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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行为在准入和退出中得以规范

  2012-10-11 15:32:2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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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6月14日,电监会发布《加强电力监管支持民间资本投资电力的实施意见》,为民间资本投资电力“搭桥铺路”,尤其在关注点较为集中的市场准入方面,意见明确要支持和引导符合资质条件的不同所有制企业进入电力市场。

    “对民间资本投资的电力企业及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依法颁发许可证。”实施意见中简短的一句话,其背后承载着更广泛的意义:电监会在致力于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电力市场准入和竞争环境,将各种投资主体置于同等“国民待遇”的门槛下。

    作为电力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多年来,国家电监会不断加大市场准入监管力度,引导规范电力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使我国电力市场主体的素质得到了普遍提升。近年来,电监会全面普及各类许可证,强化许可证管理,发挥了许可证在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方面的作用,许可监督检查由点到面全面推进,构建了以许可为主线的电力市场准入监管体系。特别是去年以来,电监会发挥许可证关口作用,实施有效退出机制,电力业务许可证后续管理制度日臻完善,有效保障了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促进了电力行业持续、协调发展。

    普及持证基本实现

    作为企业合法开展电力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电力市场注册的通行证,电力业务许可证是电力监管机构依法赋予电力企业从事电力业务的法定凭证,同时也成为监管机构在不干预电力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的前提下,对企业所从事业务实施监管的有效手段。

    2005年,为加强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管理,电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了《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

    同年4月6日,电监会颁发了首张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这是电监会开展电力业务许可工作后,正式颁发的第一个许可证,标志着电监会实施电力业务许可工作迈出了重要的一步。随后,我国电力业务市场准入许可工作全面启动。

    经过近几年的发展,截至2012年7月底,全国共有20991家企业取得了发电类许可证(其中6000千瓦以上5394家),全国38家企业取得输电类许可证, 2974家企业取得供电类许可证,发、输、供电类企业符合条件的已基本实现普及持证。

    截至7月底,全国累计颁发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11783家,基本适应市场发展需要;203万人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电工持证率稳步上升。

    目前,一个规范、有序的电力市场准入格局业已形成。

    退出机制初步建立

    7月23日,电监会发布上半年市场准入监管报告。报告显示,目前有788台小火电关停机组正在按照市场准入监管的相关要求有序退出市场;对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其他企业及人员,监管机构对其依法降级、注销。2012年上半年,全国共计注销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21家,注销总装机容量323.99万千瓦;共计注销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114家、降级7家;注销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541个。

    此前,电监会研究制定并颁布实施了《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供电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和《电工进网作业续期注册办法》,基本形成了涵盖五项许可的后续管理制度。为严格市场退出监管,基于上述五项许可后续管理制度,国家电监会于9月5日出台了《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要求对不再符合条件的持证企业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并向社会公告。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一个良好的准入制度和退出制度,能够使不同主体在“同一起跑线下”做规定动作,更能在“同一片阳光下”完成自有动作。2002年以来,我国电力市场的投资主体日益多元化,市场上也呈现了不同利益主体交错的格局,在这一背景下,建立一种新的制度,以规范进入市场的主体,并完善市场的进入和退出机制,促进市场有序竞争成为可能。

    事实证明,建立科学的准入和退出制度,能够充分发挥许可证在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中的作用。通过开展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有效防止了企业盲目进入,重复投资,以及电力行业过度无序竞争,生产能力严重过剩等资源浪费现象的出现,并在更广泛的节能减排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

    今年7月9日和11日,电监会分别与南方电网公司、国家电网公司,9月5日、6日分别与华能、大唐等10家中央主要发电企业召开了进一步落实电力市场准入监管制度专题会议,要求相关企业进一步贯彻落实电力市场准入监管制度,更好地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如此高规格的专题会议实属罕见之举,这标志着电力市场准入监管打开了新的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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