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电力公司:《甘肃省电网建设与保护条例》出台纪实
2013-01-21 10:53:3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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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2012年11月28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以34票赞成、1票弃权的结果通过了《甘肃省电网建设与保护条例》(简称《条例》),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甘肃省以立法形式保护地方电网建设规划、维护电力企业切身利益的一部重要的地方性法规,也是甘肃省电力公司首个获得省级立法的项目。
启动:现实需要 多方协调
近年来,随着河西新能源基地、陇东煤电基地及省内负荷的迅猛发展,甘肃电网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十一五”期间,甘肃电网累计投资356.4亿元,新建变电容量1551万千伏安、输电线路7828千米。预计到“十二五”末,甘肃电网总装机容量将达到5000万千瓦以上,变电容量将达到8500万千伏安,输电线路总长度突破3.5万千米,将为省委、省政府“科学发展、转型跨越、民族团结、富民兴陇”发展战略的稳步实施,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然而,甘肃省在电力规划建设和保护方面,一直沿用上世纪90年代的电力法律法规,随着社会不断发展,相关规定与现实情况已严重脱节。2006年颁布的《甘肃省供用电条例》仅规范了供用电关系和反窃电工作,电网建设和设施保护方面法律盲点仍然较多,电网建设面临难题,电力设施破坏严重。
基于上述情况,甘肃公司于2010年7月向省工信委和省政府法制办提出了电网建设与保护的立法建议,并向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分别请示将《甘肃省电网建设和保护条例》纳入地方立法计划。
经过多方协调努力,2011年初,省政府办公厅和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分别发文将《条例》列入甘肃省2011年立法预备项目,并按照立法程序启动立法工作。经研究,甘肃公司和省人大共同委托兰州大学法学院作为《条例》立法合作单位,开展一系列调研论证起草工作。
2011年6月,由兰州大学法学院牵头组织成立了立法小组,全面开展《条例》研究与条文制定工作。2011年7月至12月,起草小组先后5次召开研讨会,广泛收集国家及其他省市区关于电网建设与保护的立法文件和规范性文件,经反复修改论证并四易其稿,于2011年11月形成了立法调研报告和《条例(送审稿)》。在此期间,甘肃公司会同省工信委,再次向省人大、省政府法制办提交立法申请报告,最终省政府、省人大将《条例》列入2012年立法出台计划。
过程:问计专家 听信于民
2012年2月,甘肃公司会同省工信委正式向省政府法制办提交了《条例(建议稿)》。2012年5至7月,省政府法制办在征求省内14个市州人民政府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23个省直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于7月24日召开专题研讨会,就《条例》修改意见征询甘肃公司。会后甘肃省法制办对《条例(建议稿)》进行了大幅修订完善,并形成《条例(草案)》提交省政府办公厅。
9月18日,《条例(草案)》经省人民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提请省人大审议。9月25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顺利通过了《条例》(草案)初审。会后,甘肃省法工委围绕常委会组成人员和财经委审议汇总的三十二条意见,再次组织省工信委、甘肃公司研究修改《条例(草案)》,并印送省直有关单位、市人大及常委会立法顾问、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进一步论证修改。
一部《条例》的修订,牵动着数万群众的心,看报纸、上网络、街头巷尾议论,人民群众热情空前;打电话、传信函、电子邮件留言、发博客微博评点,政府机关汇总民意。每一条意见建议承载的,都是广大群众对电力建设制度进步的渴求。
民主立法、开门立法,发动群众广纳民意。正是基于这一立法指导思想,《条例》在一步步推进过程中得到不断完善和改进。《条例》出台后,专家学者普遍给予积极正面评价。
亮点:折射法治 理念进步
