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热示范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刷屏,你还需知道通知背后的这些信息
CSPPLAZA光热发电网报道:5月22日,国家能源局下发关于推进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通知”),“半只靴子”至此终于落地。
通知重点明确要建立电价退坡机制、建设内容调整机制、项目退出机制这三项工作机制和失信惩戒等制度,确保发挥首批项目的行业示范引领作用。
1
另半只靴子何时落地?
这份通知并未明确行业最为关心的另半只靴子——项目延期的电价联动政策,究其原因,是因为国家能源局并无定价权,价格政策应由国家发改委发文公布。
通知称,根据示范项目实际情况,首批示范项目建设期限可放宽至2020年12月31日,同时建立逾期投运项目电价退坡机制,具体价格水平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另行发文明确。
分析认为,通知的正式发布,同样也意味着项目延期的电价联动政策已经由国家能源局和发改委价格司等相关部门沟通确定,正式发布的时间应该很快。在通知开篇中也已提出,该通知的发布已经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基础司。
据此前信息,示范项目延期投运的电价政策很可能将分四个梯度执行,具体执行电价梯度为2018年底前并网投运执行1.15元/kWh,2019年6月30日前并网投运执行1.14元/kWh,2019年底前并网投运执行1.12元/kWh,2020年底前并网投运执行1.07元/kWh。究竟是否会按此执行?预计很快就将正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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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内容调整规则明确
时至今日这份正式通知出台之前,关于示范项目的投资方、技术路线、技术集成商等是否可以变更?如何变更是在被许可范围之内?等等这些在项目实际执行层面遇到的实际问题,在政策层面都没有确定性的原则。
这导致部分示范项目业主方特别是国企为投资主体的业主方在前期开发过程中,多有掣肘,如部分项目方从经济性角度考虑应该变更技术集成商,但从政策角度看,又担心政府不允许变更而无法享受电价。由此致使项目投资决策迟迟难下,最终甚至走向无奈退出。
今天的这份通知明确,示范项目业主可对相关示范建设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建设内容调整须由企业报经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技术支撑机构研究审定和履行相关程序,并于6月底前完成;省级能源主管部门需将示范内容调整批复情况及时报备国家能源局。对于通知明确的调整内容,略作解读如下:
★1、股权结构变更需维持绝对控股方不变;(即原示范项目申报获批时的业主方需在示范项目中持有控股权。但分析认为,从实际操作层面,这并不影响示范项目大规模吸纳项目股权融资。)
★2、建设场址变更范围位于同一县域范围内;(这意味着部分示范项目从一个市辖区范围内转向另一个市辖区范围内开发是不被许可的。)
★3、储换热介质和技术参数调整需保证系统性能优化;(这表明示范项目在技术层面可以变更储换热介质,如由塔式DSG技术转向塔式熔盐技术是被许可的,从槽式导热油传热转向槽式熔盐传热或反之均是被许可的;但由槽式集热技术转为塔式集热技术或菲涅尔集热技术这种跨技术路线的方式仍是不被许可的。)
★4、相关企业协商一致的,可调整技术集成商;(这意味着明确了项目业主方在选择技术集成商或项目EPC总包方时拥有足够的自主权,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招标情况来确定中标方。避免了对示范项目的市场化招标造成的掣肘。)
3
项目退出机制正式明确
今年的3月26日,国家能源局向青海省、甘肃省、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新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及首批示范项目各相关企业发布了《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光热发电示范项目建设有关情况的通报》(以下简称通报),根据《通报》内容,首批20个光热示范项目中有17个项目企业按要求报来了承诺函,其中共有16个项目承诺继续建设,另有三家未报送书面承诺。
今日发布的通知正式明确了示范项目的退出机制,通知从三个层面对此予以明确,略作解读如下:
★1、根据《通报》内容,对通报中所列主动退出的示范项目,所在地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配合做好相关善后工作;(据通报信息,主动退出首批示范的仅一家,为北京国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玉门熔盐塔式10万千瓦光热示范项目。)
★2、对通报中所列逾期未报送建设承诺的示范项目,取消项目示范资格,不再享受示范政策;(据通报信息,国电投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德令哈水工质塔式13.5万千瓦光热发电项目、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乌拉特旗导热油菲涅尔式5万千瓦光热发电项目和中信张北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水工质类菲涅尔式5万千瓦光热发电项目逾期未予承诺。据此通知,这三个示范项目将无法享受示范项目电价政策。)
