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电网公司新安全生产问责管理规定颁布
本报讯2015年12月21日,南方电网公司新修订的《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问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颁布实施,旨在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落实依法治企和完善责任追究,促进各级安全生产责任逐级传递。
《规定》明确,对公司系统有关人员因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不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原因,造成电力事故事件以及事故事件调查过程中存在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依照责任认定追究相关人员及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新修订的《规定》有以下特点:
一是注重依法依规、依责论处,秉承了《安全生产法》对单位负责人违法责任的追究和生产经营单位对发包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于承包商人身事故,依据政府或政府授权委托部门的责任认定进行问责。二是注重贯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实施党政同等问责,对涉嫌违反党规党纪的,移交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处理。三是注重警示教育与问责惩处相结合,问责既包含公司《员工惩处规定》中明确的六种行政惩处方式,也包含约谈、说清楚、通报批评等警示教育方式。四是注重贯彻举一反三、“四不放过”的原则,规范同一等级事故的问责,对发生重复性事故事件的,实施提及问责,对同等级的人身、设备和电力安全事故实施同等问责。五是注重给各分子公司、直属机构的安全管理预留空间,各分子公司可结合实际,对认为需要加强管控的事件或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造成影响的,依法依规制定实施细则。
规定还附了事故等级划分标准、说清楚事故事件类型和时限、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认证等级调降标准3个附则。公司要求,公司系统各级安委会办公室应根据国家和公司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要求,及时回顾、总结与改进本单位安全生产问责管理工作。据悉,公司安委会办公室部将按照公司制度管理有关规定,定期对本规定进行修改完善,确保其适宜性。
本报记者黄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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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问责方式
安全生产问责,包括行政问责和其他问责。
行政问责方式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其他问责方式包括:约谈、说清楚、通报批评、中断安全记录、调降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认证等级和安全生产年度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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