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电监局成功调解一起水电站与供电公司电费争议事项
2012-07-12 14:19:4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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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近日,华北电监局收到河北涉县某水电站的投诉,反映在河北省涉县清漳河上有将近50座小水电并网在涉县电力公司10千伏线路,由于种种原因不能正常结算电费,给企业资金周转增加负担,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接到投诉后,华北电监局高度重视,在进行电话沟通和初步核实的基础上,拟定了初步核查方案,并组成了核查小组到邯郸市进行了核查。
核查组听取了邯郸市涉县供电公司关于投诉情况的说明,约见了投诉人,对投诉情况进行了详细询问,并让投诉人提供了有关证据,查明了有关事实和原因。
经分析认为此投诉符合《电力争议纠纷调解规定》关于调解的条件,可以通过争议调解的方式解决。经征求双方的意见,依照“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原则 ,按照《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电监会令第25号)第十一条规定:电力监管机构对可再生能源发电电费结算的情况实施监管;电网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核定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价、补贴标准和购售电合同,及时、足额结算电费和补贴等有关规定,指出了供电公司存在的问题及水电站方面存在的错误认识。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双方终于就电费结算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供电公司及时为水电站结算了电费。供电公司举一反三,在全县各小水电站进行了普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错误,共结算电费264.2万元。
华北电监局今年已经成功调解了两起厂网之间的电力并网、电费结算争议纠纷事项,共为水电企业协调电费500余万元,有力地维护了双方的利益,促进了厂网之间的和谐。
核查组听取了邯郸市涉县供电公司关于投诉情况的说明,约见了投诉人,对投诉情况进行了详细询问,并让投诉人提供了有关证据,查明了有关事实和原因。
经分析认为此投诉符合《电力争议纠纷调解规定》关于调解的条件,可以通过争议调解的方式解决。经征求双方的意见,依照“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原则 ,按照《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电监会令第25号)第十一条规定:电力监管机构对可再生能源发电电费结算的情况实施监管;电网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核定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价、补贴标准和购售电合同,及时、足额结算电费和补贴等有关规定,指出了供电公司存在的问题及水电站方面存在的错误认识。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双方终于就电费结算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供电公司及时为水电站结算了电费。供电公司举一反三,在全县各小水电站进行了普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错误,共结算电费264.2万元。
华北电监局今年已经成功调解了两起厂网之间的电力并网、电费结算争议纠纷事项,共为水电企业协调电费500余万元,有力地维护了双方的利益,促进了厂网之间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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