《条例》的出台要解决哪些问题?缓和哪些矛盾?制定修改条例之初,甘肃公司和甘肃省有关立法部门一直在思索。理越辩越明,吸收意见、探讨座谈、调查研究……总体思路变得清晰明了,最终形成了共七章四十八条的《条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经批准的电网发展规划;不得擅自占用已纳入规划的电网设施用地”――在电网规划方面,《条例》明确了电网规划的法律效力。
“架空电力线路走廊、杆塔基础和地下电缆通道建设不实行征地;线路通过林地不需要砍伐林木的,不交纳林地补偿费等费用;线路跨(穿)越铁路、公路、桥梁等设施的,有关部门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外收取费用,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电网建设项目享受重点工程优惠政策”――在电网建设方面,《条例》明确了费用补偿原则和范围,以及电网建设的优惠政策。
“在电网设施保护区内非法搭建建筑物的,电网企业有权要求责任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已被输配电线路跨越的建筑物,所有人和使用人不得擅自增加高度;在电网保护区进行有可能危及电网安全的施工作业,应提出安全防护方案,征得电网企业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条例》明确了电网企业在设施保护方面的相关权利。
“政府及其行政部门办理电网建设与保护所涉及的审批或者核准手续时,应当简化手续,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前置性条件,不得收取费用”――为明确政府和行政部门在电网建设和保护中的责任和义务,《条例》专门设立了服务与管理一章,明确了政府部门办理电网建设手续的原则和时限。
意义:提供保障 填补空白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甘肃公司依法治企方面取得的又一重大突破,为该公司加快电网建设步伐、加强电网设施保护提供了坚强的法律保障,对规范电网建设、保护秩序,维护该公司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条例》的颁布实施,在《甘肃省供用电条例》规范供用电秩序基础上,填补了电网规划、建设和保护的立法空白,标志着甘肃省内地方电力立法已形成了完整的内容体系;《条例》的颁布实施有力彰显了国家电网品牌形象和社会责任形象。
《条例》是目前国内唯一以电网建设和电网设施保护命名的地方性法规。《条例》颁布后,使甘肃省成为国内唯一颁布两部专门针对电网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地方性法规的省份。此《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电力立法工作作出了表率。
《条例》带给甘肃社会民众的不仅仅是一部地方法规的制定出台,而是让人看到了政府与企业、企业与民众的良性互动,更深切地体会到甘肃公司在依法治企的道路上所作出的努力。
启动:现实需要 多方协调
近年来,随着河西新能源基地、陇东煤电基地及省内负荷的迅猛发展,甘肃电网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十一五”期间,甘肃电网累计投资356.4亿元,新建变电容量1551万千伏安、输电线路7828千米。预计到“十二五”末,甘肃电网总装机容量将达到5000万千瓦以上,变电容量将达到8500万千伏安,输电线路总长度突破3.5万千米,将为省委、省政府“科学发展、转型跨越、民族团结、富民兴陇”发展战略的稳步实施,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然而,甘肃省在电力规划建设和保护方面,一直沿用上世纪90年代的电力法律法规,随着社会不断发展,相关规定与现实情况已严重脱节。2006年颁布的《甘肃省供用电条例》仅规范了供用电关系和反窃电工作,电网建设和设施保护方面法律盲点仍然较多,电网建设面临难题,电力设施破坏严重。
基于上述情况,甘肃公司于2010年7月向省工信委和省政府法制办提出了电网建设与保护的立法建议,并向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分别请示将《甘肃省电网建设和保护条例》纳入地方立法计划。
经过多方协调努力,2011年初,省政府办公厅和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分别发文将《条例》列入甘肃省2011年立法预备项目,并按照立法程序启动立法工作。经研究,甘肃公司和省人大共同委托兰州大学法学院作为《条例》立法合作单位,开展一系列调研论证起草工作。
2011年6月,由兰州大学法学院牵头组织成立了立法小组,全面开展《条例》研究与条文制定工作。2011年7月至12月,起草小组先后5次召开研讨会,广泛收集国家及其他省市区关于电网建设与保护的立法文件和规范性文件,经反复修改论证并四易其稿,于2011年11月形成了立法调研报告和《条例(送审稿)》。在此期间,甘肃公司会同省工信委,再次向省人大、省政府法制办提交立法申请报告,最终省政府、省人大将《条例》列入2012年立法出台计划。
