固不到位、螺帽数量不够的重大安全隐患不到位,造成在紧线过程中倒塔,对本次事故负现场管理责任。给予其留用察看一年处分,并处3万元罚款。

6.熊贵全,中共党员,江西省送变电建设公司输电施工三分公司经理、支部副书记,鹰抚罗500千伏输电线路工程施工项目部经理,对分包队伍日常施工计划、施工方案的执行、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监督不力,对分包队伍的安全教育缺失,对本次事故负直接管理责任。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并处3万元罚款。

7.张凯,中共党员,江西省送变电建设公司输电施工三分公司抚罗500千伏输电线路工程施工项目部常务副经理,对分包队伍日常施工计划、施工方案的执行、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监督不力,对分包队伍的安全教育不够,对本次事故负直接管理责任。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并处3万元罚款。

8.吴松林,中共党员,江西省送变电建设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抓得不严、不实,安全教育抓得不够,对本次事故负领导责任。给予其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并处2万元罚款。

9.徐绍安,中共党员,江西省送变电建设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抓得不严、不实,安全教育抓得不够,对本次事故负领导责任。给予其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并处2万元罚款。

10.胡国飞,中共党员,江西省送变电建设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没有认真执行“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对日常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抓得不严、不实,安全教育抓得不够,对本次事故负管理责任。给予其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并处3万元罚款。

11.石宏伟,中共党员,江西诚达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没有认真执行“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对日常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监督抓得不严、不实,安全教育抓得不够,对本次事故负管理责任。给予其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并处2万元罚款。

12.刘晓雷,江西省送变电建设公司输电施工三分公司鹰抚罗500千伏输电线路工程施工项目部副经理,对分包队伍日常施工计划、施工方案的执行、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监督不力,对分包队伍的安全教育不够,对本次事故负直接管理责任。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处3万元罚款。

13.刘建明,江西省送变电建设公司输电施工三分公司鹰抚罗500千伏输电线路工程施工项目总工,作为该施工项目施工方案的制定者,对方案的现场执行监督不力,对本次事故负直接管理责任。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处3万元罚款。

14.童捷,江西省送变电建设公司输电施工三分公司鹰抚罗500千伏输电线路工程施工项目安全员,对分包队伍日常施工计划、施工方案的执行、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监督不力,对分包队伍的安全教育不够,对本次事故负直接管理责任。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处3万元罚款。

15.段勇昌,作为施工队伍江西省送变电建设公司输电施工三分公司鹰抚罗500千伏输电线路工程施工项目部专职质检员,对日常施工转序质量检查验收抓得不严,存在现场地脚螺栓螺帽数量不够、型号不匹配、紧固不到位、螺帽遗失的问题,对本次事故负直接管理责任。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处3万元罚款。

16.南禾根,中共党员,江西省送变电建设公司施工管理部主任,对施工方案的执行检查、施工安全措施的落实、安全隐患排查跟踪整改、转序质量抽查、分包队伍的日常安全教育与考核,抓得不实、做得不细、考核不严,对本次事故负管理责任。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并处3万元罚款。

17.龚文凯,中共党员,江西电力有限公司经济技术研究院业主项目部鹰抚罗500千伏输电线路工程业主项目经理,对施工队伍日常施工计划、施工方案的执行、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监督不够,对本次事故负管理责任。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并处2万元罚款。

18.余连华,中共党员,江西省送变电建设公司安全监察质量部主任,对日常反违章工作和安全教育抓得不够,日常安全监督不严、不实,对本次事故负管理责任。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并处2万元罚款。

19.王济深,作为江西省送变电建设公司输电施工三分公司鹰抚罗500千伏输电线路工程施工项目部材料专职,疏于对材料领用、保管的日常管理,对螺帽遗失考核不严,账卡物一一对应工作做得不够,存在现场地脚螺栓螺帽数量不够、型号不匹配、螺帽遗失的问题,对本次事故负直接管理责任。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并处2万元罚款。

