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网小水电管理办法
2008-08-19 17:29:2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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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并网小水电管理办法
1、范 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并网的小水电站(厂)的职责、管理内容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本局有关并网小水电、自备发电机方面的管理。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的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15498―1995 企业标准体系 管理标准工作体系的构成与要求
3、职 责
3.1 农电中心为我局履行《并网小水电管理办法》的实施科室。
3.2 调度所、市场营销部为我局并网小水电的管理部门。
4、管理内容与方法
4.1 在我局供电区域并网的小水电站(厂)不得从事电力电力供应与电能经销业务。
4.1.1 在我局供电区域并网的小水电站必须坚持“只发不供”的原则,不得拓展自己的供电区域。历史形成的供区,随着城乡电网的改造,必须划归我局直接管理。
4.1.2 拥有自备发电设备的客户,必须主动向我局申请报批进行登记,并采取切实可行的防止倒送电的联锁装置和制订运行操作规程,否者,造成倒电伤人事故由该客户负责。
4.1.3 客户自备发电设备只能自发自供厂区内的用电,不得将自发电向厂区外供电。若有余电量可与我局签订电量购销合同。
4.2 并网小水电站(厂)每年应当与我局调度所签订一次并网调度协议。实行统一调度。协议应当具备下列条款:
A、 并网方式、电能质量和发电时间;
B、 并网发电容量、年发电利用小时和年上网电量;
C、 调度方式、通讯联络方式;
D、 产权划分与维护管理责任;
E、 安全供用电措施(含联锁方式、继电保护整定调试计划、停电检修和事故处理);
F、 协议的有效期;
G、 违约责任;
H、 双方认为必须规定的其他事宜。
4.2.1 并网调度协议由调度所负责签订,由我局主管生产的主管局长审查后生效。
4.2.2 并网调度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调度所存一份、一份归档。
4.2.3 并网调度协议到期而未签订新的协议期间,原签协议继续有效。
4.3 并网小水电站(厂)每年应当与我局签订一次并网电量购销合同。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款:
A、 并网方式、电能质量和发电时间;
B、 并网发电容量、年发电利用小时和年上网电量;
C、 计量方式和上网电价、电费结算方式。
D、 电网提供的备用容量及计费标准;
E、 合同的有效期;
F、 违约责任;
G、 双方认为必须规定的其他事宜。
4.3.1 并网小水电站(厂)的计量装置原则上安装在产权分界处,采取高压分时计量方式。
4.3.2 小水电站(厂)的上网计量装置由营销中心负责安装、更换和现场校验,农电科配合。
4.3.3 并网小水电的上网电量由农电中心抄收班负责按月结算,严格考核曲线电量,并按时向营销中心和计划科报送报表。
4.4.4 并网电量购销合同由我局农电中心负责签订,经主管经营的局长审核后生效。重庆拓源电力公司控股的小水电的并网电<
1、范 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并网的小水电站(厂)的职责、管理内容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本局有关并网小水电、自备发电机方面的管理。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的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15498―1995 企业标准体系 管理标准工作体系的构成与要求
3、职 责
3.1 农电中心为我局履行《并网小水电管理办法》的实施科室。
3.2 调度所、市场营销部为我局并网小水电的管理部门。
4、管理内容与方法
4.1 在我局供电区域并网的小水电站(厂)不得从事电力电力供应与电能经销业务。
4.1.1 在我局供电区域并网的小水电站必须坚持“只发不供”的原则,不得拓展自己的供电区域。历史形成的供区,随着城乡电网的改造,必须划归我局直接管理。
4.1.2 拥有自备发电设备的客户,必须主动向我局申请报批进行登记,并采取切实可行的防止倒送电的联锁装置和制订运行操作规程,否者,造成倒电伤人事故由该客户负责。
4.1.3 客户自备发电设备只能自发自供厂区内的用电,不得将自发电向厂区外供电。若有余电量可与我局签订电量购销合同。
4.2 并网小水电站(厂)每年应当与我局调度所签订一次并网调度协议。实行统一调度。协议应当具备下列条款:
A、 并网方式、电能质量和发电时间;
B、 并网发电容量、年发电利用小时和年上网电量;
C、 调度方式、通讯联络方式;
D、 产权划分与维护管理责任;
E、 安全供用电措施(含联锁方式、继电保护整定调试计划、停电检修和事故处理);
F、 协议的有效期;
G、 违约责任;
H、 双方认为必须规定的其他事宜。
4.2.1 并网调度协议由调度所负责签订,由我局主管生产的主管局长审查后生效。
4.2.2 并网调度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调度所存一份、一份归档。
4.2.3 并网调度协议到期而未签订新的协议期间,原签协议继续有效。
4.3 并网小水电站(厂)每年应当与我局签订一次并网电量购销合同。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款:
A、 并网方式、电能质量和发电时间;
B、 并网发电容量、年发电利用小时和年上网电量;
C、 计量方式和上网电价、电费结算方式。
D、 电网提供的备用容量及计费标准;
E、 合同的有效期;
F、 违约责任;
G、 双方认为必须规定的其他事宜。
4.3.1 并网小水电站(厂)的计量装置原则上安装在产权分界处,采取高压分时计量方式。
4.3.2 小水电站(厂)的上网计量装置由营销中心负责安装、更换和现场校验,农电科配合。
4.3.3 并网小水电的上网电量由农电中心抄收班负责按月结算,严格考核曲线电量,并按时向营销中心和计划科报送报表。
4.4.4 并网电量购销合同由我局农电中心负责签订,经主管经营的局长审核后生效。重庆拓源电力公司控股的小水电的并网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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