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要求中央企业递交08年“红利”报告
2009-04-17 09:22:06 来源:新华社、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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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16日发出通知,要求中央企业在本月底前报送2008年国有资本收益报告,包括去年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应交利润的申报依据和结果。这也是自2008年来,中央企业第二次正式向国资委递交“红利”报告。
按照通知的规定,在申报国有资本收益时,中央企业应当按照应交利润基数和国家确定的上交比例(暂缓三年上交的企业2008年度上交比例为零)为依据计算。企业在计算应交利润基数、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和扣除法定公积金时,应当以经审计的2008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列示的有关数据为基础。
通知强调,除以上两项抵扣事项以外,各中央企业在确定应交利润基数时原则上不得进行其他抵扣。
中央企业自2007年开始向财政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的试点工作。当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结束了自1994年以来中央企业只向政府上交税收,不交红利的历史。
同年,财政部和国资委发布《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按行业将央企划分为三类,按不同比例上缴红利:第一类为烟草、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煤炭等具有资源型特征的企业,上交比例为10%;第二类为钢铁、运输、电子、贸易、施工等一般竞争性企业,上交比例为5%;第三类为军工企业、转制科研院所企业,暂缓三年上缴或免缴红利。
2008年,由于受重大自然灾害,政策性亏损和国际金融危机等多重因素的影响,中央企业实现利润6652.9亿元,较2007年大幅下滑了30%左右。当年,中央企业向中央财政上交的红利为547.8亿元。
关于做好中央企业2008年度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根据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7〕309号)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08年度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工作是做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各中央企业(含国务院确定暂缓三年上交的企业)应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2008年度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工作,确保国有资本收益申报事项的真实准确。
二、中央企业2008年度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照应交利润基数和国家确定的上交比例(暂缓三年上交的企业2008年度上交比例为零)为依据计算。企业在计算应交利润基数、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和扣除法定公积金时,应当以经审计的2008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列示的有关数据为基础。除以上两项抵扣事项以外,各中央企业在确定应交利润基数时原则上不得进行其他抵扣。
三、各中央企业应当于2009年4月30日之前,将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报告2份(附电子版)报国资委(收益管理局和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局各一份)。具体要求如下:
(一)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报告应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主要内容包括:2008年度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应交利润的申报依据和结果。
(二)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的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表式见《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附件。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 九年四月九日
按照通知的规定,在申报国有资本收益时,中央企业应当按照应交利润基数和国家确定的上交比例(暂缓三年上交的企业2008年度上交比例为零)为依据计算。企业在计算应交利润基数、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和扣除法定公积金时,应当以经审计的2008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列示的有关数据为基础。
通知强调,除以上两项抵扣事项以外,各中央企业在确定应交利润基数时原则上不得进行其他抵扣。
中央企业自2007年开始向财政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的试点工作。当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结束了自1994年以来中央企业只向政府上交税收,不交红利的历史。
同年,财政部和国资委发布《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按行业将央企划分为三类,按不同比例上缴红利:第一类为烟草、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煤炭等具有资源型特征的企业,上交比例为10%;第二类为钢铁、运输、电子、贸易、施工等一般竞争性企业,上交比例为5%;第三类为军工企业、转制科研院所企业,暂缓三年上缴或免缴红利。
2008年,由于受重大自然灾害,政策性亏损和国际金融危机等多重因素的影响,中央企业实现利润6652.9亿元,较2007年大幅下滑了30%左右。当年,中央企业向中央财政上交的红利为547.8亿元。
关于做好中央企业2008年度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根据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7〕309号)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08年度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工作是做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各中央企业(含国务院确定暂缓三年上交的企业)应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2008年度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工作,确保国有资本收益申报事项的真实准确。
二、中央企业2008年度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照应交利润基数和国家确定的上交比例(暂缓三年上交的企业2008年度上交比例为零)为依据计算。企业在计算应交利润基数、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和扣除法定公积金时,应当以经审计的2008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列示的有关数据为基础。除以上两项抵扣事项以外,各中央企业在确定应交利润基数时原则上不得进行其他抵扣。
三、各中央企业应当于2009年4月30日之前,将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报告2份(附电子版)报国资委(收益管理局和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局各一份)。具体要求如下:
(一)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报告应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主要内容包括:2008年度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应交利润的申报依据和结果。
(二)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的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表式见《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附件。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 九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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