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正确使用
2007-06-20 10:08:3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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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江苏南京工程学院 李家贤
摘要: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分级保护与装置特性参数的正确选择,它是确保低压配电系统生产安全和人身安全的关键。
新修订的GB 13955-2005《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已发布,根据GB 13955的具体规定,如何选择符合标准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其特性参数就显得非常重要。
1 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特性参数
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无论哪种类型,其额定参数除额定电压、额定电流外,额定剩余动作电流(I△n)与装置脱扣跳闸的分断时间两者相互关系也十分重要。
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动作特性参数介绍如下:
一般型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是指剩余电流脱扣跳闸无延时。
S型是延时型剩余电流继电器的一种特殊形式,其动作特性可与一般型剩余电流继电器匹配,用作选择性保护。S型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它的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与装置脱扣跳闸的分断时间具有反时限功能,即剩余动作电流越大,分断时间就越短,若剩余动作电流达到额定值时,分断时间为0.5 s ;与此同时它可以具有一次重合闸功能,为此这种S型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安装在电源端,与末端可以组成较为理想的分级保护,实现有选择性的切断故障。实践证明:用这种装置组成的分级保护,基本避免了以往那种分级保护所带来的越级跳闸现象,提高了供电的可靠性。S型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是农村低压电网中电源端保护的首选产品。
一般型或S型剩余电流断路器大多不具备自动重合闸功能,若是加装了电动操作机构也可具有一次重合闸功能。
2 当前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使用现状
在农网改造前各地选用的电源端保护仍是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产品,以保护人身安全为主的高灵敏度快速动作型剩余电流保护器,由于农村电网负荷性质的变化,(如各种类型的空调、变频设备、各种家用电器的使用)给供电可靠性带来了隐患。最近走访一个基层供电所(县城驻地),在网改后还有10多条低压线路没有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问其何因:①装了高灵敏快速动作型保护装置后,常跳闸,群众举报受不了;②装了延时型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怕不能保护人身安全,一旦发生事故说不清。
有少数地方,由于私拉乱接发生了电击伤亡事故,管理领导层宁愿让其频繁跳闸,影响供电可靠性,也不愿使用延时型剩余电流保护器。更有甚者,个别领导同意购买无"3C"证书的漏电继电器。
为此,在这里强调:对于农网改造中被广泛使用的鉴相鉴幅漏电继电器和脉冲型漏电继电器,由于现行的国家标准尚未包含相应的技术要求,“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3年4月9日给"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关于漏电继电器换证中的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指出:"……原有的关于鉴相鉴幅漏电继电器和脉冲型漏电继电器CCEE证书不能转换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C证书)。"和"……不可受理此类产品的强制性认证申请。"此外,2003年9月28日,"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又发出了对上述两种产品的《注销认证证书通知》。所以目前再生产和继续购买使用上述两种产品是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建议各级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大力度制止生产、使用无3C证书产品。
3 剩余电流保护装置设计选型及更新换代的注意事项
3.1 分级保护的实施原则
在低压配电系统中为了减小发生人身电击事故和接地故障切断电源时引起的停电范围,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应采用分级保护。对于分级保护的实施原则,在修订后的GB13955中作了明确而细致的规定:
①4.4.1中规定:"……各级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动作电流值与动作时间应协调配合,实现具有动作选择性的分级保护。"
②4.4.2中规定:"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分级保护应以末端保护为基础。住宅和末端用电设备必须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③4.4.4规定:"配电线路电源端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动作特性应与线路末端保护协调配合。"
3.2 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特性参数的选择
在前面已经叙述了各类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特性参数,那么在具体设计配置,更新换代时又如何选择特性参数呢?在修订后的GB 13955中也作了明确的规定。
①5.7.1中规定:"手持式电动工具、移动电器、家用电器等设备应优先选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大于30 mA、一般型(无延时)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②5.7.2中规定:"单台电气机械设备,可根据其容量大小选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30 mA以上、100 mA及以下、一般型(无延时)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③5.7.4中规定:"在采用分级保护方式时,上下级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动作时间差不得小于0.2 s……"
