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解读丨补齐监管短板 光伏扶贫迈向规范化
4月9日,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印发《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立足回归扶贫本质的出发点,从监管和建设运营等各环节做出了进一步的规范,力求保障光伏扶贫的实施效果。 伴随着管理办法的落地,业界的疑问也随之而来,“集中式扶贫电站的全部收益是否也要全部转用于扶贫?”“很多省份已经把普通商业电站指标都用于扶贫,而很多电站手续都已办完,正准备施工,这些电站怎么办?”…… 国发能研院、绿能智库在整理读者留言的同时,着重对业界关注的《管理办法》问题进行了梳理分析,欢迎读者留言共同探讨。 监管升级 扶贫趋于规范化 众所周知,光伏扶贫工程作为我国独创的产业扶贫模式,目前尚处于探路期,在不断深入推进的过程中,诸多问题也随之显现出来。 4月4日,山西省光伏扶贫办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十三五”第一批光伏扶贫项目工程监管的紧急通知》,针对该省光伏扶贫建设过程中暴露出的“招标价格存在虚高、承建主体实力不强、产品选用过于繁杂”等问题进行了紧急监管。 无独有偶,3月份,河南省相关部门也对该省内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建设进度较慢、未按要求筹措资金、超规模超范围建设”等问题进行了通报。 频发的事件背后暴露出光伏扶贫市场监管的短板,而《管理办法》的出台就是要补齐短板,国发能研院、绿能智库梳理发现,《管理办法》落实了从审核到运维之间各环节的责任主体,力争将所有配套服务落到实处,保障光伏扶贫实施效果,促进光伏扶贫健康有序发展。 表1.光伏扶贫项目中各环节的责任主体 光伏扶贫是资产收益扶贫的有效方式之一。《管理办法》规定,光伏扶贫电站在具备光伏扶贫实施条件的地区,利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光伏电站,其产权归村集体所有,全部收益用于扶贫。 办法还明确,电网公司保障光伏扶贫项目优先调度与全额消纳。光伏扶贫电站不参与竞价,执行国家制定的光伏扶贫价格政策。 在补贴方面,光伏扶贫电站优先纳入可再生能源补助目录,补助资金优先发放,原则上年度补助资金于次年1季度前发放到位。 管理办法引关注 争议问题有回应 此次《管理办法》的出台带来了诸多利好的信息,同时有关部门也释放了一个重要信号:此后国家级的光伏扶贫只有村级电站扶贫模式。但很多企业仔细研究发现,有些表述易引起歧义。 图1. 光伏扶贫电站建设标准 “十三五”期间,国家层面共下发了两个光伏扶贫项目通知,分别是2016年《关于下达第一批光伏扶贫项目的通知》和2017年《关于下达“十三五”第一批光伏扶贫项目计划的通知》,而管理办法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十三五”光伏扶贫电站项目。” 2016年是“十三五”的开局之年,也是矛盾指向之处。这一年集中式扶贫电站建设规模共2.89GW。那么问题来了,集中式扶贫电站的全部收益是否也要全部转用于扶贫?原文中“企业不得投资入股”,针对政企合股的集中式扶贫如何处理,是否需要政府回购此类项目股权?集中式扶贫电站中已纳入国家光伏扶贫计划已建成的项目,企业和政府占股部分国补分红是否均享受“原则上年度补助资金于次年 1 季度前发放到位”的补助资金优先发放权利? 针对以上问题,国发能研院、绿能智库研究发现,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是指2017年《关于下达“十三五”第一批光伏扶贫项目计划的通知》及后续还会陆续下发的“第二批”、“第三批”......也就是说2016年的项目继续执行老政策,同样备受关注的2017年“十三五”第一批光伏扶贫,国发能研院、绿能智库预计,涉及到政企合办的项目,将会预留一定的缓冲期。 对于将普通商业电站指标用于光伏扶贫的省份,如扶贫电站手续已办完,极有可能将执行普通电站的普遍性政策。 此外,不少地方政府对“不能负债建设”提出了疑问,国发能研院、绿能智库获悉,扶贫电站建设只能是政府性资金,包括银行在内的所有显性、隐形负债皆不允许。 由此也衍生出一个资金问题。管理办法规定,光伏扶贫电站由各地根据财力筹措资金建设,包括各级财政资金以及东西协作、定点帮扶和社会捐赠等资金。 以当前平均5元/W的建设成本计算,100MW的项目造价为5亿元,“十三五”第一批光伏扶贫项目中14个省(自治区)的建设规模在1MW-1000MW不等,造价在500万到50亿元。 而近期国家能源局在《2018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中提出,“十三五”将下达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规模约15GW。据国发能研院调研,各省的专项扶贫资金普遍不高,在“不得负债建设,企业不得投资入股”的条件下,地方政府能否解决资金问题,将成为光伏扶贫电站“善做善成”的关键点。
来源:北京国发智慧能源技术研究院
来源:绿能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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