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监会党组印发《电力监管廉政纪律八条规定》
2012-10-16 09:26:56 来源:电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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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为从严治理电力监管队伍,促进工作人员廉洁自律,切实做到“依法依规、公平公正、服务大局、监管为民”,近日,电监会党组印发了《电力监管廉政纪律八条规定》。主要内容是:不准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监管对象的财物;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监管对象的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准由监管对象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准借执行公务之便,为个人、亲属及其相关人员谋取利益;不准利用工作之便干预和插手监管对象的招投标项目;不准刁难监管对象,侵犯企业合法权益;不准以监管为名,向监管对象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电监会党组要求,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带头遵守上述规定,违反规定的,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或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侵占企业经济利益的,如数退还,有关责任人所在部门领导登门检讨。《电力监管廉政纪律八条规定》同时印送中央有关电力企业,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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