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建议:解决三峡电站水资源费征收分配问题
2011-03-11 13:26:3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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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驻鄂全国政协委员联名恳请国家
解决三峡电站水资源费征收分配问题
全国政协委员、长江水利委员会副主任杨淳等驻鄂全国政协委员联名恳请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解决三峡电站水资源费征收分配问题。
委员们认为,三峡电站位于湖北境内的宜昌市三斗坪。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水资源费由取水审批机关负责征收;其中,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水资源费由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因此,三峡电站水资源费应由湖北省水利厅代为征收。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15条第1款规定:“除南水北调受水区外,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按照1∶9的比例上缴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据此,三峡电站水资源费除上缴中央财政10%外,其余应全部留用湖北。
委员们建议,应贯彻执行国家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尊严和权威。吁请严格按照国务院460号令的规定,尽快开征三峡电站水资源费,依法由湖北省水利厅代为征收;吁请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有关文件规定,三峡电站水资源费上缴中央国库10%后,其余留用湖北省。
解决三峡电站水资源费征收分配问题
全国政协委员、长江水利委员会副主任杨淳等驻鄂全国政协委员联名恳请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解决三峡电站水资源费征收分配问题。
委员们认为,三峡电站位于湖北境内的宜昌市三斗坪。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水资源费由取水审批机关负责征收;其中,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水资源费由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因此,三峡电站水资源费应由湖北省水利厅代为征收。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15条第1款规定:“除南水北调受水区外,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按照1∶9的比例上缴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据此,三峡电站水资源费除上缴中央财政10%外,其余应全部留用湖北。
委员们建议,应贯彻执行国家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尊严和权威。吁请严格按照国务院460号令的规定,尽快开征三峡电站水资源费,依法由湖北省水利厅代为征收;吁请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有关文件规定,三峡电站水资源费上缴中央国库10%后,其余留用湖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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