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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条新规框定燃煤电厂近500座贮灰场安全责任

  2013-03-11 16:22:0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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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解读

  为进一步加强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监督管理,预防贮灰场安全事故,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于2013年1月17日印发《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起草背景

  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管理现状 当前,我国电力装机仍以燃煤发电厂为主,全国燃煤发电厂贮灰场近五百座,已运行贮灰场除部分电力企业采用委托管理外,大多数电力企业设立贮灰场管理站作为运行管理单位进行管理。但在日常工作中,部分电力企业重生产设备设施轻辅助设备设施,对贮灰场安全管理重视不足,安全管理不规范,规章制度不完善,日常工作不扎实,直接影响了贮灰场安全生产,特别是随着粉煤灰的综合利用,个别企业对贮灰场疏于管理,给安全生产带来了隐患。

  制定《规定》的必要性 2006年6月上旬全国相继发生两起燃煤发电厂贮灰场泄漏事故后,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电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两起电厂灰渣库事故的通报》,将贮灰场列入尾矿库范围,按照《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6号令)等规定进行管理。2011年5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修订了《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38号令),明确电厂灰渣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适用该规定,贮灰场安全管理失去相应的法规和依据,缺乏统一的安全监督管理标准和规范,需要制定贮灰场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范贮灰场安全运行管理,保障贮灰场安全运行。

  起草主要依据和原则 《规定》起草主要依据《安全生产法》、《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以及电监会发布的有关规章制度。

  制定过程中还参考了《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和东北电监局制定的《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评价规定》等规章文件。

  起草过程中确定的基本原则为:一是预防为主、全面管理。《规定》按照预防为主的原则,对贮灰场建设期、运行和闭库提出了事先防范和严格管理的工作要求;二是明确责任、规范行为。

  《规定》除明确燃煤发电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外,还对贮灰场勘察设计、建设施工、运行维护、安全评估等单位的安全责任做出了具体规定;三是突出重点、闭环管理。《规定》对贮灰场的防汛、安全巡查和隐患排查、监测维护、定期评估、专项评估、病险灰场处理、应急管理等重点方面提出了闭环管理要求。

  主要内容和特点

  《规定》共二十六条 第一、二条明确了目的和适用范围;第三、四条明确了贮灰场安全主体责任和相关单位责任;第五、六条明确了贮灰场建设期的设计要求和施工要求;第七、八条对贮灰场安全备案和变更做出了具体规定;第九至第十三条针对贮灰场运行管理、监测、安全巡查和隐患排查等主要工作的内容和要求做出了具体规定;第十四至第十八条对贮灰场防汛、堆灰和取灰、环保、库区保护、闭库管理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要求;第十九至第二十一条明确了贮灰场安全等级划分标准,针对贮灰场安全定期评估和专项评估做出了规定;第二十二至第二十三条对非正常灰场的处理和贮灰场的应急管理、信息报送提出了要求;第二十四条明确了电力监管机构对贮灰场安全的监管职责和监管措施;第二十五、二十六条明确了有关用语的含义以及本规定的施行时间。

  《规定》主要特点 突出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规定》明确了燃煤发电企业是贮灰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安全生产投入,明确贮灰场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熟知贮灰场安全知识、具备贮灰场相应专业技能的技术人员。

  突出全生命周期管理《规定》以勘察设计、建设施工、运行维护、闭库和闭库后管理等全生命周期为主线,对贮灰场建设、运行、闭库和闭库后的安全监督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突出安全备案管理《规定》要求发电企业在贮灰场建成投运后一个月内向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进行安全备案,已投运贮灰场在本规定施行后一年内进行安全备案。对于灰坝、库容、防渗、排洪设施、运行方式等发生变化下的,提出了备案变更要求。

  突出安全状况评估《规定》明确了正常灰场、病态灰场、险情灰场的评价标准,要求发电企业对运行及闭库后的贮灰场定期组织开展安全评估和特定情况下开展专项安全评估,通过评估及时掌握贮灰场安全状况,确定安全等级,治理安全隐患。《规定》还明确安全评估以企业为主体进行,原则上每三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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