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电网履行安全用电义务维护公共安全
中电新闻网讯 通讯员 陆英年 肖军 刘丽红 报道 “《办法》的出台对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用电安全至关重要,加强安全用电管理,对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的出台为依法治安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它明确了电力管理部门、供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的法律责任,认真执行《办法》,对实现自身利益与社会安全稳定来说都是共赢。”
“《办法》制定是科学的、严谨的,该部法律更切合广西的实际区情,有重要的指导示范作用。”
“大家要从以人为本的角度,深入贯彻《办法》的实施,以依法治安的深度,全面履行《办法》规定的职责,要学好用好《办法》,提升涉电领域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在加强宣传教育的同时,各方主体要切实履行《办法》中赋予自身的义务,也希望社会各界人士开展民主监督和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用电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已于2017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2月28日,由南宁市司法局主办,广西电网公司、南宁供电局承办的以“履行安全用电义务 携手维护公共安全”为主题的《办法》座谈会在南宁供电局召开。会上,来自政府、电网企业、用电户、法律人士、媒体等各方代表聚齐一堂,纷纷对《办法》颁布的主要内容和意义进行解读,对涉及的三方主体如何履行好各自职责以推动《办法》有效施行进行座谈。
据悉,《办法》的实施有效填补了《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废止带来的法律空白,对解决影响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安全用电问题,为营造良好用电秩序、加强安全用电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用电安全情况不容乐观
随着广西经济快速增长,电力用户数量不断增多,目前全区电力用户数量已经超过1000万户,其中专变电力用户超过7万户,用电安全问题日益凸显。据统计,2014-2016年,仅南宁市就发生因用户电力设施故障引发电网设备停运485起。
据广西电网公司相关负责人介绍,用电安全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用户用电设施检修维护管理不到位。部分用户不注重自身用电设施的检修、维护,一旦用户电力设施发生故障,就很可能会引起电网上一级保护动作,引发停电事故,影响其他用户正常用电。二是用户用电设备安全隐患整改率低。近年来,南宁供电局在对南宁市区5800多户专变用户开展的例行安全用电检查中共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用户1900户,整改完成677户,整改完成率仅为35.6%,大部分用户没有按要求整改,严重影响用户用电安全并威胁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三是用户安全用电管理的技术力量薄弱。部分单位用户没有配备具有资质的安全用电管理人员,配电室管理混乱,安全工器具不齐全,不按规程操作。四是部分用户用电设备超期服役严重。据统计,仅南宁市区(不包括县份)使用年限在20年以上的10千伏专用变压器用户有900多户,这些用户的变压器长期超载运行,安全用电可靠性低,安全隐患严重。
此外,外力破坏电力设施事件频发也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了极大威胁。近年来,随着广西各地城市建设步伐加快和旧城改造进程加快,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违章作业也屡禁不止,由此导致的挖断电缆、杆塔倒塌现象增多,如2016年,南宁供电局输电线路共发生外力破坏事件4起,城市配电线路共发生外力破坏事件32起,县级供电企业共发生外力破坏事件39起,影响了群众正常用电。
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明确责权
上述问题的存在,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电力有效供应以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都可能造成严重影响,亟需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原则性规定,制定出具体的管理办法。《办法》的出台,对安全用电、安全用电服务以及相关法律责任作出规定,有效解决上述问题将有法可依。
在安全用电方面,《办法》通过立法方式将电力用户应当遵守的安全用电要求转化为法定义务,分别规定了电力用户使用合格产品义务、用电设施维护义务、配合检查与整改义务、谐波影响消除义务以及遵守资质要求义务等,并专门规定了10千伏及以上电力用户特定义务和重要电力用户的特殊义务,系统性解决了电力用户安全用电义务不明确等突出问题。在安全用电服务方面,《办法》规定供电企业应当安全供电,及时解决公用供电设施引起的供电质量问题,开展涉及电网安全运行、重大活动保供电专项用电检查,及时告知电力用户安全用电隐患问题等。《办法》的上述规定为供电企业开展用电安全检查提供了法律依据。
与此同时,《办法》明确了四种情形下用电企业不进行整改,供电企业可以不用事先经过电力管理部门批准而有权中止供电。如果用户存在用电设施不符合安全规范和标准,严重威胁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用电设施不安全运行,严重威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和人身安全;用电设施产生谐波严重影响供电质量或者干扰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其他违反安全用电规定用电,严重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等。供电企业可以书面要求用户及时整改,用户拒绝整改,供电企业有权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其中止供电并报请当地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办法》还明确了电力管理部门、供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的法律责任。其中,对电力管理部门发现危害供电、用电安全行为不依法处理以及接到安全用电报告或投诉不及时处理等两种不作为情形设定了行政处分法律责任。对责令电力用户限期整改、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对个人用户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用户可以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加强宣传教育确保执行到位
座谈会上,南宁市律师协会陆庆标副会长认为,《办法》出台符合依法治国方略,切合用电安全需求,自觉履行《办法》规定的义务,也是自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南国早报记者阮萃看来,这个《办法》出台非常及时。她说,近几年,南宁正处于一个大发展阶段,很多地方都在施工,像有一些用户在施工的时候,会把线缆给挖断,造成周边附近的单位发生停电,就有很多市民打电话向媒体投诉。
立法成果来之不易,为提高社会公众对《办法》的认知,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安全用电环境,南宁市司法局副局长尹彦鸿会上要求各相关方要高度重视,持续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充分运用报刊、电视、微信、微博等多种渠道开展宣传,增强《办法》宣传活动的感染力和吸引力,确保《办法》落实执行到位。
“《办法》出台后,我们将认真履行供电企业义务,积极在全区开展系列普法宣传活动,确保执行到日常供电服务工作中。”广西电网公司法律部主任朱宇翔表示,广西电网公司将认真开展好电网安全运行、重大活动保障供电专项用电检查;开展受电工程咨询服务并参与设计审核、竣工检验;指导重要电力用户配置和使用自备应急电源、建立安全用电管理制度和编制安全用电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做好发现用电安全隐患及时告知并指导用户予以消除等工作,与社会一道共同构建良好安全用电秩序,维护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确保社会经济平稳发展。
周小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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