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电费用偏高和送电价格固化影响交易
2012-06-08 09:58:01 来源:中国电力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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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中电新闻网记者 彭源长
近日,国家电监会发布《西北送华中等四条跨省跨区通道2011年电能交易价格监管报告》,披露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了整改要求和监管建议。本报记者采访了电监会价格与财务监管部(简称价财部)有关负责同志,请他详细解读《监管报告》的主要内容。他指出,跨省跨区电能交易中,输电费收取环节多、标准高,送端上网电价执行固化的政府定价等问题影响了跨省跨区电能交易,成为急需研究解决的问题。
问:为什么要开展跨省跨区电能交易价格专项检查?
答:开展跨省跨区电能交易价格专项检查,是电监会2012年六项重点工作中的成本与价格监管工作内容之一。
开展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对促进电力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的优化配置,缓解缺电矛盾,促进节能减排,推进电力市场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近年来,随着社会用电量的不断增长,以及国家实施西电东送等能源战略,跨省跨区电能交易量不断增加,交易行为总体规范。但在监管工作中,我们发现跨省跨区电能交易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价格收费问题比较突出。为了加强对跨省跨区电能交易价格监管,规范交易价格行为,维护市场公平,完善价格政策,促进跨省跨区电能交易,我们决定开展跨省跨区电能交易价格专项检查。
问:为什么只选择西北送华中等四条跨省跨区通道进行专项检查?
答:我们曾经做过一些全行业的检查,虽然全面,但存在不够深入、细致的问题。这次检查没有采取大而全的检查方式,而是集中精力,选取部分有代表性的通道线路做细致、深入的专项检查。华北、华东、广东等省区作为负荷中心,华中作为全国互联电网的枢纽,跨省跨区电能交易量比较大且逐年增长,交易活跃。选取东北送华北、西北送华中、四川送华东、云南贵州送广东等四条跨省跨区通道进行相关检查,既兼顾了六个区域,又突出了重点,具有较强的代表性。
问:这次专项检查是如何组织开展的?
答:专项检查和形成报告经过了严谨的程序。按照电监会《2012年成本与价格监管工作方案》明确的专项检查重点内容、时间进度和组织方式,于今年3月,正式印发专项检查通知并制定检查方案,布置开展检查工作。这次检查一个突出特点是,工作向一线倾斜,充分发挥派出机构的作用,专项检查由价财部组织,具体检查主要由派出机构进行。检查分以下几个阶段进行:电网企业对四条线路交易价格情况开展自查并上报材料;派出机构按送受地组织开展实地检查;价财部会同相关派出机构对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进行检查,并赴河南、陕西进行督查。
问:《监管报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披露了哪些问题?
答:《监管报告》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存在问题、整改要求、监管建议四部分。
《监管报告》通报了四条通道的基本情况、交易组织和电量情况以及交易价格情况。同时,对四条通道的上网电价、输电费用、线损费用、落地电价均作了详尽的反映。
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四个方面:一是输电费收取环节多、标准偏高,存在多收取费用等问题;二是网损分摊不规范,存在多收取网损费用等问题;三是输电线路综合折旧率普遍偏高,影响了企业的盈利状况,加重价格调整压力;四是送端上网电价执行固化的政府定价,难以反映市场供求关系,不能发挥价格的调节作用。
问:针对检查中发现的电力企业存在的问题,《监管报告》提出了哪些整改意见?
答:我们要求电力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跨省跨区电 能交易,加强价格和损耗管理,不得自立名目收取费用,不得变相提高或降低电价;加强资产和成本管理,提高运营水平;加强合同管理,提高履约率。在国家批复跨省跨区线路的输电价格、损耗率标准前,电网企业要严格按照向价格主管部门、电力监管机构报备的输电价格水平和关口计量表实际计量数据收取输电费用,按照实际损耗率折算损耗费用。国家正式批复后,多退少补。对于《监管报告》所反映的问题,属于明显违背国家价格政策的,有关电力企业应予以纠正,并在收到整改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按照隶属辖区分别报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
问:针对检查中发现存在的体制机制性问题,《监管报告》提出了哪些有关完善政策的监管建议?
