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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划内能源项目审批下放地方

  2015-06-23 15:20:48    来源:能源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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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国家能源局近日对外发布《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实施意见》,提出再砍掉一批投资审批事项,进一步减少国家层面能源项目核准,加快建立负面清单、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等“三个清单”。砍掉一批投资审批事项。进一步减少国家层面能源项目核准,研究提出一批拟取消或下放的能源投资核准项目,研究将列入国家规划的部分能源项目审批核准权限下放地方。

  协调推进部门同步下放审批核准权限。 清理整合前置审批,减少前置审批事项,除少数重特大项目保留环评作为前置审批外,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原则上只保留选址意见书、用地(用海)预审意见两项前置。推动落实前置审批同步下放,探索开展并联审批。

  在国家发改委、能源局行使重要能源项目审批权。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如下条款需要逐条研究分析)

  一、水电站: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二、抽水蓄能电站:由省级政府核准。

  三、火电站: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中燃煤火电项目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四、热电站:由地方政府核准,其中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由省级政府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五、风电站:由地方政府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核准。

  六、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七、电网工程:跨境、跨省(区、市)士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士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其中士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应按照国家制定的规划核准。

  八、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增年生产能力5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其余煤炭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余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国家规定禁止新建的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和中小型煤炭开发项目,不得核准。

  九、原油、天然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国务院同时要求,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十、煤制燃料: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年产超过50万吨的煤经甲醇制烯烃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一、炼油: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扩建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十二、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新建(含异地扩建)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建接收储运能力3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十三: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十四: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十五:变性燃料乙醇:由省级政府核准。

  按照能源局安排,将抓紧制定能源中长期战略规划和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按照国家发改委的统一部署,按时编制完成2030年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战略,研究制订好重点区域、典型省区和城市能源生产消费革命行动计划。

  按照计划组织开展好“十三五”能源规划以及煤炭、电力、油气、核电、可再生能源、科技等14个配套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统筹做好总体能源规划与专项能源规划、区域能源规划与省级能源规划之间的衔接平衡。要进一步明确能源总体规划和各专项规划的功能定位,增强能源规划的导向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使能源规划真正成为能源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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