★3、通报中所列承诺继续建设的示范项目投资企业,须按照通报中明确的计划开工时间和计划投产时间,同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工程质量要求,确保示范项目建成投产。对于未按通报明确时限开工或投运的项目投资企业,将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或限制参与后续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建设。(这意味着,此前各示范项目业主方向政府承诺的计划开工时间和计划投产时间,将与惩罚机制相挂钩。各示范项目的承诺情况请见附表。)
对于光热示范项目的并网消纳问题,该通知再次强调称,国家电网公司要按照《通知》要求,结合各示范项目明确的计划建设进度,及时开展配套电网送出工程建设,并提前研究示范项目投产后的并网运行方案,确保示范项目发电量全额消纳。
以下为通知全文:
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海省、甘肃省、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新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物价局,国家电网公司,各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投资企业:
2016年9月,我局印发《关于建设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的通知》(国能新能[2016]223号,以下简称《通知》),启动首批20个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建设。为落实示范项目建设有关要求,加快推进示范项目建设,确保实施效果,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基础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示范项目建设
首批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是我国首次大规模开展的太阳能热发电利用示范工程,是推动太阳能热发电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的重要举措,项目顺利建设运营对于示范引领产业发展意义重大。相关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和各示范项目投资企业作为示范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必须高度重视,突出目标导向,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认真做好示范项目各项工作,确保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按要求建成投产,发挥应有的示范引领作用。
二、多措并举,着力构建项目推进机制
(一)建立电价退坡机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太阳能热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881号)明确,2018年12月31日前全部建成投产的首批示范项目执行每千瓦时1.15元(含税)标杆上网电价。根据示范项目实际情况,首批示范项目建设期限可放宽至2020年12月31日,同时建立逾期投运项目电价退坡机制,具体价格水平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另行发文明确。
(二)建立建设内容调整机制
为促进太阳能热发电产业发展,在不影响行业公平公正性的前提下,示范项目业主可对相关示范建设内容进行适当调整,相关调整应符合以下要求:(1)股权结构变更需维持绝对控股方不变;(2)建设场址变更范围位于同一县域范围内;(3)储换热介质和技术参数调整需保证系统性能优化;(4)相关企业协商一致的,可调整技术集成商;(5)其他示范内容原则上不得调整。建设内容调整须由企业报经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技术支撑机构研究审定和履行相关程序,并于6月底前完成;省级能源主管部门需将示范内容调整批复情况及时报备我局。
(三)建立项目退出机制
根据《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光热发电示范项目建设有关情况的通报》(以下简称通报),对通报中所列主动退出的示范项目,所在地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配合做好相关善后工作;对通报中所列逾期未报送建设承诺的示范项目,取消项目示范资格,不再享受示范政策;通报中所列承诺继续建设的示范项目投资企业,须按照通报中明确的计划开工时间和计划投产时间,同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工程质量要求,确保示范项目建成投产。对于未按通报明确时限开工或投运的项目投资企业,将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或限制参与后续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建设。
三、加强协作,多方联动形成工作合力
(一)我局将会同有关方面,严格《通知》规定及有关要求,对示范项目实施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建立健全和强化落实“退坡、调整、退出”三项工作机制和失信惩戒等制度,确保发挥首批项目行业示范引领作用。
(二)各示范项目所在地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及时开展项目建设推进工作,同时加强服务保障和组织协调,特别要做好与地方政府、电网企业的沟通协调工作,确保项目建设进度与质量效益。
(三)国家电网公司要按照《通知》要求,结合各示范项目明确的计划建设进度,及时开展配套电网送出工程建设,并提前研究示范项目投产后的并网运行方案,确保示范项目发电量全额消纳。
国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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