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榆供电在一起触电伤亡案中胜诉
2006-08-28 11:08:30 来源:江苏电力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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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本报讯 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对赣榆县石桥镇木套村党支部书记秦某在使用扩音机广播时意外触电身亡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对第四被告赣榆县供电公司的诉讼请求。
2003年12月8日7时许,秦某在村广播室使用扩音机广播时,手中的话筒漏电,因广播室内没有安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线路没能及时跳闸断电,导致其触电死亡。当日10时许,赣榆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制作了“12・8意外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和“意外事故现场图”各一份。同年12月30日,该县侦查机关对死者进行了尸检,出具了“赣公法鉴字(2003)第49号物证鉴定书”,鉴定秦某系遭电击后死亡。随后,死者家人到扩音机生产商所在的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将扩音机生产商、销售商、安装人以及赣榆县供电公司一同告上法庭。原告认为赣榆县供电公司在电网上安装的剩余电流动作总保护器长期不进行维护,不能在人体触电时断电,是造成受害人触电身亡的原因之一,所以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经审理查明,2003年6月10日,赣榆县供电公司与赣榆县石桥镇木套村村委会签订了《供用电合同》。合同约定,电力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按《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标注的分界点明确划分,分界点电源侧电力设施属供电人,由供电人负责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电力设施属用电人,由用电人负责维护管理。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中表明,分界点在控制箱内。合同另约定,电力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以电力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划分。用电人应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并负责运行维护,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而赣榆县供电公司安装的集成电路脉冲漏电控制器(剩余电流动作总保护器)从其工作原理、额定漏电工作电流分析,并不对人身安全起保护作用,与秦某的触电事故并无因果关系,故原告要求赣榆县供电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驳回其对赣榆县供电公司的诉讼请求。 (潘守华 刘飞野)
2003年12月8日7时许,秦某在村广播室使用扩音机广播时,手中的话筒漏电,因广播室内没有安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线路没能及时跳闸断电,导致其触电死亡。当日10时许,赣榆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制作了“12・8意外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和“意外事故现场图”各一份。同年12月30日,该县侦查机关对死者进行了尸检,出具了“赣公法鉴字(2003)第49号物证鉴定书”,鉴定秦某系遭电击后死亡。随后,死者家人到扩音机生产商所在的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将扩音机生产商、销售商、安装人以及赣榆县供电公司一同告上法庭。原告认为赣榆县供电公司在电网上安装的剩余电流动作总保护器长期不进行维护,不能在人体触电时断电,是造成受害人触电身亡的原因之一,所以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经审理查明,2003年6月10日,赣榆县供电公司与赣榆县石桥镇木套村村委会签订了《供用电合同》。合同约定,电力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按《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标注的分界点明确划分,分界点电源侧电力设施属供电人,由供电人负责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电力设施属用电人,由用电人负责维护管理。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中表明,分界点在控制箱内。合同另约定,电力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以电力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划分。用电人应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并负责运行维护,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而赣榆县供电公司安装的集成电路脉冲漏电控制器(剩余电流动作总保护器)从其工作原理、额定漏电工作电流分析,并不对人身安全起保护作用,与秦某的触电事故并无因果关系,故原告要求赣榆县供电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驳回其对赣榆县供电公司的诉讼请求。 (潘守华 刘飞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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