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两会专访|全国政协委员王禹民:有效监管构建现代能源体系
实施有效监管 助力构建现代能源体系
──访全国政协委员王禹民
中国电力报 中电新闻网记者 陈学婧
中国电力报:在简政放权和市场化改革的大背景下,监管工作越来越受到重视。您认为新形势下如何认识能源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如何加强和完善能源监管工作?
王禹民:能源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是现代社会的血液。党中央、国务院一贯高度重视能源工作,始终把能源放在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事关群众生产生活的突出位置,部署实施了一系列重大发展战略、指导方针。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个革命、一个合作”战略思想,以及十八届五中全会确立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和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的目标,为下一步能源工作指明了方向。当前,能源行业正在按照中央要求,全面谋划“十三五”发展蓝图,其中能源监管应当发挥更加重要、更加积极的作用。我认为可以从这几个方面加强和完善能源监管工作:
一是充分认识能源监管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能源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已经成为世界最大的能源生产国和消费国,有效保障了经济社会发展、群众生活改善对于能源的需求。同时也应看到,当前我国能源发展面临着诸多问题亟待解决,能源结构不尽合理,能源需求“换挡减速”,煤炭等传统能源产能过剩,市场化体制机制仍不健全,部分能源企业生产经营举步维艰,能源行业发展面临巨大压力。
这些问题不容忽视,需要在发展的过程中,通过实施“四个革命、一个合作”战略,重塑能源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同步改善政府管理,尤其是更加注重实施有效的能源监管,确保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得到有效发挥,确保能源行业成功转型升级。
二是充分突出能源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导向性。能源监管应当坚持以问题为导向,通过科学系统的监管工作解决好能源行业中事关发展全局的核心问题、当前面临的关键问题、长期存在的难点问题,以及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
同时还要根据发展的趋势,提前研判可能发生的倾向性问题和潜在风险,实施有针对性的监管工作加以避免和防范。能源监管机构要从纷繁复杂的信息当中,发现有效信息并分清轻重缓急,界定其中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进而确定监管的重点任务,对症施策。通过开展针对性监管,一方面疏导和化解影响能源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另一方面向市场、向社会释放出积极的信号,引导能源行业沿着正确的路径、以合理的速度发展,实现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协调统一。
三是充分体现能源监管工作的专业性、公正性。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不断完善,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已逐步成为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应当说,能源监管工作不同于传统的政府行政管理,它是能源监管机构基于一定的规则,针对行业中特定的对象及其行为,运用相关经济、法律、政策等工具和手段,实施的一系列干预、限制,以弥补市场失灵的危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能源投资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能源监管工作涉及煤电油气等多个领域,面临着复杂多变的发展形势,需要丰富的专业理论知识、业务素养和实践经验;同时,还要面临政府与企业、产业上中下游、商品供应商与消费者等方方面面、形形色色的诉求,唯有公平公正、监管为民才能真正体现能源监管的价值。
四是充分保证能源监管工作的有效性、权威性。能源监管必须是“有效”监管,这就要求监管依据要充分,监管程序要规范,监管意见要科学,监管成果要权威。要善于、敢于直面能源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监管发现症结所在,查处并纠正违法违规问题,并提出有建设性的监管意见。监管形成的报告要以适当的形式向社会、向市场主体发布,充分发挥社会监管的作用。总结十余年的电力监管经验,可以得出一个重要启示,有效监管一定是“有限”监管,既要防止过度监管,又要避免“泛泛”监管。尤其是当前监管体系还不健全的情况下,必须合理调配监管资源,集中精力抓好典型性、关键性监管工作,促进有序竞争、公平交易,提高能源行业整体效率,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最大化。
总之,能源监管是能源管理的重要方面,是推动和保障能源改革的重要举措,是促进能源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能源监管任务会越来越艰巨,作用会越来越突出,当然责任也越来越大,需要创新的精神、扎实的工作、不懈的努力,才能更好地将监管职责履行到位。
中国电力报:您对于进一步突出能源监管重点、提升能源监管效能有何建议?
王禹民:本届中央政府致力于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强调“权力与责任同步下放,调控与监管同步加强”。对于能源行业来说,大量的行政审批事项已取消或下放,相应事中事后监管必须及时跟进,以确保简政放权放得下、落得实、管得好。与此同时,能源系统形态正在经历深刻变革,市场机制正在建立健全当中,政府管理模式、工作重心及配套资源等均将随之加以优化,其中一个重要着力点即在于提高能源监管工作效能。
一是全面抓好能源领域战略规划、产业政策落实情况监管。根据中央决策和部署,“十三五”期间能源行业将围绕调结构、补短板、提质增效进行一系列重大调整,大力推进 “四个革命、一个合作”,努力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要按照规划、政策、规则、监管“四位一体”的要求,通过有效监管,发现存在的问题,督促能源战略规划、开发利用政策等落实到位,同时为修订和完善改革措施提供重要参考。
二是深入抓好能源市场秩序、交易行为监管。能源监管的中心工作是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开放有序的市场秩序。从一定程度上来说,能源监管本身就是能源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脱离监管的市场无从谈起。应当努力将电力监管中好的思路和做法逐步扩展到煤电油气等整个能源领域,相关监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配合抓好能源监管工作。从国外经验看,天然气与电力产业有类似之处,二者的市场监管职责往往由同一监管部门负责,相关做法可供我国借鉴。
三是着重抓好电网、油气管网等垄断环节监管。电力、油气输送环节具有自然垄断特性,与上下游企业和用户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对垄断环节实施监管始终是能源监管的重点,同时也是难点之所在,旨在将垄断行为带来的弊端降至最低,确保其对第三方市场主体公平开放,保证信息公开、交易公平、价格合理、结算及时、服务优质、运营高效。同时要加强垄断企业成本监审,科学合理核定输电、输油、输气价格,有效传导市场信号。
四是务必抓好执法稽查、特别是违法违规问题查处工作。能源监管应加强行政执法,当好市场“警察”。对于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严肃对待、防微杜渐;对于重大违法违规问题,要立案查处、以儆效尤,并督促相关市场主体按照监管意见和要求认真抓好整改落实。能源监管工作还有一个重要的手段,就是“12398能源监管热线”,凡是市场主体和消费者反映强烈的问题,监管机构都应认真组织开展调查,并按时反馈处理结果。只有抓好执法稽查,才能逐步树立能源监管权威,进而更好地维护市场主体和能源消费者合法权益。
关于提升能源监管效能,核心在于按照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以法律形式明确能源监管的定位,依法为能源监管授权。应在系统研究总结国内外监管理论与实践经验基础上,逐步形成完善的中国特色能源监管理论体系,以科学的理论指导能源监管工作。当务之急是加强监管能力建设,从客观来讲,应当赋予能源监管清晰的职责、健全的体系、充分的依据和必要的保障,为监管工作顺利有效开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从主观来讲,能源监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法治意识、创新意识,以扎实有效的监管工作提升能源监管效能,促进经济社会和能源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廖红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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