过程:问计专家 听信于民
2012年2月,甘肃公司会同省工信委正式向省政府法制办提交了《条例(建议稿)》。2012年5至7月,省政府法制办在征求省内14个市州人民政府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23个省直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于7月24日召开专题研讨会,就《条例》修改意见征询甘肃公司。会后甘肃省法制办对《条例(建议稿)》进行了大幅修订完善,并形成《条例(草案)》提交省政府办公厅。
9月18日,《条例(草案)》经省人民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提请省人大审议。9月25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顺利通过了《条例》(草案)初审。会后,甘肃省法工委围绕常委会组成人员和财经委审议汇总的三十二条意见,再次组织省工信委、甘肃公司研究修改《条例(草案)》,并印送省直有关单位、市人大及常委会立法顾问、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进一步论证修改。
一部《条例》的修订,牵动着数万群众的心,看报纸、上网络、街头巷尾议论,人民群众热情空前;打电话、传信函、电子邮件留言、发博客微博评点,政府机关汇总民意。每一条意见建议承载的,都是广大群众对电力建设制度进步的渴求。
民主立法、开门立法,发动群众广纳民意。正是基于这一立法指导思想,《条例》在一步步推进过程中得到不断完善和改进。《条例》出台后,专家学者普遍给予积极正面评价。
亮点:折射法治 理念进步
《条例》的出台要解决哪些问题?缓和哪些矛盾?制定修改条例之初,甘肃公司和甘肃省有关立法部门一直在思索。理越辩越明,吸收意见、探讨座谈、调查研究……总体思路变得清晰明了,最终形成了共七章四十八条的《条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经批准的电网发展规划;不得擅自占用已纳入规划的电网设施用地”――在电网规划方面,《条例》明确了电网规划的法律效力。
“架空电力线路走廊、杆塔基础和地下电缆通道建设不实行征地;线路通过林地不需要砍伐林木的,不交纳林地补偿费等费用;线路跨(穿)越铁路、公路、桥梁等设施的,有关部门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外收取费用,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电网建设项目享受重点工程优惠政策”――在电网建设方面,《条例》明确了费用补偿原则和范围,以及电网建设的优惠政策。
“在电网设施保护区内非法搭建建筑物的,电网企业有权要求责任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已被输配电线路跨越的建筑物,所有人和使用人不得擅自增加高度;在电网保护区进行有可能危及电网安全的施工作业,应提出安全防护方案,征得电网企业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条例》明确了电网企业在设施保护方面的相关权利。
“政府及其行政部门办理电网建设与保护所涉及的审批或者核准手续时,应当简化手续,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前置性条件,不得收取费用”――为明确政府和行政部门在电网建设和保护中的责任和义务,《条例》专门设立了服务与管理一章,明确了政府部门办理电网建设手续的原则和时限。
意义:提供保障 填补空白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甘肃公司依法治企方面取得的又一重大突破,为该公司加快电网建设步伐、加强电网设施保护提供了坚强的法律保障,对规范电网建设、保护秩序,维护该公司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条例》的颁布实施,在《甘肃省供用电条例》规范供用电秩序基础上,填补了电网规划、建设和保护的立法空白,标志着甘肃省内地方电力立法已形成了完整的内容体系;《条例》的颁布实施有力彰显了国家电网品牌形象和社会责任形象。
《条例》是目前国内唯一以电网建设和电网设施保护命名的地方性法规。《条例》颁布后,使甘肃省成为国内唯一颁布两部专门针对电网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地方性法规的省份。此《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电力立法工作作出了表率。
《条例》带给甘肃社会民众的不仅仅是一部地方法规的制定出台,而是让人看到了政府与企业、企业与民众的良性互动,更深切地体会到甘肃公司在依法治企的道路上所作出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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