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扶贫、分布式光伏、土地……2018年3月各地光伏政策汇总
地方政策
光伏补贴政策
海南省
3月16日,三亚发改委《三亚市推进农村家庭屋顶光伏项目建设实施方案》
《方案》中明确:
(1)三亚市的农村居民家庭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在享受国家补贴政策基础上均同时享受三亚市政府每度电0.25元的补贴;
(2)三亚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补贴采取后补助方式,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验收合格并投产满1年后开始补助,补助时间为2020年前在三亚市行政辖区内建成的符合条件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且在项目建成投产后连续5年可享受相关财政补贴;
(3)在项目建成后市财政一次性给予每家农户3000元奖励资金;
广东省
广东省东莞市第五批、第六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专项资金补助通知
《通知》提到,第五批、第六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企业和个人投资者的补助,以电量为单位,每年拨付一次,第五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补助时间从2017年一季度到2021年第四季度,第六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补助时间从2018年第一季度到2022年第四季度,持续5年;
2017年通过供电局验收项目,按装机容量18万元/兆瓦,分四个财政年进行拨付,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144万元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若超出2018年预算,优先拨付第五批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第六批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将纳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并于次年按财政年度连续5年拨付。
浙江省
宁波经信委:关于拟评定宁波市光伏发电补贴资金扶持项目公示(第四批)的公示
第四批项目共计有134个,发电量为12859.81万千瓦时。
北京市
0.3元/kWh,补贴5年 北京市印发《“阳光富民工程”实施方案(试行) (征求意见稿)》
近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和北京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北京市“阳光富民工程”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指出要利用2018-2020年三年时间,在北京市范围内实施阳光富民工程,通过建设生态友好发展、收入稳定持续、百姓满意的高质量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增强低收入户和低收入村的自我发展能力。同时对于阳光富民项目,北京市给予每千瓦时0.3元的奖励(含税),奖励期限为5年。
另外,阳光富民工程主要帮扶范围为低收入农户、低收入村和乡镇。低收入农户财政资金直接补贴的每户装机容量不超过5千瓦;低收入村和乡镇财政资金直接补贴的每村和每乡镇的装机容量不超过100千瓦。
光伏扶贫政策
山西省
120个、11929户!光伏扶贫依旧是山西大同2018工作重点
3月20日,从大同供电公司获悉,2018年大同市将新建光伏扶贫电站120个,涉及6个贫困县467个村,帮扶贫困户11929户。2018年计划新建的光伏扶贫电站总容量75.38兆瓦,涉及大同县24个村,阳高县68个村,浑源县106个村,天镇县90个村,灵丘县105个村,广灵县74个村。
据了解,按照相关要求,所有村级光伏电站在6月30日前至少有一半建成并网,11月30日前全部建成并网。为此,该公司抢抓工作进度,目前已配套并网工程14项,力争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网发电工作。
山东省
3月21日,山东商河县下达2018年度第二批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计划的通知。
《通知》明确:市级下达我县2018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716万元,其中产业扶贫资金268万元,扶贫特惠保险资金150万,市级光伏扶贫工程(第三批)资金298万元。对全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3+1”扶贫特惠保。意外伤害保险每人10元,家庭财产保险每户10元,特色产业保险每人10元的标准給与保险补助,医疗商业补充保险具体实施标准按照市级要求执行。
光头君关注到,1月底,商河县第三批光伏扶贫项目获市发改委立项批复。 涉及贫困村75个,总投资3000万元,计划2018年6月并网发电。项目建成后,商河县贫困村将实现光伏扶贫全覆盖。
青海省
青海省扶贫开发局《关于贫困村发展村集体经济的扶贫资金用于光伏扶贫项目建设的通知》
目前,青海省已安排370个贫困村集体经济扶贫资金1.85亿元,年内实现全覆盖。国家能源局和国务院扶贫办《“十三五”第一批光伏扶贫项目计划的通知》,明确我省村级光伏扶贫总装机容量47.16万千瓦,项目覆盖全省39个贫困县的1622个贫困村。
河南省
河南发改委:关于2017年河南省光伏扶贫村级小电站建设情况的通报
《通知》提到,2017年12月底,全省已建成并网光伏扶贫电站92万千瓦。其中,光伏扶贫村级小电站5085个,总规模82.3万千瓦(含易地搬迁光伏扶贫村级小电站212个,总规模5.25万千瓦。
从督导情况来看,大部分地区在开展光伏扶贫工程时都能按照项目台账高标准、高质量进行建设,但是部分地区存在一些政策执行不规范的地方:部分地区建设进度较慢、部分地区未严格落实政府全额出资责任、部分地区存在超规模超范围建设。下一步,各地要继续加强督导检查,稳步推进光伏扶贫项目建设,并切实做好以下重点工作:严格按照项目台账开展建设、坚持“五统一”建设模式、确保资金及时到位、继续做好电力服务。
湖南省2018年能源工作要点 推进村级和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
《通知》提出,加快开发太阳能。大力实施光伏扶贫三年行动计划,积极推进村级和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建设。发展分布式光伏发电,以湘北、湘南等太阳能资源相对丰富地区为重点,因地制宜建设地面电站,鼓励推广户用型光伏应用。继续推行普通光伏电站竞争性配置,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降低光伏发电成本。
