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理出如此怪招:签生死协议 敲安全警钟?
2006-09-05 09:16:08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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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签了这份‘生死协议’,我们压力很大,很害怕。”斜倚在挤住了6个人的宿舍门口,面色黝黑的老张忧心忡忡。
老张现在是贵州省大方火电厂建设工地锅炉队的民工,他所在工地的工程建设由贵州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二公司)承担。今年8月,原本归属二公司管理的老张,突然被通知与一家劳务公司――四川鑫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瑞公司)签订劳动用工合同。这份合同就是老张所说的“生死协议”。
记者看到,这份合同的“违约责任”部分第二款规定:“乙方(记者注:即民工)在工作中因失职或违章操作而造成事故,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和经济损失”。
老张告诉记者,他所在的锅炉队负责火电厂的高炉建设,平时都在三四十米甚至50余米的高空作业。工作环境异常复杂,周围布满了钢架和焊线,一不小心就会磕碰或被绊倒。
“不知道走哪一步就违规了。他们要是认为我们违规,出了事就没人管我们的死活,太欺负人了。”老张告诉记者,签合同前几个月,有两个工友从四五十米的高空摔下,所幸只是掉到30多米处,受了轻伤。他现在老想着,万一自己也出了事又没人管,家里老小可怎么办?
“觉得合同不合理,为什么还要签?”记者问老张。
老张两手一摊,“有什么办法,现在找碗饭吃不容易。只好自己小心一点喽。”
“合同明显违法”
二公司宣传部主任江伟告诉记者,以前公司人员有3种,即正式职工、合同工和民工。此前,二公司的管理模式是由包工头外包工地,民工与包工头间仅有口头协议。今年8月,二公司决定实施规范化改革,将合同工与民工委托鑫瑞公司管理,签订正式用工合同。
民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对维护民工权益本来是件好事。但是“生死条款”出现在合同中,却让这次“依法依规”的规范化管理违了法。
鑫瑞公司贵阳办事处周经理告诉记者,合同是由贵阳办事处会同律师拟定,并经二公司审核备案后与工人签订的。在鑫瑞公司接手管理的黔西、盘南等火电厂建设工地,使用的也是同一合同。
江伟介绍说,二公司曾就“生死条款”提出修改建议,但他们的建议并未在鑫瑞公司合同中得以体现。
仔细研读合同条款后,贵州省大方县人事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监察大队刘国庆告诉记者,“这个条款确实就是我们常说的‘生死协议’,明显违反我国相关法律。”
这位毕业于贵州大学法律系的工作人员介绍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3条明确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人们常说的“生死协议”就是一些单位和个人试图以事先协议的形式免除自己在造成人身伤亡后的责任。而按照该条第一款的规定,此种免责属无效条款。
我国《安全生产法》第44条也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现在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力有限。法律只是规定不能签,却没有规定一旦签了怎么处罚。发现此类条款后,我们只能告知、建议,并没有权力强制其纠正。”刘国庆告诉记者。但他同时也强调,“这类条款是无效条款,所以即便签订了,一旦发生了人身伤亡事故,劳动者仍然可以通过仲裁让用工者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很多民工并不知道自己的这一权利。
采访中,记者问了几位民工同一个问题:“万一出了事,公司又不管,你怎么办?”
他们的回答无一例外都是:“自认倒霉呗。”在他们看来,事先约定、白纸黑字,那就是板上钉钉只能如此了。
为了促进安全生产?
让记者感到意外的是,周经理坦承,他从一开始就知道这份合同的部分条款是违法、无效的。他还表示,尽管合同中有免责条款,一旦发生事故,即便是民工违章操作,鑫瑞公司也知道应该承担而且愿意承担相应责任。而由于合同中的这一条款,鑫瑞公司的正常用工受到了一定影响。一些民工在看到“生死协议”后选择离开。周经理告诉记者,目前合同签订已基本结束,近千名民工与公司签订了合同,而此前工地用工为1900余人。在此期间,近千名民工选择了离开。
老张也告诉记者,他的一多半工友已经不在这干了。记者看到有不少新民工正陆续来到工地。
既然鑫瑞愿意承担责任,又何苦作这种看起来“无谓”的坚持影响到自己的用工呢?