20.王玥,中共党员,江西省送变电建设公司输电施工三分公司鹰抚罗500千伏输电线路工程施工项目部技术员,对线路施工现场中铁塔塔基是否牢固、拉线是否牢靠的技术指标监督执行不够,对本次事故负直接管理责任。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并处1万元罚款。

21.杨为群,中共党员,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经济技术研究院院长、党委副书记,管理鹰抚罗500千伏输电线路工程,对业主项目部管理不严、不实,对工程管理、过程管控、施工方案、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监督不够,对本次事故负领导责任。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并处2万元罚款。

22.邓建平,中共党员,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经济技术研究院党委书记、副院长,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对业主项目部管理不严、不实,对工程管理、过程管控、施工方案、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监督不够,对本次事故负领导责任。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并处2万元罚款。

23.左云,中共党员,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经济技术研究院鹰抚罗500千伏输电线路工程业主项目副经理兼安全专责,对施工队伍日常施工计划、施工方案的执行、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监督不够,对本次事故负管理责任。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并处1万元罚款。

24.于阳东,中共党员,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建设部主任,对建设专业管理、安全管控抓得不严、不实。给予其通报批评,并处2万元罚款。

25.章力,中共党员,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建设部副主任,对建设专业管理、安全管控抓得不严、不实。给予其通报批评,并处2万元罚款。

26.张敏,中共党员,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安全监察质量部主任,对安全监督、安全管控抓得不严、不实。对其处以2万元罚款。

27.徐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基建工作,对本次事故负领导责任。给予其通报批评。

28.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于金镒,原党委书记、副总经理汪忆新,对本次事故负领导责任。责令其向公司党组作出深刻检讨。

(二)对有关责任单位处理意见

1.江西省电力有限分别对江西省送变电建设公司、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经济技术研究院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进行扣分处罚。

2.国家电网公司将事故分包单位四川强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纳入“黑名单”处罚。

3.国家电网公司对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企业负责人年度业绩考核进行扣分处罚。

六、事故防范措施

(一)强化安全生产思想认识。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切实强化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始终将安全生产置于一切工作的首位,真正把保障员工生命安全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严谨细致抓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二)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认真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建立完善工作内容明确、责任清晰、措施完善、考核到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各方安全责任,尤其是要强化业主项目部的组织协调管理责任,监理项目部的全面、全过程监督责任和施工项目部的现场作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事故整改后评估机制,在2018年4月底前对事故整改效果开展“回头看”,对整改措施不落实的严格问责。

(三)开展安全生产问题清单专项梳理工作。坚持问题导向,按照“四上四下”工作流程和节点要求,全面全员全过程开展安全生产问题清单专项梳理工作,深入排查梳理安全工作体制、机制、管理、技术上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形成安全生产问题清单。按照边查边改、立行立改的要求,采取针对性措施全面彻底整改问题,整体提升安全管控水平。

(四)加强工程项目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要求,规范项目部建设和管理,强化施工方案编审批和执行,保证工程合理工期。推进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年活动,抓好安全教育培训,加强隐患排查和风险预警管控,强化脚手架、深基坑开挖、组塔、紧放线、索道等专项安全管理。将分包人员纳入施工项目部“四统一”管理,严格执行作业负责人岗位要求。加强城乡配网小型分散工程安全管控,确保现场作业施工安全。

(五)以改革举措提升基建安全水平。以基建队伍能力建设为着力点,抓好基建队伍改革12项配套政策落地,推进施工监理企业劳动用工及薪酬改革,加强施工单位作业层班组建设,落实施工单位技术装备配置计划和预算,加强核心分包队伍培育和管控,强化关键点、关键人员管控及量化考核,推进施工集体企业瘦身健体优化整合,推进质量监督体制改革,彻底解决施工单位“以包代管”、监理单位“形同虚设”、业主单位“层层衰减”、分包队伍“散兵作战”等问题,夯实施工安全基础,提升基建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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