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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监局:将开展煤矿瓦斯治理的专项检查

  2010-08-19 09:00:17    来源:新华社、安全监管总局网站、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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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17日发出通知,将在8月中旬至10月组织开展一次煤矿瓦斯治理专项检查活动,以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的发生,进一步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此次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落实煤矿瓦斯先抽后采和抽采达标情况、贯彻落实《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情况、矿井通风系统可靠性情况以及瓦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国家煤监局的通知指出,专项检查将采取煤矿企业自查、国有重点煤矿企业之间互查、区域监察分局交叉监察和部分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异地监察的方式进行。

    国家煤监局事故调查司的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全国煤矿较大以上瓦斯事故比例相对较高,发生煤矿瓦斯事故81起、死亡341人,同比分别上升15.7%和11.8%。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瓦斯治理专项检查的通知
煤安监技装〔2010〕19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部署要求,进一步突出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深化煤矿瓦斯整治工作,严厉打击煤矿瓦斯治理方面的违规违章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经研究,国家煤矿安监局决定在8月中旬至10月组织开展一次煤矿瓦斯治理专项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主要目的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和国务院《通知》精神,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季度)视频会议和日前举办的全国安监系统领导干部学习研讨班作出的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工作部署,通过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有效治理煤矿违规违章行为和瓦斯事故隐患,进一步推进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坚决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的发生,进一步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专项检查主要内容

    重点检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的通知》(发改能源〔2009〕3278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继续深入开展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70号)精神等情况,主要内容包括:

    1.落实煤矿瓦斯先抽后采和抽采达标情况。应抽采瓦斯的矿井是否按规定建立了瓦斯抽采系统,瓦斯抽采效果是否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要求,实现抽、掘、采平衡。

    2.贯彻落实《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情况。突出矿井防突机构、人员配备、管理制度和责任制等情况;制定和实施矿井区域性瓦斯治理规划情况;执行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情况,是否做到不采突出面、不掘突出头。

    3.矿井通风系统可靠性情况。矿井通风管理制度制定及落实情况,是否建立完善的通风系统,是否存在以掘代采、擅自停开局部通风机、无风或微风作业等行为。

    4.瓦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煤矿企业是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否建立重大隐患整治效果评价制度,已查出瓦斯事故隐患的治理是否做到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

    三、工作方式

    1.煤矿企业自查。由各煤矿企业组织落实,从8月中旬开始,9月中旬以前完成。对照上述专项检查主要内容,重点排查所属矿井在瓦斯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按照隐患治理“五落实”制度要求落实整改措施。

    2.国有重点煤矿企业之间互查。在各企业自查的基础上,9月底以前,由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辖区内各国有重点煤矿企业之间进行互查,抽查矿井的比例要达到煤矿企业矿井总数的20%-30%。

    3.区域监察分局交叉监察:在煤矿企业自查和互查的基础上,10月份,由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结合阶段执法计划,对照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针对企业自查、互查中查出的主要问题,组织所属各监察分局进行交叉监察,监察矿井的比例要达到辖区矿井总数的10%-20%。

    4.部分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异地监察。在企业自查、互查的基础上,10月中旬,组织部分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一些瓦斯灾害较为严重的省(市),对照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针对企业自查、互查所查出的主要问题,进行异地执法监察。具体安排为:山西局监察河南省,河南局监察安徽省,安徽局监察黑龙江省,黑龙江局监察山西省,江西局监察贵州省,贵州局监察四川省,四川局监察湖南省,湖南局监察重庆市,重庆局监察云南省,云南局监察江西省。重点对国有重点煤矿企业以外、瓦斯治理基础薄弱的其他矿井进行监察,监察矿井的比例要达到相关省(市)矿井总数的1%-5%。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将此次煤矿瓦斯治理专项检查工作作为“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重点内容,作为深化煤矿“一三一”专项治理行动的重要手段,明确具体负责的主管领导和业务处室,制定工作方案,认真组织辖区内企业自查、国有重点煤矿企业互查和所属监察分局交叉监察。承担异地监察任务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抽调专业监察力量,组成5-6人的检查组,由一名分管局领导带队开展工作;驻被监察省(市)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抽调专业监察力量,主动联系并配合、协助做好监察工作。

    2.按期完成检查工作。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结合执法监察计划,统筹安排,在10月底前完成煤矿瓦斯治理专项检查工作。已组织或正在进行其它相关专项、重点监察的,可将此次专项检查的内容纳入其中,一并进行。