答:就检查中发现的相关体制机制性问题,我们主要提出了两方面的监管建议。
一是完善价格政策,促进跨省跨区电能交易:首先,建议明确现阶段跨省跨区电能交易输电费用收取原则。原则上按照不超过受端省与送端省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之差,作为跨省跨区电能交易总体输电价格的参照,制定输电价格标准。
其次,建议适当降低跨省跨区电能交易中输电环节费用。建议适当降低现行的送出省电网公司、区域电网公司输电费用标准,可以考虑根据输电距离远近,细化输电费用标准,以百千米单位输电量形式确定,不搞“一刀切”,对于个别情况特殊的送电省份,可以适当提高费用标准。
再次,建议适时放开跨省跨区电能交易中送端发电企业上网价格。由送受双方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协商确定或按照市场挂牌竞争形成,政府必要时进行适当干预。
同时,建议尽快批复已投运跨省跨区输电线路的输电价格。对向上直流等已投运的未批复输电价格的输电线路,尽快进行研究,核批输电价格;对已核价的线路,及时掌握运营情况,适时提出价格调整意见。
最后,建议加快研究制定跨省跨区电能交易损耗率标准和监管办法,规范跨省跨区线路损耗管理。近期可考虑对跨省跨区输电线路投运以来实际损耗率进行统计,依据近几年损耗率水平确定损耗率标准,先颁布执行,然后逐步规范。
二是推进市场建设,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首先,建议用市场的理念和机制促进跨省跨区电能交易。要强化对市场的认识,增强市场意识和观念,相信并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和力量。要用市场的理念做指导,在涉及跨省跨区电能交易需求预测、电量确定、价格确定、利益分配、交易组织、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政策制定、制度安排等方面,都应遵循市场规律,引入竞争机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根本性作用。
其次,建议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减少计划电能交易。在跨省跨区电能交易中,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引入市场交易机制,减少国家和地方政府对跨省跨区电能交易的计划分配比例,引导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和受电省按照平等、自愿、协商的原则开展电能交易。
最后,建议推进和完善区域电力市场交易平台,促进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向市场化迈进。要加快电力市场建设步伐,搭建并逐步完善区域电力市场交易平台,将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发电权交易、可再生能源交易等逐步纳入市场化轨道,全面放开跨省跨区电能交易上网电价,价格由资源稀缺程度和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真正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使各电力市场主体都能自由、充分参与交易,进一步促进电能在更大范围内实现余缺调剂、优化配置,保证电力工业和国民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
近日,国家电监会发布《西北送华中等四条跨省跨区通道2011年电能交易价格监管报告》,披露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了整改要求和监管建议。本报记者采访了电监会价格与财务监管部(简称价财部)有关负责同志,请他详细解读《监管报告》的主要内容。他指出,跨省跨区电能交易中,输电费收取环节多、标准高,送端上网电价执行固化的政府定价等问题影响了跨省跨区电能交易,成为急需研究解决的问题。
问:为什么要开展跨省跨区电能交易价格专项检查?
答:开展跨省跨区电能交易价格专项检查,是电监会2012年六项重点工作中的成本与价格监管工作内容之一。
开展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对促进电力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的优化配置,缓解缺电矛盾,促进节能减排,推进电力市场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近年来,随着社会用电量的不断增长,以及国家实施西电东送等能源战略,跨省跨区电能交易量不断增加,交易行为总体规范。但在监管工作中,我们发现跨省跨区电能交易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价格收费问题比较突出。为了加强对跨省跨区电能交易价格监管,规范交易价格行为,维护市场公平,完善价格政策,促进跨省跨区电能交易,我们决定开展跨省跨区电能交易价格专项检查。
问:为什么只选择西北送华中等四条跨省跨区通道进行专项检查?
答:我们曾经做过一些全行业的检查,虽然全面,但存在不够深入、细致的问题。这次检查没有采取大而全的检查方式,而是集中精力,选取部分有代表性的通道线路做细致、深入的专项检查。华北、华东、广东等省区作为负荷中心,华中作为全国互联电网的枢纽,跨省跨区电能交易量比较大且逐年增长,交易活跃。选取东北送华北、西北送华中、四川送华东、云南贵州送广东等四条跨省跨区通道进行相关检查,既兼顾了六个区域,又突出了重点,具有较强的代表性。
问:这次专项检查是如何组织开展的?
