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的SCR脱硝催化剂何去何从?
中电恒德(北京)环保投资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李建平
望着刚刚拆下来的一大堆失效的脱硝催化剂,某发电集团下属燃煤电厂的张厂长有点烦心。本来几年前采购这批SCR脱硝催化剂的时候,电厂跟催化剂生产方有一个协议:待到催化剂失效的时候,生产方负责回收。可现在生产方却通知电厂:由于国家的新的环保政策,生产方无法处理这批废弃脱硝催化剂,电厂需要寻找具有相关危废资质的专业公司进行回收处置。其实,近一段时间,这样的烦恼已经在很多燃煤电厂更换SCR脱硝催化剂时出现:有些燃煤电厂由于对于国家新的环保政策不了解,对废催化剂的处置五花八门,或私下随意抛弃,或掺加粉煤灰一起外运,或以废铁名义交给一般回收公司,甚至有燃煤电厂公开发标,要将废弃脱硝催化剂“竞价”出售,幸而被相关部门及时发现并制止,才没有酿成重大环保事故。
那么,国家关于“废弃烟气SCR脱硝催化剂”处置的新的政策到底是什么?今后燃煤电厂废弃SCR脱硝催化剂的出路在哪?为此,本报记者专门采访了国内首家专业进行废弃SCR脱硝催化剂处置的中电恒德(北京)环保投资有限公司的常务副总裁李建平先生。
李建平副总裁向记者介绍说,2014年8月 国家环保部正式发布《关于加强废烟气脱硝催化剂监管工作的通知》和《废烟气脱硝催化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将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纳入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并将其归类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HW49其他废物”,工业来源为“非特定行业”,废物名称定为“工业烟气选择性催化脱硝过程产生的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
SCR脱硝催化剂,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选择性脱硝催化剂”,其用量占国内外燃煤电厂脱硝所用催化剂的90%以上。这类脱硝催化剂采用了二氧化钛、五氧化二钒、三氧化钨等重金属作为骨架和催化元素,本身就含有一定的毒性,而在使用期间,烟气中大量铬、铍、砷和汞等重金属的又对这些催化剂造成了二次污染,成为富含各类重金属成分的有害物料。据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对我国部分燃煤电厂产生的废烟气脱硝催化剂的危险特性分析结果表明,废烟气脱硝催化剂的主要危险特性为浸出毒性,其中铍、铜、砷的浸出浓度普遍高于新脱硝催化剂的浸出浓度;部分企业废烟气脱硝催化剂中铍、砷、汞的浸出浓度超过《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GB 5085.3-2007)的有关要求。极易造成环境污染,因此,废弃的SCR脱硝催化剂已经成为配备脱硝装置的燃煤电厂面临的一个严重的环保问题。
李副总指出,危险废物由于对环境造成的危害比一般废物更大,也成为国家固废管理中最为重要的一项内容。危险废物除了产出单位(电厂)要及时向当地环保部门进行备案外,最重要的是要妥善管理,不论是存贮运输处置都有相应的国家法律法规进行约束,包括《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等。
至于前面脱硝催化剂生产厂家提到的回收处置资质问题,李副总介绍说,依据国家颁布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环保部门《关于加强废烟气脱硝催化剂监管工作的通知》和《废烟气脱硝催化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等法律法规,废弃脱硝催化剂的回收和处置的企业必须持有危废HW49类“工业烟气选择性催化脱硝过程产生的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几年前,中电恒德公司领导就开始关注废弃催化剂处置市场,并同国内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进行联合科研攻关,对于废烟气SCR催化剂的再生和处置进行技术开发和储备。2014年,其下属广东清远市恒德环保公司率先获得了广东省环保厅颁发的相应证书,也成为全国首家获得废烟气催化剂再生和处置资质的专业环保公司。
李副总介绍说:环保部《2009-2010 年全国污染防治工作要点》明确提出:“全面开展氮氧化物污染防治。以火电行业为重点,开展工业氮氧化物污染防治。在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新建燃煤电厂必须同步建设脱硝装置,2015 年年底前,现役机组将全部完成脱硝改造。”
为适应环保新的要求,史上最严格的火电排放新标准已于2012 年1 月1 日颁布实施,而通过各大电力集团和地方电力系统的努力,至2015年底,全国各大火电企业的脱硝工作将基本完成。
SCR 脱硝催化剂通常采用“2+1”的安装方式,正常的催化剂使用寿命为2年左右,在第三年开始就会有废脱硝催化剂产生,今年,2012年之前全国大约1.2亿千瓦机组所安装的SCR脱硝催化剂已经进入更换期,废催化剂数量保守估算在10万立方米左右,而从2016年开始,全部9.6亿千瓦机组所产生的废SCR脱硝催化剂的量将逐步增加,到2017年,每年可能达到25-30万立方米,如此大量的危险废物会给国家土壤和水体带来相当大的环境威胁。
李副总介绍说,由于废SCR催化剂的产生刚刚开始,中电恒德将在全国五大电力集团和地方电力系统大力开展危险废物SCR脱硝催化剂国家环保政策的宣传工作,让使用SCR脱硝催化剂的火电行业充分认识到废烟气脱硝催化剂对于环境的危害,妥善处置废SCR脱硝催化剂。
李副总还对《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进行详细进行了解释。这个转移联单简称为“五联单”。办法规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当地环保部门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五联单。五联单经由产生单位、处置单位、运输单位签字确认后,交移出地省级环保部门备案并得到处置地省级环保部门同意接收后放行危险废物,该“五联单”必须在相关单位和部门各自保存五年备查。
谈到在业内一直热议的脱硝催化剂的现场和工厂再生问题,李副总也谈了自己的看法:由于脱硝催化剂的市场竞争,新催化剂的价格已经从原来的每立方3万多元降到1.5万元以下,而再生的费用并不低,同时,再生后的催化剂的效能和寿命也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经济性是电厂首先要考虑的问题。最为关键的是,由于众多催化剂生产企业尚未获得相应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不论是现场再生和工厂再生都会遇到无法解决的环保法律问题,因此建议电厂在催化剂再生的选择上要慎之又慎,除了经济核算之外,选择有资质的专业再生厂家同样重要。
李副总介绍到:目前,中电恒德公司已经具备了年再生和处置废烟气SCR脱硝催化剂1.2万吨的能力。对于无法再生的催化剂,恒德采用化学工业方法,将其中的钛、钒、钨等重金属提取出来,作为新的工业原料。由于目前回收的废催化剂还远没有达到规模生产,处置费用有些偏高。同时,由于各地环保部门对于危废进省的限制,现在的危废催化剂还只能在恒德获得资质的广东工厂进行处置,无形中也增加了运输费用。为此,中电恒德正在积极工作,计划在内地再建三个以上的处置工厂,年处置能力增加到每年6万吨以上,进一步降低处置费用。
最后,李副总强调指出:随着国家发展重点转移到环境保护为主的方向,新的危险废物和新的法律法规都会与时俱进,不论是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和危险废物的处置单位都要严格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杜绝危险废物对环境造成新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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