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售电公司进场在即: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实施细则公开征意见
天津市发改委日前发布了关于征求天津市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时间为:2018年5月31日-6月6日。详情如下:
关于征求《天津市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积极稳妥推进我市售电侧改革,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售电公司的准入与退出等方面的管理细则,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18年5月31日-6月6日,请各有关单位、各类市场主体及社会各界多提宝贵意见。
联系人:崔健 刘建伟;联系电话:022-23142267 23306915,传真:022-23316615,电子邮箱:tjfgw_ny@126.com。如有意见或建议,在反馈的同时,请留下您的联系方式,以便我们及时与您取得联系。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5月31日
天津市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稳妥推进天津市售电侧改革,规范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号)、结合《天津市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发改经体〔2016〕2477号)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售电公司是指提供售电服务或配售电服务的市场主体。
第三条 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坚持依法依规、开放竞争、安全高效、改革创新、优质服务、加强监管的原则,并实行注册制管理。
第四条 售电公司按照“一注册、一承诺、一公示、三备案”的流程,实现注册信息共享。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拟在天津市开展售电业务的售电公司的市场注册与管理,主要内容包括:市场注册、信息变更、市场注销、信息披露与备案等。
第六条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等电力、价格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依法对售电公司市场行为实施监管和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 准入条件
第七条 售电公司准入条件。
(一)主体合法。已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经营范围包含售电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资产要求。售电公司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
(三)经营场所和设备。售电公司应当在天津市范围内拥有固定营业场所,具备与售电规模、服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信息支持系统、客户服务平台,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信息报送、报价挂单、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
(四)从业人员。售电公司应当拥有10名及以上非兼职挂靠的电力等专业人员,具备电能管理、节能管理、市场经营等能力,有三年及以上工作经验,其中至少有1名高级职称(电力类专业或经济类专业)和3名中级职称(电力类专业或经济类专业)的专业管理人员。
(五)信用要求。无不良信用记录,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除上述准入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范围包含配售电或电力供应等业务。具有与配电网投资规模相适应的投资能力,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资产的20%。
(二)按有关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三)与从事配电业务相适应、非兼职挂靠的电力技术人员、营销人员、财务人员等不少于20人,其中至少拥有2名高级职称(电力类专业或经济类专业)和5名中级职称(电力类专业或经济类专业)的专业管理人员。
(四)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应具有5年以上与配电业务相适应的经历,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五)具有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配备安全监督人员。
(六)具有与承担配电业务相适应的机具设备和维修人员。对外委托有资质的承装(修、试)队伍的,要承担监管责任。
(七)具有与配电业务相匹配并符合调度标准要求的场地设备和人员。
(八)承诺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保底供电服务义务。
第九条 已具有法人资格且符合售电公司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电力建设企业、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和节能服务公司可到工商部门申请业务范围增项,并履行售电公司准入程序后,开展售电业务。
除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外,现有符合条件的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其他企业建设、运营配电网的,履行相应的准入程序后,可自愿转为拥有配电业务的售电公司。
第三章 准入程序
第十条 天津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责售电公司注册服务。符合准入条件的拟在天津市开展售电业务的售电公司,需在天津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办理注册手续,也可在其它电力交易机构办理注册手续,推送天津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统称电力交易机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并经公示无异议的售电公司,方可获得交易资格。
第十一条 售电公司应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以下注册信息或资料:
(一)售电公司按固定格式填写在电力交易平台网站下载的信用承诺书(详见附件1),准确填写相关信息,由本单位法人代表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在办理注册时提交电力交易机构。
(二)注册申请资料
1.售电公司公示信息(详见附件2)。
2.售电公司注册申请书(详见附件3)。
3.售电公司注册信息表(详见附件4)。
4.售电公司章程复印件。
(三)注册信息证明资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售电公司应在市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允许开展售电业务的工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项应包含“电力生产供应”、“售电”或“电力销售”等内容。
2.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3.资产证明:近一年内由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等能够证明企业资产的文件等。
4.专业人员资质表(详见附件5):包括与售电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售电公司支付其工资的银行凭证或者社保关系证明、专业人员资质表、专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所列专业技术人员为该售电公司全职人员的证明文件复印件等。
5.经营场所证明文件:经营场所为自有产权的应提供产权证明,租赁的应提供租赁期一年及以上的租赁合同。
6.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6)。
7.其他资料:售电公司认为有必要提供并向社会公示,以证明公司实力和信誉的有关证明资料。
(四)申请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还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 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应包含“电力供应”或“配售电”等内容。
2.经过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以及加盖公司公章的近一年内企业财务报告。
3.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复印件。
4.公司安全生产制度复印件。
5.特殊岗位人员(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简历、职称证书复印件或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6.配电区域的证明资料及地理平面图。
7.配电网络分布图。
8.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售电公司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交资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第十三条 电力交易机构收到售电公司提交的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形式审查,并通知售电公司审查结果。
