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发布!
2018-05-31 17:25:2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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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在《北京市电力用户准入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电力用户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内部核算的企业经法人单位授权,可参与交易。
(二)符合国家和北京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符合北京市产业政策要求,符合行业准入条件。优先鼓励科技、金融、文化创意等服务业及集成电路、新能源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型新兴产业的企业。优先鼓励电采暖、充电桩等实施电能替代改造的工商业用户。
(三)符合环保政策要求。
(四)能耗指标处于先进水平,用电负荷相对稳定。
(五)电压等级 10 千伏及以上,在电网公司独立开户、单独计量、执行大工业和一般工商业电价的企业。
(六)上一年度用电量在 1000 万千瓦时以下的企业,由售电公司代理参与;上一年度年用电量 1000 万千瓦时及以上的企业,可直接或委托售电公司代理参与。需合并电量申报的企业必须为同一企业法人且同一行政区域的经济实体。
(七)参与市场化交易的企业,北京市电力行业管理综合服务平台可对其实施在线监测,根据需要,适度参与我市电力需求侧响应。
(八)拥有自备电厂的电力用户应按规定承担国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等相关费用(国家已明确取消的除外)。
(九)执行阶梯电价、差别性和惩罚性电价的电力用户不得参与。
(十)具备零点采集抄表条件,一年内无拖欠电费的情况。
售电公司准入条件
(一)合法主体。售电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工商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资产要求
1、资产总额不得低于 2 千万元人民币。
2、资产总额在 2 千万元至 1 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6 至 30 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3、资产总额在 1 亿元至 2 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 30至 60 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4、资产总额在 2 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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