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前夫逃电费 女出纳挪用电费两千多万元
2008-11-05 16:38:5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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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来源: 甘肃法制报
本报兰州讯(记者赵利芳李洋)“我知道错了,愿意接受惩罚!我上有年迈的父母,下有一双儿女,希望法庭给我一个重新悔过的机会!”11月4日上午,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50出头的原兰州供电局女出纳在作最后陈述时有些哽噎,而同堂受审的男性被告却沉默不语。随后,法庭宣布对两被告涉嫌挪用公款案择日宣判。
庭审:离异夫妻同堂受审
她叫冯耀华,兰州供电公司财务部出纳,经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2008年3月27日,因涉嫌贪污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依法逮捕。站在冯耀华身旁一同受审的还有一位中年男子,即该案的第二被告冉生安。已年过5旬的冉生安被捕之前是兰州永泉工贸有限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并同样因涉嫌贪污罪被逮捕。两位被告曾经是一对夫妻,已离异20多年,各自生活在自己的圈子里,现在为什么会同时站上被告席呢?
指控:两年虚开两千万元电费
兰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4年1月,位于永登县的兰州永泉工贸有限公司龙泉分公司未按照规定缴纳电费,为了达到让兰州供电局永登电力局继续供电的目的,冉生安便找到了时任兰州供电局财务部出纳的冯耀华,让冯耀华利用负责电费收取、开票的工作便利,为其虚开缴纳电费的收款收据。2004年1月至2005年12月,冯耀华共给冉生安虚开缴纳电费的收款收据价值2264.75万元。后冉生安持冯耀华所开收据到永登供电局换取正式发票,致使永登县供电局工作人员误以为该公司已缴清所欠电费,继续给该公司正常供电。2006年4月20日至7月10日,兰州供电局从冉生安处追回了所欠全部电费。
辩解:没有挪用只想以后还
庭审中,冯耀华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基本供认不讳。但她辩称,2004年年初,龙泉公司用支票缴纳电费因透支遭到退票后,冉生安找到了她。自己之所以给永登龙泉公司数次开具电费收据,以至于累计高达2000多万元,她坚信对方公司能还上,因为以前该公司没有拖欠记录。当她给冉生安的第一笔电费虚开收据后,陆续用冉生安公司交来的电费冲抵账面。但还是在近两年时间里累计达2000多万没有还上。期间,她为此彻夜难眠,最终向单位财务部主任主动说明了情况,导致案发。随后,自己还向亲朋好友借款34万元来弥补亏欠。
冉生安没有过多辩解,称兰州永泉工贸有限公司下属的龙泉分公司以生产硅铁为主,耗电量巨大,在这两年内实际耗电量电费达1亿多元。该公司成立之初便和永登电力局签订了供电合同。根据供电部门的规定,该公司必须在一个月交3次电费,不允许以任何方式不缴纳电费。然而,龙泉公司的产品受市场限制,销路不是很稳定,资金回笼慢,当时电费缴纳有困难,但为了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打算资金到位后再陆续交上。后来,还是因为资金回笼慢的原因一直没有还清。2006年后半年,永泉公司将龙泉公司转让后还清了所欠电费。
律师:仅为民事行为请求判无罪
冯耀华的两位辩护人称,没有证据表明冯耀华有挪用公款的任何行为。另外,龙泉公司所欠2000多万元电费,在法律上只应当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上违约所导致的债权债务关系,这些电费欠款并没有从供电公司的债权转化为物权,因而不属于挪用公款罪所规定的侵害对象,两位被告人的行为均不构成刑事犯罪。冉生安的两位辩护律师也从不同角度做了阐述,认为其当事人的行为不应受到刑事追究,请求法庭做出无罪判决。
本报兰州讯(记者赵利芳李洋)“我知道错了,愿意接受惩罚!我上有年迈的父母,下有一双儿女,希望法庭给我一个重新悔过的机会!”11月4日上午,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50出头的原兰州供电局女出纳在作最后陈述时有些哽噎,而同堂受审的男性被告却沉默不语。随后,法庭宣布对两被告涉嫌挪用公款案择日宣判。
庭审:离异夫妻同堂受审
她叫冯耀华,兰州供电公司财务部出纳,经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2008年3月27日,因涉嫌贪污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依法逮捕。站在冯耀华身旁一同受审的还有一位中年男子,即该案的第二被告冉生安。已年过5旬的冉生安被捕之前是兰州永泉工贸有限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并同样因涉嫌贪污罪被逮捕。两位被告曾经是一对夫妻,已离异20多年,各自生活在自己的圈子里,现在为什么会同时站上被告席呢?
指控:两年虚开两千万元电费
兰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4年1月,位于永登县的兰州永泉工贸有限公司龙泉分公司未按照规定缴纳电费,为了达到让兰州供电局永登电力局继续供电的目的,冉生安便找到了时任兰州供电局财务部出纳的冯耀华,让冯耀华利用负责电费收取、开票的工作便利,为其虚开缴纳电费的收款收据。2004年1月至2005年12月,冯耀华共给冉生安虚开缴纳电费的收款收据价值2264.75万元。后冉生安持冯耀华所开收据到永登供电局换取正式发票,致使永登县供电局工作人员误以为该公司已缴清所欠电费,继续给该公司正常供电。2006年4月20日至7月10日,兰州供电局从冉生安处追回了所欠全部电费。
辩解:没有挪用只想以后还
庭审中,冯耀华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基本供认不讳。但她辩称,2004年年初,龙泉公司用支票缴纳电费因透支遭到退票后,冉生安找到了她。自己之所以给永登龙泉公司数次开具电费收据,以至于累计高达2000多万元,她坚信对方公司能还上,因为以前该公司没有拖欠记录。当她给冉生安的第一笔电费虚开收据后,陆续用冉生安公司交来的电费冲抵账面。但还是在近两年时间里累计达2000多万没有还上。期间,她为此彻夜难眠,最终向单位财务部主任主动说明了情况,导致案发。随后,自己还向亲朋好友借款34万元来弥补亏欠。
冉生安没有过多辩解,称兰州永泉工贸有限公司下属的龙泉分公司以生产硅铁为主,耗电量巨大,在这两年内实际耗电量电费达1亿多元。该公司成立之初便和永登电力局签订了供电合同。根据供电部门的规定,该公司必须在一个月交3次电费,不允许以任何方式不缴纳电费。然而,龙泉公司的产品受市场限制,销路不是很稳定,资金回笼慢,当时电费缴纳有困难,但为了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打算资金到位后再陆续交上。后来,还是因为资金回笼慢的原因一直没有还清。2006年后半年,永泉公司将龙泉公司转让后还清了所欠电费。
律师:仅为民事行为请求判无罪
冯耀华的两位辩护人称,没有证据表明冯耀华有挪用公款的任何行为。另外,龙泉公司所欠2000多万元电费,在法律上只应当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上违约所导致的债权债务关系,这些电费欠款并没有从供电公司的债权转化为物权,因而不属于挪用公款罪所规定的侵害对象,两位被告人的行为均不构成刑事犯罪。冉生安的两位辩护律师也从不同角度做了阐述,认为其当事人的行为不应受到刑事追究,请求法庭做出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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