周经理的解释是,“为了给工人们敲警钟,增强他们的安全意识。”他告诉记者,很多民工安全意识很差,给他们安全带也不乐意挂,嫌麻烦。
记者就这一说法向民工求证时,一位民工撇了撇嘴,冷笑一声,站在旁边的老张则呵呵一笑说,“哪个会拿自己的命开玩笑?”据他观察,没有谁因为嫌麻烦不挂安全带的。相反,如果没有安全保护措施的话,民工是不<
老张现在是贵州省大方火电厂建设工地锅炉队的民工,他所在工地的工程建设由贵州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二公司)承担。今年8月,原本归属二公司管理的老张,突然被通知与一家劳务公司――四川鑫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瑞公司)签订劳动用工合同。这份合同就是老张所说的“生死协议”。
记者看到,这份合同的“违约责任”部分第二款规定:“乙方(记者注:即民工)在工作中因失职或违章操作而造成事故,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和经济损失”。
老张告诉记者,他所在的锅炉队负责火电厂的高炉建设,平时都在三四十米甚至50余米的高空作业。工作环境异常复杂,周围布满了钢架和焊线,一不小心就会磕碰或被绊倒。
“不知道走哪一步就违规了。他们要是认为我们违规,出了事就没人管我们的死活,太欺负人了。”老张告诉记者,签合同前几个月,有两个工友从四五十米的高空摔下,所幸只是掉到30多米处,受了轻伤。他现在老想着,万一自己也出了事又没人管,家里老小可怎么办?
“觉得合同不合理,为什么还要签?”记者问老张。
老张两手一摊,“有什么办法,现在找碗饭吃不容易。只好自己小心一点喽。”
“合同明显违法”
二公司宣传部主任江伟告诉记者,以前公司人员有3种,即正式职工、合同工和民工。此前,二公司的管理模式是由包工头外包工地,民工与包工头间仅有口头协议。今年8月,二公司决定实施规范化改革,将合同工与民工委托鑫瑞公司管理,签订正式用工合同。
民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对维护民工权益本来是件好事。但是“生死条款”出现在合同中,却让这次“依法依规”的规范化管理违了法。
鑫瑞公司贵阳办事处周经理告诉记者,合同是由贵阳办事处会同律师拟定,并经二公司审核备案后与工人签订的。在鑫瑞公司接手管理的黔西、盘南等火电厂建设工地,使用的也是同一合同。
江伟介绍说,二公司曾就“生死条款”提出修改建议,但他们的建议并未在鑫瑞公司合同中得以体现。
仔细研读合同条款后,贵州省大方县人事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监察大队刘国庆告诉记者,“这个条款确实就是我们常说的‘生死协议’,明显违反我国相关法律。”
这位毕业于贵州大学法律系的工作人员介绍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3条明确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人们常说的“生死协议”就是一些单位和个人试图以事先协议的形式免除自己在造成人身伤亡后的责任。而按照该条第一款的规定,此种免责属无效条款。
我国《安全生产法》第44条也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现在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力有限。法律只是规定不能签,却没有规定一旦签了怎么处罚。发现此类条款后,我们只能告知、建议,并没有权力强制其纠正。”刘国庆告诉记者。但他同时也强调,“这类条款是无效条款,所以即便签订了,一旦发生了人身伤亡事故,劳动者仍然可以通过仲裁让用工者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很多民工并不知道自己的这一权利。
采访中,记者问了几位民工同一个问题:“万一出了事,公司又不管,你怎么办?”
他们的回答无一例外都是:“自认倒霉呗。”在他们看来,事先约定、白纸黑字,那就是板上钉钉只能如此了。
为了促进安全生产?
让记者感到意外的是,周经理坦承,他从一开始就知道这份合同的部分条款是违法、无效的。他还表示,尽管合同中有免责条款,一旦发生事故,即便是民工违章操作,鑫瑞公司也知道应该承担而且愿意承担相应责任。而由于合同中的这一条款,鑫瑞公司的正常用工受到了一定影响。一些民工在看到“生死协议”后选择离开。周经理告诉记者,目前合同签订已基本结束,近千名民工与公司签订了合同,而此前工地用工为1900余人。在此期间,近千名民工选择了离开。
老张也告诉记者,他的一多半工友已经不在这干了。记者看到有不少新民工正陆续来到工地。
既然鑫瑞愿意承担责任,又何苦作这种看起来“无谓”的坚持影响到自己的用工呢?
周经理的解释是,“为了给工人们敲警钟,增强他们的安全意识。”他告诉记者,很多民工安全意识很差,给他们安全带也不乐意挂,嫌麻烦。
记者就这一说法向民工求证时,一位民工撇了撇嘴,冷笑一声,站在旁边的老张则呵呵一笑说,“哪个会拿自己的命开玩笑?”据他观察,没有谁因为嫌麻烦不挂安全带的。相反,如果没有安全保护措施的话,民工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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