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部:从今年起3年内停止煤炭划定矿区范围审批
人民网北京4月15日电 据国土部网站消息,国土部日前出台的《关于支持煤炭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提出,从2016年起,3年内停止煤炭划定矿区范围审批,期间探矿权到期需要继续延长保留期的,由申请人作出说明后可予以保留。
《意见》规定,严格审批煤炭采矿权新立和变更扩大生产规模申请,未经项目核准(产能核增)机关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不得受理审批其采矿权新立和变更扩大生产规模申请;国发〔2016〕7号文件之前已经项目(核增)机关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需按一定比例与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产能过剩挂钩,完成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并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告后,方可办理其采矿权新立和变更扩大生产规模受理申请手续。
《意见》明确,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后资源储量大于1亿吨(焦煤资源储量大于5000万吨)的煤炭采矿权审批登记手续,一律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积极为煤炭企业做好采矿权抵押服务。对退出企业按规定注销的矿业权,已缴纳矿业权价款的矿业权人可按有关规定申请退还剩余储量对应已缴纳价款。
《意见》强调,统筹煤层气煤炭开发。处理好煤炭、煤层气矿业权重叠地区资源开发利用问题,建立煤层气、煤炭协调开发机制,对煤炭规划5年内开始建井开采的区域,按照煤层气开发服务与煤炭开发的原则,采取合作或调整煤层气矿业权范围等方式,优先保证煤炭资源开发需要,并有效利用煤层气资源。鼓励煤炭、煤层气企业对矿业权重叠区域采用兼并、重组以及合作等方式,加快开发进程。
《意见》指出,继续严把钢铁、煤炭等新增产能项目建设用地供应闸门,对新建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一律不予受理用地预审。对未按国家规定核准、备案的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不得安排建设用地计划,不得通过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查和办理工地手续。
《意见》要求,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围绕去产能,全面强化对钢铁、煤炭企业的执法监管,加大对钢铁、煤炭企业违法用地、违法采煤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发现钢铁、煤炭企业未办理用地审批、矿产资源开采登记手续擅自占用土地、开采煤炭的,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及时立案查处,或挂牌督办查处,按照规定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相关新闻:
-
无相关信息

- 上半年全国光伏发电新增装机11
2020-08-03

- 又一位70后央企高管步入省部级
2020-06-16

- 两会访谈丨舒印彪纵谈能源“十
2020-05-31

- 补贴退坡,海上风电压力山大 地
2020-05-06

- 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集团有限公
2020-03-23
- · 国资委关于2019年元旦春节期间紧盯“四风”问题 坚持不懈正风肃纪的通知
- · 国务院总理 李克强 政府工作报告(全文) ——2019年3月5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
- · 国家电网正局级干部“房哥”魏庆海终审获刑
- · 《2018煤炭行业发展年度报告》发布 2019年煤炭产能预增1亿吨
- · 贵州组建乌江能源集团
- · 西电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换人!难道是和国机合并的前奏?
- · 落选十九大中央委员,国家能源局局长努尔·白克力的落马是否早有征兆?
- · 彭华岗升任国资委秘书长,白英姿升任国资委总会计师
- · 国网南网2019年工作会议透露发展“新”战略
- · 安徽省能源局印发《2019年电力直接交易实施方案》 交易规模750亿千瓦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