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监管条例出台 电监会扩权摆脱“花瓶”状态
2005-04-08 08:18:18 来源:商务周刊
A-
A+
电力18讯:从年初开始,中国电力市场的大多数新闻的主角从过去的发改委变成了电监会。成立两年之后,这个被认为最弱势的市场监管机构终于开始发力
从2003年10月《电力监管条例》被提交给国务院法制办审议,到2005年2月2日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原则性通过,在经历了漫长等待之后,中国电力监管委员会终于在2月15日结束了只充当“花瓶”的尴尬状态。这一天,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32号国务院令,公布《电力监管条例》。在各方利益交织的电力行业管理上,等待的过程其实就是新旧权力主体的较量过程。而这个过程,还不算完。
电监会这两年
作为中国第一个自然垄断行业的非政府管制机构,中国电监会在成立之初就被寄予了“推进电力体制改革和市场化建设”的厚望。2003年3月,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悄然挂牌,然而它多少有些生不逢时。
电监会成立后不久,中国就迎来了缺电高峰期。此时,解决“缺电”问题成了政府高层决策部门的首要考虑,发改委对电源建设的立项、审批权以及对电价的审批权,也就成了体现政府意志的重要工具,相比之下,电监会的加强电力需求管理、推动跨省跨区电力优化调度和发布行业信息的职能,显得有些无关痛痒。
在电监会成立之初,长期关注垄断和监管问题的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研究员余晖就有预言,电监会为了生存,“将不得不依靠他人的施舍和权益的再分配”。2年过去了,整个电力体制似乎真没有任何变化,但事实也并非如此。
两年来,电监会一直在尽最大努力,从体制内的实际出发,为实现自己的职能积极探索。
电监会的第一个着力点是区域电力市场的建设。2003年8月,电监会制定并颁发了《关于区域电力市场建设的指导意见》,选择东北率先进行试点。当时计划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初步形成华北、东北、华东、华中、西北、南方等6大区域电力市场。2004年5月,在全国一片缺电声中,国家电监会主席柴松岳在上海敲响了华东区域电力市场“模拟运行”的开市之锣,他表示:“市场化改革决不能因为电力供需紧张而停滞不前。我们将坚定不移地走下去。”
尽管当时电监会只被赋予了“对电价改革提出建议的权力”,但在2003年10月,电监会却积极与亚洲开发银行进行“电价的形成机制与监管”课题研究,力图对电价改革提出有分量和影响力的政策建议。
以此为基础,2004年3月,电监会开始修订《电网调度管理条例》,旨在打破电力调度中省域之间的壁垒。当年4月,电监会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了《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暂行办法》,开始积极推进大用户直购电试点。
这些积极主动的探索工作终于为电监会赢得了安身立命的法律基础。在本次公布的《电力监管条例》第17条中明确规定:“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执行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的情况以及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执行电力调度规则的情况实施监管。”
虽然《电力监管条例》对于最关键的电价监管权,仍然只有一句原则性表述:“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对电价实施监管”,但在电监会看来,从成立时“对电价改革提出建议的权力”到现在的“部分监管权”,已经是一个不小的进展了。
更为关键的是,此前许多业内人士均认为,电监会很难从强势的发改委手中争回这一权力。
让渡不是夺权
有消息称,国家发改委一直希望《电力监管条例》的总则第四条能表述为“由发改委与电监会共同履行监管全国电力市场的职能,国务院和其他相关部门……履行相关的监管职能。”因为发改委价格司、能源局的相关官员都曾表示,在电力价格监管、电力项目审批方面,发改委无论从组织的延伸性、执法的权威性乃至管理经验上,都比电监会有优势。
但出台的《条例》明确规定:“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履行电力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的监管职能和行政执法职能。”
“我们主观上没有任何争权的意思。”电监会价格监管处处长黄少中接受《商务周刊》采访时表示,他们一直在跟发改委的有关部门沟通。但是沟通只是一方面,因为毕竟牵涉两部门的职责、权力。“‘应该逐步赋予电监会电价监管权’,的确是一个关键问题。”黄说,“国务院没有个东西来界定他们怎么管,我们怎么管,怎么合作,怎么实施?原则话就只能是空话。而这一切没有国务院领导出面协调是很难的。”
2月25日《电力监管条例》的新闻发布会上,电监会副主席邵秉仁表示,要从中国的实际情况,界定监管机构和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之间的价格监管职能,并且要与《电力法》、《价格法》等现行法律法规相衔接,“随着整个监管条例的正式实施逐步划转”。很明显,在极为注重宏观调控的中国,电<