第十四条 电力交易机构每月将审查合格的售电公司公示信息汇总,通过“信用中国”或“信用天津”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个月。
“信用中国”或“信用天津”网站在公示期满5个工作日内记录公示结果,并提供电力交易机构查询。
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售电公司,注册暂不生效。售电公司可自愿提交补充资料并申请再次公示,一个月内未完成资料补充的视为放弃公示;经两次公示仍存在异议的,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华北能源监管局核实处理。
第十五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售电公司,注册手续自动生效。电力交易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为其配置交易账号和权限,并将其纳入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实行动态管理,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等网站向社会公布。售电公司获得市场准入后,可与获得售电市场准入的电力用户正式签订购售电合同等。
第十六条 电力交易机构按月汇总售电公司注册情况向华北能源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和第三方征信机构备案,并通过“信用中国”或“信用天津”网站和电力交易平台网站向社会发布。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售电公司享有以下权利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可以采取多种方式通过电力市场购售电,售电公司可视同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可以自主双边交易,也可以通过电力交易机构集中交易。参与双边交易的售电公司应将交易协议报电力交易机构备案并接受安全校核。
(二)同一配电区域内可以有多个售电公司。同一售电公司可在市内多个配电区域内售电。
(三)售电公司应代理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进行售电市场交易。
(四)售电公司实行资产总额与年售电量挂钩制度。
1.资产总额在2千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6至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2.资产总额在1亿元至2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30至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3.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五)可向用户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能源管理、综合节能、合理用能咨询和用电设备运行维护等增值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
(六)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泄漏用户信息。
(七)服从电力调度管理和有序用电管理。
(八)参照国家颁布的售电合同范本与用户签订合同,提供优质专业的售电服务,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并获取合理收益。
(九)受委托代理用户与电网企业的涉网事宜。
(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网站和“信用中国”或“信用天津”网站上公示公司资产、经营状况等情况和信用承诺,依法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公告,并定期公布公司年报。
(十一)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干涉用户自由选择售电公司的权利。
第十八条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除上述权利与义务外,还享有以下权利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拥有和承担配电区域内与电网企业相同的权利和义务,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保底供电服务和普遍服务。
(二)承担配电区域内电费收取和结算业务。按照政府核定的配电价收取配电费;按合同向各方支付相关费用,并向其供电的用户开具发票;代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交电网企业汇总后上缴财政;代收政策性交叉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给电网企业。
(三)承担配电网安全责任,确保承诺的供电质量。
(四)按照规划、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投资建设配电网,负责配电网运营、维护、检修和事故处理,无歧视提供配电服务,不得干预用户自主选择售电公司。
(五)同一配电区域内只能有一家公司拥有该配电网运营权。不得跨配电区域从事配电业务。
(六)承担代付其配电网内使用的可再生能源电量补贴的责任。
第五章 注册信息变更
第十九条 售电公司注册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受理注册的电力交易机构提交售电公司注册信息变更申请书(详见附件7)及变更信息证明资料(参照注册信息证明资料)。
第二十条 电力交易机构收到售电公司提交的注册信息变更申请书和变更信息证明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通知售电公司审查结果。对于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范的,售电公司应及时补充更正。对审查合格的变更信息,电力交易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在电力交易平台上确认。
第二十一条 售电公司业务范围、公司股东、股权结构等有重大变化的,电力交易机构应在审查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要求售电公司再次予以承诺,并将售电公司承诺书和审核后的变更申请表通过“信用中国”或“信用天津”网站和电力交易平台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个月。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电力交易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在电力交易平台上予以确认。
第六章 退出方式
第二十二条 售电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强制退出售电市场并注销注册: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以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等方式违法违规进入市场,且拒不整改的;
(二)严重违反市场交易规则,且拒不整改的;
(三)依法被撤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歇业的;
(四)企业违反信用承诺且拒不整改,信用评价降低为不适合继续参与市场交易的;
(五)被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其他领域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并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的;
(六)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被注销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确认在电力交易机构注册的售电公司符合强制退出条件后,通过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网站和“信用中国”或“信用天津”网站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可对该售电公司实施强制退出。
第二十四条 售电公司被强制退出,其市内已签订但未履行的交易合同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征求合同购售电各方意愿,通过电力交易平台转让给其他售电公司。未达成一致意见或未完成交易转让的,可交由电网企业保底供电,并处理好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五条 售电公司可以自愿申请退出售电市场,并提前30个工作日向原受理注册的电力交易机构提交退出申请。申请退出之前应将所有已签订的交易合同履行完毕或转让,并处理好相关事宜。
第二十六条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申请自愿退出时,应妥善处置配电资产。若无其他公司承担该地区配电业务,由电网企业接收并提供保底供电服务。
第二十七条 售电公司自愿申请退出市场时,应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以下注销申请相关资料:
(一)售电公司注销申请书(详见附件8)
(二)授权委托书。
(三)尚未履行的市场交易合同及对未履行合同的转让处理协议。
第二十八条 电力交易机构在收到售电公司自愿退出市场的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注销申请和相关资料的审查,并通知售电公司审查结果。对于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范的,售电公司需及时补充更正。