    3.加大监察执法力度。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和违规违章行为,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由煤矿企业所在地区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处罚,特别是对应建而未建瓦斯抽采系统、瓦斯抽采不达标、区域防突措施不落实以及通风系统不完善的矿井,应责令其立即停产整顿;对没有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等基础参数或应进行而未进行突出煤层鉴定的矿井,责令其限期整改;对瓦斯灾害严重、拒不执行瓦斯防治措施、现有条件难以有效治理的煤矿,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关闭;发现存在非法建设或非法生产的矿井,要专题向地方人民政府报告。

    4.认真编写专项检查报告。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真总结专项检查开展情况,及时编写专项检查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专项检查基本情况;检查和监察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隐患,查处的违规违法行为,处理意见和处罚等情况;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和开展瓦斯专项监察工作的建议。并请于2010年11月15日前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技装司。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一○年八月十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
近期较大以上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通报

安监总煤调〔2010〕136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8月份以来,全国煤矿发生了6起较大以上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共造成53人死亡或被困,分别是:

    8月2日,河南省郑煤集团三元东煤矿发生一起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死亡16人。该矿为郑煤集团资源整合矿井,设计生产能力30万吨/年,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初步分析,该矿未认真执行防突规定,“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不到位,措施效果检验时未对区域抽放后吨煤瓦斯含量、煤层瓦斯压力进行测定,在11091下副巷掘进工作面支护作业过程中发生了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掘进工作面现场作业人员没有佩戴自救器和使用压风自救系统进行自救。

    8月3日,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长岗镇明阳煤矿发生一起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死亡16人。该矿设计生产能力9万吨/年,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初步分析,该矿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不重视、不落实,未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掘进工作面未安装甲烷传感器,不能实时监测瓦斯变化情况,违章作业,放炮诱发煤与瓦斯突出。

    8月5日,贵州省毕节地区赫章县达依煤矿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死亡 3人。该矿为基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15万吨/年,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初步分析,该矿未采取防突措施,违章作业,造成煤与瓦斯突出。

    8月7日,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宏达红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死亡6人。该矿为技改矿井,设计生产能力15万吨/年,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初步分析,该矿未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未按批准设计建设施工,违章作业,引发煤与瓦斯突出。

    8月7日,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河边煤矿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死亡1人、被困 4人。该矿为技改矿井,设计生产能力30万吨/年。初步分析,该矿未按规定进行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未采取防突措施,掘进工作面顶板破碎带冒落导致上部煤体冒落,诱发煤与瓦斯突出。

    8月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库车县华地投资公司明矾沟煤矿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死亡7人。该矿为新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60万吨/年,按高瓦斯矿井设计。初步分析,该矿未及时对煤层突出危险性进行鉴定,未采取防突措施,放炮作业诱发煤与瓦斯突出。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力度,坚决遏制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切实加强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严格贯彻落实《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切实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防突措施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不得进行采掘活动。要加强瓦斯抽放,严格认真进行效果检验,经检验未达到消突要求的,不得进行采掘活动。井下发现有突出征兆时,带班领导和现场作业人员要果断停止作业,立即撤出井下作业人员。对存在煤与瓦斯突出危险而又不具备防突能力的煤矿,要坚决依法关闭。

    二、切实抓好兼并重组煤矿的安全工作。各地要加大煤炭资源整合和兼并重组工作力度,按照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标准与要求,坚持高起点、高标准整合改造小煤矿,依法简化审批手续,加快审批进度。要促进大企业集团规范整合小煤矿,从而实现管理强矿。要加强对兼并重组煤矿的安全监管,落实责任,坚决防止兼并重组煤矿在过渡期间非法违法生产、违规作业。

    三、切实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地要结合本地区煤矿安全工作实际,加大对煤矿“一通三防”、煤与瓦斯突出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力度。煤矿企业要严格按规定安装监测监控系统,各类传感器的数量和位置必须符合规定,并确保可靠运行,瓦斯超限时必须能够及时报警、断电。井下作业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遇到险情时要及时、正确使用。煤矿企业未给工人配备自救器的,工人有权拒绝下井。

    四、切实加强劳动组织管理。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煤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明确带班领导职责、权利和任务,煤矿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凡无煤矿负责人带班下井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要按照劳动定额定员,严格控制入井人数,防止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要强化职工安全培训,所有井下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五、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严格监察执法,严肃查处事故。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分析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抓住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严格安全监管监察。对发生事故的煤矿,要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肃查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通过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

    请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迅速将本通报精神传达至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并督促抓好整改落实。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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