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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解读粉煤灰管理办法 鼓励高附加值利用

  2013-02-18 15:33:5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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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个部门以联合令形式发布了新修订的《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一步界定了粉煤灰和粉煤灰综合利用的概念,提出了综合管理的要求和鼓励扶持重点,并明确了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责。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解读了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我国粉煤灰综合利用有关情况

  “十五”以来,在我国能源消费迅速增长,煤炭产量逐年增加、燃煤电厂呈跨越式发展、粉煤灰产生量急剧增加的情况下,粉煤灰综合利用量稳步提高。“十一五”期间,粉煤灰综合利用率基本保持在67%左右且略有提高,超过了美国等发达国家。目前,粉煤灰综合利用主要方式有生产水泥、混凝土及其他建材产品,在建筑工程、筑路、改良土壤、回填、生产生物复合肥,提取物质实现高值化利用等,涉及建材、建筑、冶金、化工、农业等多个领域,涌现出一批专业化粉煤灰综合利用企业,利用领域不断拓宽。粉煤灰技术水平不断提升,生产建材产品技术装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年产1亿块以上的生产线成为主导发展方向。

  《管理办法》主要修订内容

  (一)《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粉煤灰概念。在原有粉煤灰概念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展为粉煤灰不仅包括锅炉烟气经除尘器收集后获得的飞灰,还包括燃烧副产物炉底渣。

  (二)增加了全过程管理要求。一是在常规燃煤电厂基础上,增加了煤矸石、煤泥综合利用电厂;二是明确“新建和扩建燃煤电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中须提出粉煤灰综合利用方案,明确粉煤灰综合利用途径和处置方式。”三是规定“新建电厂应综合考虑周边粉煤灰利用能力,以及节约土地、防止环境污染,避免建设永久性粉煤灰堆场(库),确需建设的,原则上占地规模按不超过3年储灰量设计。”四是在建材领域大宗利用的基础上,增加了高铝粉煤灰提取氧化铝及相关产品等高附加值利用。

  (三)进一步明确了管理部门职责。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发展改革委作为粉煤灰综合利用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的牵头部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等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共同推动的协调和管理机制。二是对省级管理部门提出相关要求。明确各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区域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并建立完善粉煤灰综合利用数据信息统计体系。同时,对违规占地、产生环境污染以及综合利用产品达不到质量和建筑工程要求的行为,进一步明确了处罚部门等。

  (四)要求以省为单位编制粉煤灰综合利用实施方案,从电厂建设、粉煤灰堆存、运输和综合利用等方面予以统筹考虑,并纳入地方社会经济发展规划。

  (五)与现行法律法规衔接一致。根据《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循环经济促进法》、《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务院相关法律法规,对粉煤灰堆放、运输,处置和利用规定进一步细化。如“粉煤灰堆场(库)选址、设计、建设及运行管理应当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等要求。粉煤灰运输须使用专用封闭罐车,并严格按照环境保护部门有关规定和要求,避免二次污染等。

  国家将重点在哪些方面鼓励引导粉煤灰综合利用?

  《管理办法》从以下五个方面明确了鼓励支持政策,主要包括:

  (一)鼓励对粉煤灰进行高附加值和大掺量利用。包括支持发展高铝粉煤灰提取氧化铝及相关产品;支持发展技术成熟的大掺量粉煤灰新型墙体材料;鼓励利用粉煤灰作为水泥混合材并在生料中替代粘土进行配料;鼓励利用粉煤灰作商品混凝土掺合料等。

  (二)用灰单位可以按照《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和程序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符合条件的用灰单位,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相关优惠政策。

  (三)鼓励在具备条件的建筑、筑路等工程中使用符合国家或行业质量标准的粉煤灰及其制品。

  (四)对粉煤灰大掺量、高附加值关键共性技术的自主创新研究,相关部门将给予一定支持。

  (五)各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鼓励和扶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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