第二十九条 对于审查合格的售电公司注销申请资料,电力交易机构通过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网站和“信用中国”或“信用天津”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可办理退出市场手续。
第三十条 电力交易机构及时将强制退出和自愿退出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售电公司从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中删除,同时注销市场交易注册,向华北能源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和第三方征信机构备案,并通过“信用中国”或“信用天津”网站和电力交易平台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退出电力市场未满3年的售电企业,不得再次进入电力市场。
第七章 信用评价与监管
第三十二条 建立完善售电公司信用评价制度。依托政府有关部门网站、电力交易平台网站和第三方征信机构,开发建设售电公司信用信息系统和信用评价体系。建立企业法人及其负责人、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将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确保各类企业的信用状况透明、可追溯、可核查。
第三十三条 第三方征信机构定期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华北能源监管局和电力交易机构报告售电公司信用评价和有关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华北能源监管局和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根据职责对售电公司进行监管,对违反交易规则和失信行为按规定进行处罚,记入信用记录,情节特别严重或拒不整改的,经公示等有关程序后纳入涉电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强制退出的售电公司直接纳入黑名单。
第三十五条 建立电力行业违法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对纳入涉电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的售电公司及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电力交易机构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注册申请,其法定代表人3年内不得担任售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有关信息向金融机构提供查询服务,作为融资授信活动中的重要参考因素。
(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根据国家电力体制改革有关政策及售电侧改革工作推进情况适时调整。
第三十七条 天津电力交易机构可根据本细则制定相应的服务手册。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附件1.售电公司信用承诺书
附件2.售电公司公示信息
附件3.售电公司注册申请书
附件4.售电公司注册信息表
附件5.从业人员资质表
附件6.授权委托书
附件7.售电公司注册信息变更申请书
附件8.售电公司注销申请书
附件1:售电公司信用承诺书
(市场成员名称),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的(售电/配售电)企业,企业所在地为 ,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资产总额: ,年售电量不超过 亿千瓦时/不限制,供电电压等级 千伏(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填写),供电范围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填写)。
本企业严格遵循国家和天津市参与电力市场的各项准入条件,严格按要求配备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人员、技术条件,自愿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并公开作出如下承诺:
1.本企业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2.本企业严格按照准入条件规定的售电量范围开展售电业务。
3.本企业拥有10名及以上专业人员,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专业知识,具备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需求侧管理等能力,有三年及以上工作经验;拥有一名及以上高级职称(电力类专业或经济类专业)和三名及以上中级职称(电力类专业或经济类专业)的专业管理人员。
4.本企业具有与售电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及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需要的信息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
5.本企业将按时办理完成和正确使用电力交易平台第三方数字证书认证,保障账户和电力交易平台数据安全。
6.本企业严格按照规定向电力交易机构报送相关资料和信息,保证公示和提交的材料信息完整、准确、真实,不存在弄虚作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况。
7.本企业对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相关政策和规则已进行了全面了解,知悉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应负的责任和可能发生的风险,并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市场规则和交易机构有关规定从事交易活动。
8.本企业承担保密义务,不泄露客户信息。
9.本企业服从电力调度管理和有序用电管理。
10.本企业严格参照国家颁布的售电合同范本与用户签订合同,提供优质专业的售电服务,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11.本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政府指定网站和“信用中国”或“信用天津”网站上公示公司资产、经营状况等情况和信用承诺,按要求提供信用评价相关资料和信息,依法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公告,并定期公布公司年报。
12.本企业自愿接受政府监管部门的依法检查,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接受政府执法部门及其授权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的行政处罚,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3.本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市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监管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制定的各项制度、规则,保证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和职责义务。本企业及其负责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售电公司须对1—13条内容作出承诺,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在1—13条基础上还须对以下14—22条内容作出承诺:
14.本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资产总额的20%。
15.本企业拥有20名及以上与从事配电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营销人员、财务人员等,其中拥有2名及以上高级职称(电力类专业或经济类专业)和5名及以上中级职称(电力类专业或经济类专业)的专业管理人员。
16.本企业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具有五年以上与配电业务相适应的经历,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17.本企业承担经营区域内配电网安全责任,确保承诺的供电质量。
18.本企业按照规划、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投资建设经营区域内配电网,按照政府核定的配电区域从事配电业务,负责经营区内配电网运营、维护、检修和事故处理,无歧视提供配电服务,不干预用户自主选择售电公司。
19.本企业具有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配备安全监督人员。
20.本企业具有与承担配电业务相适应的机具设备和维修人员,承担对外委托有资质的承装(修、试)队伍的监管责任。
21.本企业具有与配电业务相匹配并符合调度标准要求的场地设备和人员。
22.本企业承诺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保底供电服务义务。
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本企业愿意承担相应责任,并接受处罚和相关惩戒措施。
承诺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承诺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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