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监会:《电力监管条例》已起草完毕
2004-06-29 09:47:45 来源: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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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最新一期的《财经时报》载文称,被喻为电监会“立身之本”的《电力监管条例》已起草完毕,并送交国务院,等待审议。这一《条例》主要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三定”(职能、机构、人员编制)方案的基本原则,将明确电力监管机构的设置及职责、监管措施、法律责任等内容。
根据最初的《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电监会的主要职责限于对竞争性电力市场的监管;而“三定方案”则明确规定,电监会可根据国务院授权,行使行政执法职能,依法履行全国电力监管职责,建立统一的电力监管体系。
报道称,国家电监会成立的初衷是对中国电力行业建立统一的监管体系,维护电力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但现实情况是,国家发改委、国资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审计署等多个政府职能部门,目前都对电力企业拥有监管权力。在行使具体监管职能时,国家电监会与这些政府部门仍存在职能交叉重叠。
浙江电力公司首席法律顾问骆明举例说,电力投资项目审批、电价制订与审批等都由国家发改委负责;国家电监会仅拥有“效力不明确的”电价调整建议权。在电力企业投融资监管、电价监管等方面,电监会行使监管职能的力度和权威性受到影响,本身的存在也将变得可有可无。
目前,国家电监会各职能部门、派出机构都在组建和完善中。有关人士认为,只有先协调并明确电监会与其他政府部门的关系和职责界定,并通过修改和制定电力法律、法规及各类规章,培育和建立竞争性区域电力市场,中国电监会才能逐步开展电力监管工作。
根据最初的《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电监会的主要职责限于对竞争性电力市场的监管;而“三定方案”则明确规定,电监会可根据国务院授权,行使行政执法职能,依法履行全国电力监管职责,建立统一的电力监管体系。
报道称,国家电监会成立的初衷是对中国电力行业建立统一的监管体系,维护电力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但现实情况是,国家发改委、国资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审计署等多个政府职能部门,目前都对电力企业拥有监管权力。在行使具体监管职能时,国家电监会与这些政府部门仍存在职能交叉重叠。
浙江电力公司首席法律顾问骆明举例说,电力投资项目审批、电价制订与审批等都由国家发改委负责;国家电监会仅拥有“效力不明确的”电价调整建议权。在电力企业投融资监管、电价监管等方面,电监会行使监管职能的力度和权威性受到影响,本身的存在也将变得可有可无。
目前,国家电监会各职能部门、派出机构都在组建和完善中。有关人士认为,只有先协调并明确电监会与其他政府部门的关系和职责界定,并通过修改和制定电力法律、法规及各类规章,培育和建立竞争性区域电力市场,中国电监会才能逐步开展电力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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