④5.7.6中规定:"除末端保护外,各级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应选用低灵敏度延时型的保护装置。且各级保护装置的动作特性应协调配合,实
江苏南京工程学院 李家贤
摘要: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分级保护与装置特性参数的正确选择,它是确保低压配电系统生产安全和人身安全的关键。
新修订的GB 13955-2005《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已发布,根据GB 13955的具体规定,如何选择符合标准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其特性参数就显得非常重要。
1 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特性参数
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无论哪种类型,其额定参数除额定电压、额定电流外,额定剩余动作电流(I△n)与装置脱扣跳闸的分断时间两者相互关系也十分重要。
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动作特性参数介绍如下:
一般型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是指剩余电流脱扣跳闸无延时。
S型是延时型剩余电流继电器的一种特殊形式,其动作特性可与一般型剩余电流继电器匹配,用作选择性保护。S型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它的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与装置脱扣跳闸的分断时间具有反时限功能,即剩余动作电流越大,分断时间就越短,若剩余动作电流达到额定值时,分断时间为0.5 s ;与此同时它可以具有一次重合闸功能,为此这种S型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安装在电源端,与末端可以组成较为理想的分级保护,实现有选择性的切断故障。实践证明:用这种装置组成的分级保护,基本避免了以往那种分级保护所带来的越级跳闸现象,提高了供电的可靠性。S型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是农村低压电网中电源端保护的首选产品。
一般型或S型剩余电流断路器大多不具备自动重合闸功能,若是加装了电动操作机构也可具有一次重合闸功能。
2 当前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使用现状
在农网改造前各地选用的电源端保护仍是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产品,以保护人身安全为主的高灵敏度快速动作型剩余电流保护器,由于农村电网负荷性质的变化,(如各种类型的空调、变频设备、各种家用电器的使用)给供电可靠性带来了隐患。最近走访一个基层供电所(县城驻地),在网改后还有10多条低压线路没有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问其何因:①装了高灵敏快速动作型保护装置后,常跳闸,群众举报受不了;②装了延时型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怕不能保护人身安全,一旦发生事故说不清。
有少数地方,由于私拉乱接发生了电击伤亡事故,管理领导层宁愿让其频繁跳闸,影响供电可靠性,也不愿使用延时型剩余电流保护器。更有甚者,个别领导同意购买无"3C"证书的漏电继电器。
为此,在这里强调:对于农网改造中被广泛使用的鉴相鉴幅漏电继电器和脉冲型漏电继电器,由于现行的国家标准尚未包含相应的技术要求,“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3年4月9日给"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关于漏电继电器换证中的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指出:"……原有的关于鉴相鉴幅漏电继电器和脉冲型漏电继电器CCEE证书不能转换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C证书)。"和"……不可受理此类产品的强制性认证申请。"此外,2003年9月28日,"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又发出了对上述两种产品的《注销认证证书通知》。所以目前再生产和继续购买使用上述两种产品是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建议各级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大力度制止生产、使用无3C证书产品。
3 剩余电流保护装置设计选型及更新换代的注意事项
3.1 分级保护的实施原则
在低压配电系统中为了减小发生人身电击事故和接地故障切断电源时引起的停电范围,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应采用分级保护。对于分级保护的实施原则,在修订后的GB13955中作了明确而细致的规定:
①4.4.1中规定:"……各级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动作电流值与动作时间应协调配合,实现具有动作选择性的分级保护。"
②4.4.2中规定:"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分级保护应以末端保护为基础。住宅和末端用电设备必须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③4.4.4规定:"配电线路电源端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动作特性应与线路末端保护协调配合。"
3.2 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特性参数的选择
在前面已经叙述了各类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特性参数,那么在具体设计配置,更新换代时又如何选择特性参数呢?在修订后的GB 13955中也作了明确的规定。
①5.7.1中规定:"手持式电动工具、移动电器、家用电器等设备应优先选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大于30 mA、一般型(无延时)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②5.7.2中规定:"单台电气机械设备,可根据其容量大小选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30 mA以上、100 mA及以下、一般型(无延时)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③5.7.4中规定:"在采用分级保护方式时,上下级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动作时间差不得小于0.2 s……"
④5.7.6中规定:"除末端保护外,各级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应选用低灵敏度延时型的保护装置。且各级保护装置的动作特性应协调配合,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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