从2003年10月《电力监管条例》被提交给国务院法制办审议,到2005年2月2日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原则性通过,在经历了漫长等待之后,中国电力监管委员会终于在2月15日结束了只充当“花瓶”的尴尬状态。这一天,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32号国务院令,公布《电力监管条例》。在各方利益交织的电力行业管理上,等待的过程其实就是新旧权力主体的较量过程。而这个过程,还不算完。
电监会这两年
作为中国第一个自然垄断行业的非政府管制机构,中国电监会在成立之初就被寄予了“推进电力体制改革和市场化建设”的厚望。2003年3月,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悄然挂牌,然而它多少有些生不逢时。
电监会成立后不久,中国就迎来了缺电高峰期。此时,解决“缺电”问题成了政府高层决策部门的首要考虑,发改委对电源建设的立项、审批权以及对电价的审批权,也就成了体现政府意志的重要工具,相比之下,电监会的加强电力需求管理、推动跨省跨区电力优化调度和发布行业信息的职能,显得有些无关痛痒。
在电监会成立之初,长期关注垄断和监管问题的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研究员余晖就有预言,电监会为了生存,“将不得不依靠他人的施舍和权益的再分配”。2年过去了,整个电力体制似乎真没有任何变化,但事实也并非如此。
两年来,电监会一直在尽最大努力,从体制内的实际出发,为实现自己的职能积极探索。
电监会的第一个着力点是区域电力市场的建设。2003年8月,电监会制定并颁发了《关于区域电力市场建设的指导意见》,选择东北率先进行试点。当时计划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初步形成华北、东北、华东、华中、西北、南方等6大区域电力市场。2004年5月,在全国一片缺电声中,国家电监会主席柴松岳在上海敲响了华东区域电力市场“模拟运行”的开市之锣,他表示:“市场化改革决不能因为电力供需紧张而停滞不前。我们将坚定不移地走下去。”
尽管当时电监会只被赋予了“对电价改革提出建议的权力”,但在2003年10月,电监会却积极与亚洲开发银行进行“电价的形成机制与监管”课题研究,力图对电价改革提出有分量和影响力的政策建议。
以此为基础,2004年3月,电监会开始修订《电网调度管理条例》,旨在打破电力调度中省域之间的壁垒。当年4月,电监会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了《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暂行办法》,开始积极推进大用户直购电试点。
这些积极主动的探索工作终于为电监会赢得了安身立命的法律基础。在本次公布的《电力监管条例》第17条中明确规定:“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执行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的情况以及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执行电力调度规则的情况实施监管。”
虽然《电力监管条例》对于最关键的电价监管权,仍然只有一句原则性表述:“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对电价实施监管”,但在电监会看来,从成立时“对电价改革提出建议的权力”到现在的“部分监管权”,已经是一个不小的进展了。
更为关键的是,此前许多业内人士均认为,电监会很难从强势的发改委手中争回这一权力。
让渡不是夺权
有消息称,国家发改委一直希望《电力监管条例》的总则第四条能表述为“由发改委与电监会共同履行监管全国电力市场的职能,国务院和其他相关部门……履行相关的监管职能。”因为发改委价格司、能源局的相关官员都曾表示,在电力价格监管、电力项目审批方面,发改委无论从组织的延伸性、执法的权威性乃至管理经验上,都比电监会有优势。
但出台的《条例》明确规定:“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履行电力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的监管职能和行政执法职能。”
“我们主观上没有任何争权的意思。”电监会价格监管处处长黄少中接受《商务周刊》采访时表示,他们一直在跟发改委的有关部门沟通。但是沟通只是一方面,因为毕竟牵涉两部门的职责、权力。“‘应该逐步赋予电监会电价监管权’,的确是一个关键问题。”黄说,“国务院没有个东西来界定他们怎么管,我们怎么管,怎么合作,怎么实施?原则话就只能是空话。而这一切没有国务院领导出面协调是很难的。”
2月25日《电力监管条例》的新闻发布会上,电监会副主席邵秉仁表示,要从中国的实际情况,界定监管机构和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之间的价格监管职能,并且要与《电力法》、《价格法》等现行法律法规相衔接,“随着整个监管条例的正式实施逐步划转”。很明显,在极为注重宏观调控的中国,电<
评论
最新评论(0)
相关新闻:
-
无相关信息
编辑推荐
- 众多电力央企前领导任中央企业
2021-01-03
- 大唐集团原董事长陈飞虎去向落
2021-01-03
- 能建总经济师:电力投资建设的“
2020-12-31
- 国网旗下平高许继并入西电后,下
2020-12-25
- 章建华: 今后新能源发展基本不
2020-12-24
热点排行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