分布式光伏政策
浙江省
超额175.19MW!杭州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装机容量统计情况公布(2016-2017)
3月9日,杭州经信委发布了《关于2016-2017年全市分布式光伏发电推广应用情况的通报》。
文件明确:
(1)全市累计新增并网分布式光伏发电装机容量475.19兆瓦,比原定目标300兆瓦超出175.19兆瓦;
(2)新增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年发电能力达4.75亿千瓦时,每年相当于减少标准煤消耗14.3万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38.7万吨;
3月2日,莲都区政府网《浙江丽水莲都区促进分布式光伏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
3月7日,广东印发2016年普通光伏电站建设规模项目清单
《通知》明确,2016年广东省普通光伏电站建设规模项目原为499.5MW,后追加规模1000MW,追加规模项目中中标电价最低为0.805(元/千瓦时,含税);两批次共计41个光伏发电项目。广东发改委要求2017年6月30日前投运的项目,执行竞争性配置中标承诺电价;2017年7月1日后投运的项目,按国家规定电价政策执行,但不高于竞争性配置中标承诺电价。
《深圳组织实施光伏等新能源产业2018年第三批扶持计划的通知》
《通知》中提到太阳能部分的内容,重点发展薄膜太阳能电池、高效晶体硅太阳能电池及组件、新型太阳能电池、太阳能并网发电、太阳能玻璃、太阳能光热利用、太阳能光伏建筑一体化(BIPV)及太阳能-LED光电产品等。
广东东莞236户居民家庭光伏发电项目获得备案
部分项目如下:
海南省
20万千瓦 海南省“十三五”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指标分解表
“十三五”期间,新增太阳能发电100万千瓦,其中新增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20万千瓦。
海南省“十三五”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规模各市县鼓励性指标分解表
河北省
河北2018-2020年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指导意见:光伏电站规模将达3.6GW
通知指出,参与市场化交易的光伏单体项目应满足不超过20MW(有自身电力消费的,扣除全年用电最大负荷后不超过20MW),接网电压等级在35 千伏及以下的项目;或者单体项目容量超过20MW 但不高于50MW 接网电压等级不超过110 千伏且在该电压等级范围内就近消纳的项目。
交易模式采用:(1)分布式发电项目与电力用户直接交易,向电网企业支付“过网费”。(2)分布式发电项目委托电网企业代售电。电网企业对代售电量按综合售电价格,扣除“过网费”后将其余售电收入转给分布式发电单位。(3)电网企业按照国家核定的各类发电标杆电价收购电量。
北京市
北京市发改委:第五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奖励名单(最终版)
《通知》提到,请市电力公司按要求做好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奖励名单(第五批)申报工作,及时报送至各区发展改革委。对于装机容量大于20千瓦的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各区发展改革委和区电力公司要现场审核是否属于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产业园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意见中指出,在园区加快推进电力、天然气等领域改革,有序推进落实园区企业用水、用电、用气超定额累进加价政策。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鼓励纺织、造纸、化工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对园区企业用电实行丰枯电价、错峰用电,支持大用户直购电。
鼓励园区利用厂房屋顶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建设。落实区域“煤改气”相关补贴政策,非居民用气大户的天然气价格在国家政策核定的价格基础上实行下浮,新增非居民用户管道燃气庭院管网设施建设费中包含的主干管网设施建设费在现有基础上降低30%。
光伏电价政策
山东省
0.75元/KW!山东省敲定2018年光伏上网电价
日前,山东省物价局明文规定:
普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1、2018年1月1日起投运的“自发自用、余量上网”模式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全电量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37元。
2、2018年1月1日起投运的“全额上网”模式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75元。
户用分布式光伏扶贫项目
1、“自发自用、余量上网”模式户用分布式光伏扶贫项目,全电量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42元。
2、“全额上网”模式户用分布式光伏扶贫项目,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85元。
其他政策
青海省
0.42-8元/m² 度电成本增5.6~10.7分 青海对光伏项目全面征土地使用税
(1)在我省设立的光伏产业园、生态太阳能发电等园区(含光伏产业生产经营用地,包括建设用地、按原地类管理的土地),认定为工矿区,按照对工矿区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相关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具体征税范围和适用税额,按照《青海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及所附《青海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相关规定,由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确定,并报省政府批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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