答:专项检查和形成报告经过了严谨的程序。按照电监会《2012年成本与价格监管工作方案》明确的专项检查重点内容、时间进度和组织方式,于今年3月,正式印发专项检查通知并制定检查方案,布置开展检查工作。这次检查一个突出特点是,工作向一线倾斜,充分发挥派出机构的作用,专项检查由价财部组织,具体检查主要由派出机构进行。检查分以下几个阶段进行:电网企业对四条线路交易价格情况开展自查并上报材料;派出机构按送受地组织开展实地检查;价财部会同相关派出机构对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进行检查,并赴河南、陕西进行督查。
问:《监管报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披露了哪些问题?
答:《监管报告》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存在问题、整改要求、监管建议四部分。
《监管报告》通报了四条通道的基本情况、交易组织和电量情况以及交易价格情况。同时,对四条通道的上网电价、输电费用、线损费用、落地电价均作了详尽的反映。
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四个方面:一是输电费收取环节多、标准偏高,存在多收取费用等问题;二是网损分摊不规范,存在多收取网损费用等问题;三是输电线路综合折旧率普遍偏高,影响了企业的盈利状况,加重价格调整压力;四是送端上网电价执行固化的政府定价,难以反映市场供求关系,不能发挥价格的调节作用。
问:针对检查中发现的电力企业存在的问题,《监管报告》提出了哪些整改意见?
答:我们要求电力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跨省跨区电 能交易,加强价格和损耗管理,不得自立名目收取费用,不得变相提高或降低电价;加强资产和成本管理,提高运营水平;加强合同管理,提高履约率。在国家批复跨省跨区线路的输电价格、损耗率标准前,电网企业要严格按照向价格主管部门、电力监管机构报备的输电价格水平和关口计量表实际计量数据收取输电费用,按照实际损耗率折算损耗费用。国家正式批复后,多退少补。对于《监管报告》所反映的问题,属于明显违背国家价格政策的,有关电力企业应予以纠正,并在收到整改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按照隶属辖区分别报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
问:针对检查中发现存在的体制机制性问题,《监管报告》提出了哪些有关完善政策的监管建议?
答:就检查中发现的相关体制机制性问题,我们主要提出了两方面的监管建议。
一是完善价格政策,促进跨省跨区电能交易:首先,建议明确现阶段跨省跨区电能交易输电费用收取原则。原则上按照不超过受端省与送端省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之差,作为跨省跨区电能交易总体输电价格的参照,制定输电价格标准。
其次,建议适当降低跨省跨区电能交易中输电环节费用。建议适当降低现行的送出省电网公司、区域电网公司输电费用标准,可以考虑根据输电距离远近,细化输电费用标准,以百千米单位输电量形式确定,不搞“一刀切”,对于个别情况特殊的送电省份,可以适当提高费用标准。
再次,建议适时放开跨省跨区电能交易中送端发电企业上网价格。由送受双方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协商确定或按照市场挂牌竞争形成,政府必要时进行适当干预。
同时,建议尽快批复已投运跨省跨区输电线路的输电价格。对向上直流等已投运的未批复输电价格的输电线路,尽快进行研究,核批输电价格;对已核价的线路,及时掌握运营情况,适时提出价格调整意见。
最后,建议加快研究制定跨省跨区电能交易损耗率标准和监管办法,规范跨省跨区线路损耗管理。近期可考虑对跨省跨区输电线路投运以来实际损耗率进行统计,依据近几年损耗率水平确定损耗率标准,先颁布执行,然后逐步规范。
二是推进市场建设,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首先,建议用市场的理念和机制促进跨省跨区电能交易。要强化对市场的认识,增强市场意识和观念,相信并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和力量。要用市场的理念做指导,在涉及跨省跨区电能交易需求预测、电量确定、价格确定、利益分配、交易组织、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政策制定、制度安排等方面,都应遵循市场规律,引入竞争机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根本性作用。
其次,建议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减少计划电能交易。在跨省跨区电能交易中,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引入市场交易机制,减少国家和地方政府对跨省跨区电能交易的计划分配比例,引导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和受电省按照平等、自愿、协商的原则开展电能交易。
最后,建议推进和完善区域电力市场交易平台,促进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向市场化迈进。要加快电力市场建设步伐,搭建并逐步完善区域电力市场交易平台,将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发电权交易、可再生能源交易等逐步纳入市场化轨道,全面放开跨省跨区电能交易上网电价,价格由资源稀缺程度和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真正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使各电力市场主体都能自由、充分参与交易,进一步促进电能在更大范围内实现余缺调剂、优化配置,保证电力工业和国民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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