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征求区域内与跨省区输电价格定价意见
中国电力报 中电新闻网讯 记者 谢文川 报道 12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外公布《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区域定价办法》)和《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跨省区定价办法》),并于12月14日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我国输配电价体系包括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区域电网输电价格以及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区域电网是指跨省共用网络,是省级电网的向上延伸。跨省跨区专项工程主要服务于远距离大容量输电,是共用网络的必要补充。
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出,《区域定价办法》与《跨省区定价办法》正式施行后,将成为建立输配电价监管体系的重要依据,也是指导制定相关价格水平的基本规则与实现政府对垄断行业有效监管的重要基础。
《区域定价办法》规定,区域电网准许收入计算方法参照《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执行,准许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和价内税金构成。
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原则上采用两部制电价形式。其中,电量电费反映区域电网提供输电服务的成本;容量电费反映区域电网为省级电网提供可靠供电、事故备用等安全服务的成本。 电量电费随区域电网实际交易结算电量收取,由购电方承担。各省级电网承担的容量电费比例,按区域电网为各省级提供安全服务能力并结合现行输电价格政策合理确定。
在输电价格的调整机制方面,办法明确建立区域电网输电准许收入平衡调整机制,以解决东西部电网发展不平衡问题。区域电网准许收入和输电价格调整,应与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调整相衔接。
《跨省区定价办法》规定,新投产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按经营期电价法核定。同时,建立定期评估调整机制,输电量按设计利用小时确定,实际利用小时达不到设计值75%的,资本金收益率可适当降低。
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形式按功能确定,执行单一制电价。以联网功能为主的专项工程按单一容量电价核定,由联网双方共同承担。以输电功能为主的专项工程按单一电量电价核定。
在输电价格的调整机制方面,办法明确监管周期内新增跨省跨区专项工程投资、输电量变化较大时,应在监管周期内对输电价格进行合理调整。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调整,应与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和区域电网输电价调整相衔接。
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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